摘要:本条是2025年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时新增的规定,旨在加强对英雄烈士的尊崇和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文列举了五种行为,涵盖了从在特定场所故意从事违背活动主题的行为,到在公共场所强制他人穿着宣扬侵略战争服饰等行为。对于违反本条的行为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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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扰乱国家重要活动,亵渎英雄烈士,宣扬美化侵略战争或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国家举行庆祝、纪念、缅怀、公祭等重要活动的场所及周边管控区域,故意从事与活动主题和氛围相违背的行为不听劝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听劝阻的,或者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
(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或者制作、传播散布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言论或者图片、音视频等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
(五)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服饰、标志,不听劝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条文释义
本条是2025年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时新增的规定,旨在加强对英雄烈士的尊崇和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文列举了五种行为,涵盖了从在特定场所故意从事违背活动主题的行为,到在公共场所强制他人穿着宣扬侵略战争服饰等行为。对于违反本条的行为规定了拘留和罚款两种处罚方式,并根据情节轻重设置了不同的处罚幅度。
一、在国家举行庆祝、纪念、缅怀、公祭等重要活动的场所及周边管控区域,故意从事与活动主题和氛围相违背的行为,不听劝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国家举行的庆祝、纪念、缅怀、公祭等重要活动,通常具有庄重、肃穆或热烈、团结的特定主题和氛围。这些活动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节点,承载着凝聚人心、传承文化、缅怀先烈、激励后人的重要功能。如果有人故意从事与活动主题和氛围相违背的行为,如在国家公祭日大声暄哗、嬉笑打闹,或在庆祝活动中散发反对性传单等,不仅会破坏现场秩序,干扰活动正常进行,还会严重损害活动的严肃性和感召力。本行为的构成有“不听劝阻”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限定。“不听劝阻”表明了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性和对抗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则限定了处罚的严重程度,不是所有与氛围不符的行为都会被处罚,而是要看其行为是否达到了足以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和负面评价的程度。这避免了处罚的随意性,确保了法律的公正适用。
二、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听劝阻的,或者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
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英雄烈士是指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具体来说,英雄烈士包括已经牺牲、去世的烈士和英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指用于纪念英雄烈士的各类设施,如烈士陵园、纪念碑、纪念馆等。本项分为两种违法行为,一是在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环境和氛围的活动,如在烈士陵园内大声喧哗、嬉笑打闹、进行与纪念无关的商业活动等。本行为的构成要求有“不听劝阻”情节,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二是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如在烈士陵园内圈地、搭建临时建筑,破坏纪念碑、雕塑、墓碑,在纪念设施上涂鸦、刻字、张贴小广告等。
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侮辱”主要是指通过语言、文字或者其他方式辱骂、贬低、嘲讽英雄烈士的行为。“诽谤”是指针对英雄烈士,捏造事实并进行散播,公然丑化、贬损英雄烈士,损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通过网络、文学作品等形式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情况。“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是指采用侮辱、诽谤以外的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行为,如虽未采用侮辱、诽谤方式,但以“还原历史”“探究细节”等名义否定、贬损、丑化英雄烈士;非法披露涉及英雄烈士隐私的信息或者图片,侵害英雄烈士隐私等。本行为的构成还要求损害公共利益。英雄烈士及其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2020年《民法典》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予以保护。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或者制作、传播、散布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言论或者图片、音视频等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
英雄烈士是为国家、为民族、为人民做出牺牲和贡献的英烈,是中华民族的骄傲,是民族精神的象征。亵渎、否定他们的精神和事迹,实质上是否定国家和民族的历史,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亵渎、否定”指通过言语或行为表达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不敬或否定,如恶意调侃、嘲讽英雄烈士。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深重灾难,宣扬、美化这些行为(如制作、传播、散布宣扬日本侵华战争、法西斯主义等言论或者物品)是对历史的歪曲,是对国家和民族尊严的严重损害。本行为构成要求扰乱公共秩序,如在公共场所发表亵渎英雄烈士、宣扬美化侵略战争的言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扰乱公共秩序。
五、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服饰、标志,不听劝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本项规定范围严格限制在公共场所,如广场、公园、街道、车站、学校、影剧院等。行为方式为将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的服饰、标志穿戴在身上或佩戴在身上。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指通过文字、图案、符号等方式,对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进行美化、粉饰,将其描绘成正义的行为,或者对侵略者进行歌颂,如佩戴美化侵略战争的徽章等。本行为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穿戴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服饰、标志,也可以是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他人穿着、佩戴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的服饰、标志。且以上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违法行为与《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界限:一是行为方式不同。前者包括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后者仅包括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行为,不包含姓名、肖像。二是后者要求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是指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或者侵害行为持续时间长、范围广等情形。
(2)本条规定的“英雄烈士”都是已经牺牲、去世的,如果行为人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的名誉、荣誉,应当依照本法关于侮辱、诽谤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不适用本条。对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的褒奖、保护,适用《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和《民法典》,“英雄烈士”应当理解为一个整体名词,不能分开表述为“英雄、烈士”。本条适用对象涵盖所有自然人,无论其是否为英雄烈士的后代或其他关系人。
来源:法治榆树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