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老张夜间在小区附近一开放性公园锻炼,被突然蹿出的流浪狗咬伤。事后,因无法找到流浪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老张要求公园管理方承担赔偿责任。被流浪狗咬伤,管理方是否担责?
老张夜间在小区附近一开放性公园锻炼,被突然蹿出的流浪狗咬伤。事后,因无法找到流浪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老张要求公园管理方承担赔偿责任。被流浪狗咬伤,管理方是否担责?
——无需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场所管理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而应限定于合理范围内。本案中,公园是免费开放的公益性场所,管理方已通过设置警示标志、配备安防设施及组织巡逻等行为,履行了与其管理能力相适应的义务。且涉事时间段已超出日常人员值守时段,无法苛求管理方实施全天候无死角防范,应认定公园管理方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无需担责。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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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