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王某入住某宾馆时,因与其他住客存在矛盾,深夜故意将音响放在窗台大声播放音乐,严重干扰他人休息。
挺身而出闪亮登场
如此制止不法行为自然很酷
但如果在制止过程中
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是否需要赔偿
是否需要担责
是否会“有理”变“没理”
通过下面这个真实案例
一起来了解一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王某入住某宾馆时,因与其他住客存在矛盾,深夜故意将音响放在窗台大声播放音乐,严重干扰他人休息。
宾馆经营者杨某多次劝阻无果后,推开窗户导致音响掉落受损。王某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西咸新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田禾法官经审理认为,王某故意制造噪音是本案起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属违法行为,其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承担80%的主要责任,杨某作为宾馆经营者,负有保障宾馆秩序和住客安宁的义务,在接到投诉、劝阻无效且面临噪声持续侵害的紧迫情况下,其采取行动制止不法行为具有正当性。但杨某在推开外开窗时,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是导致损害发生的次要原因,故承担20%的次要责任,赔偿王某1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77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合理措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采取的手段应当与不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相适应;
在制止过程中应尽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目的是制止,而非故意损害对方财产;
如果措施明显不当( 例如对方只是大声说话,你却砸坏其贵重物品),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正法视野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