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真假参半的信息,警惕涉法追责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9-05 14:56 1

摘要: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结了该起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上诉案件,认定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赵某的上诉请求。

第272期

赵某为博取网络流量,对普通火灾事件进行了一番加工,添油加醋将其改为“有爆炸风险的”高危火灾事件,引发网络热议,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结了该起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上诉案件,认定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赵某的上诉请求。

赵某一直觉得自己是互联网上的“百事通”,所住小区中的大事小情,总少不了他活跃的身影和独家的“点评”。

某天中午,正在与朋友吃饭的赵某通过微信得知隔壁小区发生火灾,本着不错过一手资讯的想法,赵某马不停蹄地赶往现场进行拍摄。在获得素材之后,赵某编辑了一段文字发送给某知名互联网账号运营人员,还因此获得了50元的稿费。为追求“爆款”效果,他刻意在素材中添加了许多吸引眼球的“细节”,“起火的仓库存放的是桶装油漆,易燃易爆!”

在视频于网络上发酵之后,公安机关查明赵某爆料的信息有虚构成分,故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决定对赵某行政拘留,赵某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被驳回。赵某遂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庭审中,赵某称自己只是在记录事件并表达看法,不应受到行政处罚,且该火灾确有其事,时间地点也没有凭空捏造,之所以声称起火的物品“易燃易爆”是为了小区整体的安全考虑,希望周边居民对该火情做好安全预防措施。

被告公安机关称,赵某在明知或应知事实可能不实的情况下,不仅没有核实,还添加了主观臆测的内容,引起公众恐慌,属于散布谣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将面临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认定违法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信息是否具有虚假内容并可能造成社会危害。即使部分内容属实,但关键信息的失实并可能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同样构成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中,消防部门提供的火灾认定书和相关人员笔录显示,赵某关于“现场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描述不属实,起火原因系遗留火种点燃了纸箱等可燃物,并未发现油漆等危险物品。且赵某将燃烧物“纸箱”描述为“桶装油漆”,系关键信息失真,因此赵某所传播的信息为实质性篡改的事实,而非单纯的主观评价。

赵某主动联系互联网账号运营人员提供素材,将包含其自己添加部分虚假内容的信息在公共网络平台中发布,已构成散布谣言。同时,截至公安机关发现谣言之时,赵某提供的不实素材在互联网短视频平台上被大量转发点赞,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最终,上海一中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法官陈根强指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言论都需要遵守法律法规。

近年来,随着自媒体平台的快速发展,信息传播速度空前加快,但同时也为不实信息的扩散提供了土壤。 所谓“真假参半”的谣言,往往比完全虚假的信息更具迷惑性和危害性。这类信息通过掺杂部分真实内容,误导公众认知,扰乱社会秩序,甚至可能引发不必要的恐慌。

任何媒体或个人在发布信息前,务必核实其真实性,绝不能为了吸引眼球、博取流量而忽视信息的准确性。一句未经核实的言论,可能会对他人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甚至对社会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公众作为信息的接收者,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信息,可以通过多方比对、查证权威渠道等方式,增强辨别能力。同时,要避免成为不实信息的传播者,轻信和转发未经核实的信息,不仅助长谣言的扩散,还可能让自己陷入法律风险。

自2025年4月15以来,中央网信办在全国开展了“清朗——整治自媒体不实信息”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各类网络谣言。在此背景下,广大网民更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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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鉴伦

值班编辑:郭葭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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