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消息来源:来自头条热榜健康榜第4名,海报新闻3月27日22:05视频报道及极目新闻相关报道。
消息来源:来自头条热榜健康榜第4名,海报新闻3月27日22:05视频报道及极目新闻相关报道。
对这一报道的简介:
2019年6月3日,44岁的刘女士到河南荥阳某医院就诊,从某大学附属医院请来的专家称是恶性的,对刘女士生育器官全切除。
并在手术过程中索要5000元专家费。
2020年8月,中级法院判决,维持荥阳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鉴定费检查费复印费104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2024年1月,中级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荥阳市法院重审。
我是企业退休82岁老头,仅对上述报道为素材予以评论。
我声明不构成侵权和传播不实信息。
1.“专家”手术未告知患者,未经患者同意,对生育器官全切除,应视为医疗重大过错。
病理会诊报告诊断“右侧卵巢交界性浆液性乳头状囊腺瘤,不好确定良性还是恶性,恶性病变的可能性较大”。
快速冰冻病理诊断未明确前,专家即对刘女士生育器官全切除,违反了临床诊疗常规,这是专家的重大过错。
专家太主观了,凭什么把人家的生育器官全切除?
刘女士当年44岁,尽管没有生育过。
但按照育龄妇女一般的生育能力,还有2~3年,专家一刀把刘女士的生育器官全摘除了。
这不是一般的医疗过失,应当依据《医疗事故标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经过医疗鉴定或者司法鉴定,追究专家的主刀过错责任。
2.即使收取专家费5000元,也不该在手术过程中收取。
专家费不给专家本人,应当手术医院一并收取。
在手术中收“专家费”,有“用刀子逼患者家属交钱”的味道。
在手术台上,哪个家属交钱还敢怠慢?
医院收专家费要合理合法,光明正大,并在手术前。
3.一审二审判决被告仅赔偿鉴定费,检查费,复印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计5.7万元,赔偿数额明显过少,中级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说明一二审判决失当。
重审不应让患者失望。
患者的损失仅仅是鉴定费,检查费,复印费吗?
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就能补偿刘女士失去全部生育器官的损失吗?
就能抚平失去全部生育器官的“心痛”吗?
请重审法院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刘女士的申诉认真对待,依法作出新的判决。
除了追究手术医院的过错,也应追究“专家”所在医院的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刘女士。
使刘女士减少一些损失,少一些伤痛。
来源:凡人闲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