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此,自2010年起,王某多次向镇政府和县政府反映问题,要求重新核实地亩数额并补足补偿款,但问题始终未获解决。
一、事件背景与起因:征地补偿纠纷下的公民维权之路。
案号:(2019)黔05行再3号
2010年,因毕威高速公路建设需要,贵州省赫章县百果镇王某家的部分土地被依法征用。
在征地过程中,王某认为镇工作组丈量土地时存在误差,导致其家庭应得补偿面积被少计。
为此,自2010年起,王某多次向镇政府和县政府反映问题,要求重新核实地亩数额并补足补偿款,但问题始终未获解决。
五年维权未果后,2015年8月7日,王某再次前往赫章县委办公室反映情况。在与工作人员对话过程中,王某使用经过改装的密拍设备对谈话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
此举被有关部门发现后,赫章县公安局白果派出所在路检中将王某截获,并在对其人身安全检查时查获了密拍设备。
经网安大队技术检测,设备内确实存有多段在政府办公室内拍摄的视频内容。
二、行政处罚与司法诉讼:一波三折的法律交锋
赫章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关于“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规定,认定王某的行为侵犯他人隐私,且属“情节较重”,遂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决定。
王某不服该处罚,先后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七星区人民法院和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支持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认为:
政府办公室虽为公共场所,但工作人员在其中的言行仍属隐私范畴,王某未经允许进行偷拍已构成违法。
连败两审的王某并未放弃,转而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审查后指令毕节市中院再审此案,由此迎来了案件的重大转机。
三、省高院指令再审:法治精神的彰显与权利界限的厘清
毕节市中院再审过程中,焦点集中在两个核心问题上:一是政府办公室是否属于隐私场所;二是偷拍行为是否必然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是处理公共事务、接待人民群众的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在此场所的履职行为具有公共属性,不属于隐私范畴。
其次,隐私权的核心在于“私密性”,即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人信息和生活安宁。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的言行,本质上是在行使公权力,应当接受公众监督,不构成法律保护的隐私。
更重要的是,法院指出,王某偷拍的内容是其本人与工作人员的对话过程,且没有证据表明他将这些内容对外传播或用于非法目的。公安机关认定其“情节较重”缺乏事实依据。
2019年,毕节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确认赫章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这场历时四年的行政诉讼终于以公民维权胜利告终。
四、法理分析:隐私权的边界与公民监督权的平衡
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清晰界定了隐私权与公民监督权的法律边界。一方面,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的行为不属于隐私范畴,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我国法律对“隐私”的界定强调“私密性”。政府办公室作为公共权力运行场所,其空间属性和功能定位都决定了它不同于私人领域。
工作人员在此的履职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公共行为,而非私人行为。因此,公民在此类场所对公务活动进行记录,不应简单认定为侵犯隐私。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无限制地在政府办公室进行拍摄。如果拍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拍摄行为扰乱了正常办公秩序,仍然可能构成违法。
但在此案中,王某只是记录自己反映问题的过程,没有扰乱秩序,也没有传播内容,因此不构成违法。
五、启示与思考:法治进步与权利保障的协同发展
此案反映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省高院指令再审并最终撤销处罚,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公权力滥用的制约。
它传达出一个明确信号: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准确把握法律内涵,不能随意扩大解释法律条款。
同时,此案也为类似维权行为提供了重要参考。公民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采取合法方式,但执法机关也应当准确理解法律精神,避免将公民正当的监督行为认定为违法。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判决后,越来越多的地方法院在类似案件中采纳了这一观点。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也明确强调:“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录音录像,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从更深层次看,此案反映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公民权利与公共权力关系的重新定位。
一个透明的、可监督的政府运作体系,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公民对政府行为的适当记录和监督,不仅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是促进政府规范履职的重要方式。
六、结语
王某案的最终胜诉,不仅是个人的胜利,更是法治的胜利。它告诉我们:权利确实是有界限的,但公权力的行使也同样有边界。在法律框架内,公民正当的监督权应当得到保护和尊重。
正如判决书中所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属于正当办公、服务群众的场所,并不属于隐私场所。”
这一认定,既体现了对法律精神的准确理解,也彰显了建设开放、透明、负责任政府的法治方向。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每一个司法案例都在塑造着社会的法治信仰。王某案之所以具有重要意义,正是因为它很好地平衡了权利与权力、隐私与监督、个人与公权之间的关系,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典范,也成为中国法治进步的一个生动注脚。
大家对此案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来源:秦姑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