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深圳腾讯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北京公司”)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快手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快手公司赔偿腾讯方经济损失及合理
知产财经获悉,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深圳腾讯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北京公司”)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快手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快手公司赔偿腾讯方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000万元。
一、案情简介
本案核心争议围绕《德云斗笑社》第一季、第二季(含正片、衍生节目、花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展开,同时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认定。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委托制作合同,独家取得涉案作品及相关素材的全部知识产权,已实际支付制作费;后续经相关合作方权利声明确认,该公司将作品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腾讯北京公司(不含快手平台),腾讯北京公司再授权深圳腾讯公司非独占权利及维权权利,权属链条完整无瑕疵。涉案作品在腾讯视频播出期间热度极高,两季累计播放量达36亿次,获多项行业荣誉,豆瓣评分较高,即便到2024年2月,快手平台相关搜索指数仍居高不下,用户关注度持续旺盛。
自2020年《德云斗笑社》第一季开播起,快手公司运营的快手平台持续存在大规模侵权行为:快手官方账号“快手综艺”在作品热播期直接发布18条侵权视频,账号粉丝量大,侵权视频总点赞量约40万,还带相关话题标签扩大传播;平台用户未经授权上传超2.6万条侵权视频,大量账号被多次投诉后仍重复侵权,甚至有用户将第二季全集整理为合集上传,对正版内容形成实质性替代;快手公司还通过创建“#德云斗笑社”话题(播放量持续增长至22.7亿),并借助“快手粉条”“星火计划”等功能为侵权视频提供流量支持,加速侵权传播。
腾讯方曾委托相关公司累计向快手公司发送大量预警函及侵权通知,但快手公司处置明显不足,后期侵权链接下线率大幅下降,尤其一审立案后24小时下线率骤降,对重复侵权账号也仅采取轻微封禁措施,部分侵权账号持续侵权超两年,甚至有2021年投诉的侵权链接2024年仍在传播。
二、当事人核心主张
(一)腾讯方(深圳腾讯公司、腾讯北京公司)
权利基础主张:通过委托制作合同、权利声明、授权协议等证据,证实上海腾讯公司享有涉案作品全部著作权,后独家授权腾讯北京公司,腾讯北京公司再授权深圳腾讯公司维权,权属链条完整,享有涉案作品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侵权事实主张:快手平台存在直接侵权与帮助侵权,一是快手官方账号“快手综艺”在涉案作品热播期发布18条侵权视频,点赞量约40万,并且未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视频由真实用户发布;二是平台深度参与和控制作品的创作、发布、传播、收益等各个环节,即便存在真实用户,亦与用户构成共同侵权;三是平台通过设置话题、聚合合集、开展星火计划等活动、以及提供付费投流活动对侵权视频进行了编辑、整理和推荐,构成应知侵权;四是原告进行长期投诉,而平台中持续出现共计超2.6万条侵权视频,且部分账号多次被投诉后仍重复侵权,甚至有账号上传第二季全集合集(单条时长超1.5小时)等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平台属于明知应知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
维权措施与诉请:曾发送2179封侵权通知(涉超2万条链接),但快手处置不及时(2023年3月后24小时下线率从94%降至1.7%);诉请快手停止侵权(删除平台及官网侵权视频、采取过滤拦截措施)、连续一个月在快手平台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6000万元。
(二)快手公司
权利基础抗辩:认为腾讯方权属链条不完整,主张《德云限定营业中》《斗笑社相声全记录》等衍生节目有独立备案号,属独立作品,需单独补充授权材料;“拍摄花絮”是对拍摄现场的机械录制,不具独创性,不构成作品;《德云斗笑社》第二季联合制作单位含天马工作室,该主体未出具权利声明,进一步质疑腾讯方权利基础。
侵权行为抗辩:主张侵权视频由用户上传,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已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快手综艺”发布视频系基于与腾讯的宣发合作(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智能聚合合集”“快手粉条”等功能为行业通用技术,符合技术中立原则,不构成侵权;过滤拦截侵权视频在技术上不可行,现有技术无法精准识别侵权内容,且会大幅增加运营成本。
赔偿金额抗辩:称涉案作品热度低,豆瓣评分后期降至7.2、6.9,百度整体日均指数低(2020年933、2021年293),且部分视频属合理使用(161条视频含解说、混剪、盘点等);腾讯方会员流失、广告收益减少与侵权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其主张的6000万元赔偿金额过高。
三、法院判决
(一)主体适格性认定
腾讯方主体适格:法院审理认为,天马工作室系深圳腾讯公司内设机构,不具备独立法律人格,其参与涉案作品制作不影响著作权归属;衍生节目、花絮均为涉案作品制作过程中形成的内容,属作品整体组成部分,并非独立作品;结合委托制作合同、制作费支付凭证、权利声明、授权协议等证据,足以证明腾讯方享有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是本案适格原告。
(二)侵权行为认定
快手公司构成直接侵权:一是快手官方账号“快手综艺”在涉案作品热播期发布18条侵权视频,未经腾讯方授权,直接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是快手公司在存在直接侵权的背景下,对侵权视频发布主体的披露标准更高,证明责任更重,但仅披露部分用户信息,未如实披露率高达55%,针对未披露用户真实信息的2960条侵权视频,法院结合快手平台对用户账号的管理能力(账号所有权归平台,可追踪注册及行为数据),推定由快手公司自行发布,构成直接侵权。
快手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快手公司作为头部短视频平台,具备强大的技术审核能力,其对外宣称每秒可检测500个视频、AI侵权作品检出率达98%,且拥有“AI+人工”7×24小时审核团队,具备强大的信息管理能力、识别定位、查核处理的技术能力,但明知涉案作品属于热播作品,知名度高、侵权信息明显,仍存在多项帮助侵权行为:权利人发送预警函和大量通知函后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侵权持续不断出现,且故意降低处置效率;未有效管控重复侵权账号(793个账号被投诉后仍发布新侵权视频);通过“#德云斗笑社”话题聚合侵权内容,通过合集方式对侵权视频进行主动的选择、编辑和推荐,借助“快手粉条”等功能推广侵权视频,主观过错明显,构成帮助侵权。
(三)民事责任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初41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令快手公司立即删除快手APP及官网(www.kuaishou.com)中所有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拦截用户上传和传播侵权视频。法院结合《民法典》等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从法条语义、效果、技术发展趋势等多维度分析,认定一审判决要求快手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侵权视频具有合理性;同时,法院明确,快手公司具备该技术能力,其关联公司已申请视频查重专利,且在另案(侵害《庆余年》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中已实现对侵权视频的过滤,技术可行性无障碍。
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快手公司赔偿腾讯方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000万元。法院指出,快手公司侵权持续近4年(第一季2020年9月-2024年5月、第二季2021年9月-2024年5月),覆盖作品热播期,存在直接侵权与帮助侵权叠加情形,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侵权视频播放量超20亿、重复侵权账号多、部分视频实质性替代正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最终以涉案作品制作费为基础,结合影视作品的市场规律、热播作品版权许可交易惯例(影视公司首播期授权费占总播映收入90%以上,首轮发行期为2年至5年等)、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赔偿基数为3094.8万元,适用1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腾讯方6000万元诉请。
附判决:
查看全部判决,请点击:https://www.ipeconomy.cn/dongtai/9758.html
来源:辰东小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