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近,一则“‘熊孩子’损毁展馆艺术品,监控录像被制成警示片循环播放12年”的消息引发网友关注。据报道,这段视频的背后,是一位艺术家倾心创作的作品《天使在等待》在上海玻璃博物馆参展时被男孩掰断,无法修复,博物馆永久保存损毁的作品,并将监控录像制作成视频公开播放。
最近,一则“‘熊孩子’损毁展馆艺术品,监控录像被制成警示片循环播放12年”的消息引发网友关注。据报道,这段视频的背后,是一位艺术家倾心创作的作品《天使在等待》在上海玻璃博物馆参展时被男孩掰断,无法修复,博物馆永久保存损毁的作品,并将监控录像制作成视频公开播放。
▲博物馆循环播放的视频 图据华商报大风新闻
8月15日,红星新闻就此事采访了相关律师。有律师表示,博物馆将“熊孩子”破坏展品制成视频播放具有合理性,旨在通过活生生的案例实现警示教育。但若该未成年人已经成年,或者其父母等监护人认为博物馆的相关行为侵犯了案涉未成年人的相关权利,可向博物馆提出异议。也有律师认为,警示功能完全可通过匿名化等损害替代方案实现,故其合法性基础欠缺法理支撑。
视频背后
艺术家为女儿诞生创作,损坏无法修复
日前,有上海网友参观上海玻璃博物馆后发现,发生在12年前的“熊孩子”损毁展馆艺术品的监控录像,被博物馆制作成视频在损毁的展品旁循环播放。
据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8月14日,上海玻璃博物馆工作人员证实,这件被损毁的玻璃艺术作品名为《天使在等待》,出自艺术家薛吕之手,博物馆保留了其破损状态,已被馆里永久保存。工作人员介绍,事发是2013年9月7日,两名四五岁的男孩翻越展区围栏,用手拉扯作品,导致左侧翅膀断裂。当时的监控录像显示,现场的确有家长在一旁拍照,未及时上前制止孩子的行为。
此后,馆方将监控录像制作成视频,在损毁的展品旁循环播放。“我们每天会有公益讲解。”这件艺术品受损情况会跟观众讲解清楚,提醒大家注意文明观展。
▲损坏的展品和循环播放的视频 图据华商报大风新闻
有网友表示:“大人在一旁也不管,也是够无语的了。视频里的小孩现在应该也大了吧,不知道他们有没有刷到这条视频。”另有参观者称,展品旁边还配了作者一篇很长的说明文字。
据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2013年9月16日,艺术家薛吕在这段说明文字中说,个展中最重要的作品被损坏,自己心痛不已。这部高1.6米的玻璃艺术作品是2012年特为女儿的诞生所创作的,前后历时2年零3个月。据其介绍,作品涉及复杂的技术工艺,她为此耗费了大量心血,“作品是通过整体模具一次性烧成,造型和颜色如有损坏就无法修复。左方翅膀的尾部被整体掰断,但就艺术品本身而言,是整件艺术品的损毁。如重新制作,将存在与右侧无法在造型和釉彩颜色上完全匹配,从而造成艺术作品的不完整和不统一性。”
据博物馆工作人员证实,博物馆这样做主要是进行警示教育,提醒公众艺术保护的重要性。被问及这两名孩子是否被列入黑名单,工作人员表示不确定两人之后是否还来过博物馆,如果两人再来,博物馆应该不会拒之门外。
律师观点①:
未侵犯孩子隐私权、肖像权,当事人认为侵权可向博物馆提出异议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博物馆将“熊孩子”破坏展品的情况制成视频播放具有合理性,旨在通过活生生的案例实现警示教育,从体现形式来看,并不存在侵犯相关人员隐私权或者肖像权的情形。
林小明说,根据《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人活动、私密信息”,可知“熊孩子”在博物馆损坏展品的行为是公开行为,并非法律规定的私人活动或者私密信息,在不构成隐私的情况下自然无法形成隐私权。因此,博物馆的行为并不存在侵害“熊孩子”的隐私权。
同时,林小明指出,《民法典》还规定,“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等情形,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博物馆使用相应监控录像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即便存在或涉嫌侵权也不需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而从该视频上的影像来看,并不足以让受众确认“熊孩子”肖像;从使用手段来看,博物馆制作的该视频并不存在丑化、污损或者伪造等方式,因此不存在侵害其肖像权的情形。更何况,《民法典》还规定,“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利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
另一方面,林小明指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若该未成年人已经成年,或者其父母等监护人认为博物馆的相关行为侵犯了案涉未成年人的相关权利,可以向博物馆提出异议。
律师观点②:
基于公益警示目的,未设定合理期限也可能侵权;公共利益主张不得豁免人格权保护责任
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周亚龙律师则认为,博物馆持续12年公开含可识别面容的监控录像,可能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对儿童敏感信息的严格保护义务,突破《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的最小必要原则,即便基于公益警示目的,未采取去标识化处理(技术标准见《GB/T 35273-2020》)、未设定合理期限的行为,则可能构成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持续性侵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要求以儿童最大利益为绝对优先,公共利益主张不得豁免人格权保护责任,该行为混淆了监护人的财产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与儿童独立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边界,警示功能完全可通过匿名化等损害替代方案实现,故其合法性基础欠缺法理支撑。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张寻 责编 邓旆光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