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亮点”彰显民法典时代知识产权制度新发展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6-06 08:40 2

摘要:□承接民法典中确立的新规则,追求知识产权的全面、严格保护。承接民法典所确立的覆盖所有类型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单行法在修改中均增加了惩罚性赔偿条款。

□面向现实,针对现行法律规范展开体系化修订。体系化是法典的生命力所在,也是部门法法律规范群得以有效运作的逻辑保障。

□承接民法典中确立的新规则,追求知识产权的全面、严格保护。承接民法典所确立的覆盖所有类型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单行法在修改中均增加了惩罚性赔偿条款。

□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优化部门间合作、实现协同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属于多线并行的系统性任务,需要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才能达到良好效果。

□强调国内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应注重国家安全。知识产权与国家安全紧密相连,完善知识产权安全相关政策法规,是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必由之路。

作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包括知识产权制度在内的各种民事法律规范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盘点民法典制定以来知识产权制度的新发展,梳理其中的亮点,对于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面向现实,针对现行法律规范展开体系化修订,是民法典时代知识产权制度新发展的第一个亮点。体系化是法典的生命力所在,也是部门法法律规范群得以有效运作的逻辑保障。自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先后修改和修订了专利法、著作权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等也跟进修改。为具体落实知识产权保护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陆续修改了《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法律规范性文件,为个案裁判提供了明确指引。针对知识产权单行法和刑法在法律概念界定上的不协调问题,立足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一次全新的系统性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刑法中对“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等法律用语的解释与著作权法的规定保持一致,确保刑事法律规范与作为前置法的知识产权部门法在概念界定上的统一性,提升法律规范整体的体系性和司法适用的权威性。

承接民法典中确立的新规则,追求知识产权的全面、严格保护,是民法典时代知识产权制度新发展的第二个亮点。受权利对象无体性特征的影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整体上呈现出大规模、分散性、反复实施的特征,传统民法中侵权救济的填平原则无法满足侵权治理的现实需求,惩罚性赔偿逐渐成为知识产权保护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早在2013年,第三次修改的商标法就率先确立了惩罚性赔偿规则,2015年修订的种子法和2019年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样纳入了该制度。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侵权违法成本,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承接民法典所确立的覆盖所有类型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单行法在修改中均增加了惩罚性赔偿条款。为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下称“《解释》”),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倍数的确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解释》回应了司法实践的困惑,细化了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方法、考量因素与限制性条件,锚定知识产权的全面、严格保护,对于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优化部门间合作、实现协同保护,是民法典时代知识产权制度新发展的第三个亮点。知识产权保护属于多线并行的系统性任务,需要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才能达到良好效果。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等,深化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之间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分工,共同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从具体举措来看,主要包括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业务协作、加强业务保障等配套机制。多部门间的合作与协同保护有利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强调国内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应注重国家安全,是民法典时代知识产权制度新发展的第四个亮点。知识产权与国家安全紧密相连,完善知识产权安全相关政策法规,是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必由之路。种子是农业的“芯片”,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种业自主创新,对于种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基础性、决定性的战略意义。2020年以后,围绕种业问题,国务院修订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了《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将种业知识产权立法与司法保护推上了新台阶。从立法层面看,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对象延伸到收获材料,保护环节拓展到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进口、出口、储存,权利效力扩张,保护期限延长。保护水平全面提高的同时,严控植物新品种权的授权条件,规定对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将向境外申请品种权的登记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调整为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并要求向境外提供繁殖材料应当遵守种子法关于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规定,通过登记部门的调整和配套法律规范的引入,守好植物新品种权的安全国门。从司法层面看,主要通过形成对侵权行为的全链条打击来拓展保护范围,引入诉前禁令和惩罚性赔偿来提升保护力度,借助举证责任转移、文书提供命令和举证妨碍制度来降低维权难度,细化科研例外、权利用尽原则和合法来源抗辩等权利保护的例外情形来调和个体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实现之间的冲突。立法与司法的联动,充分赋能种业创新,也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筑牢安全屏障。

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自主应对,是民法典时代知识产权制度新发展的第五个亮点。2025年3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下称“《规定》”),针对中国企业加速“出海”所面临的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系统性的解决方案。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综合性行政法规,《规定》彰显了我国政府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上的自主应对态度。《规定》第2条至第11条构建了覆盖事前预防、事中应对、事后救济的全链条服务机制,实现纠纷处理的立体化保障。第12条和第13条对跨境调查取证作了双向规制,在维护我国司法主权的同时有效防范数据安全风险。而在第14条至第17条中,《规定》构建了多层次反制体系,引入了贸易反制、外交反制等措施,配置应对知识产权国际霸凌的法律武器;兜底条款的创设,更是为国家安全和竞争秩序的维护“解锁”了法律武器库。以我为主,以国为重,以法为基,《规定》通过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自主应对,再次展现了我国政府在处理一系列重要问题上的根本态度。虽然只有18条,但《规定》是我国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强有力工具,必将在未来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新发展离不开新变化,新变化催生新思路,新思路立足于新实践,新实践推动着新发展。以“新”为驱动力,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必将迈向新高度。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本文系2023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法典化背景下商业秘密保护的单独立法研究》(23BFX184)的阶段性成果]

来源:小超老师说三农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