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调查丨洪洞法院案例:微信群、随意发言可能侵权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11-18 17:12 1

摘要:在500人的微信群里吐槽邻居,算不算侵权?在抖音上发布曝光别人的视频,可能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消费者差评商家却被反诉,边界到底在哪里?如今微信、抖音、微博等网络平台已成为人们分享生活、获取信息、沟通联络的重要工具,可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一句不当的言论、一段未经核

在500人的微信群里吐槽邻居,算不算侵权?在抖音上发布曝光别人的视频,可能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消费者差评商家却被反诉,边界到底在哪里?如今微信、抖音、微博等网络平台已成为人们分享生活、获取信息、沟通联络的重要工具,可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一句不当的言论、一段未经核实的视频,可能让自己陷入法律纠纷。11月17日,洪洞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实信息、侵害个体工商户名誉权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侵权人依法承担了相应责任,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擅自在网络发布指责信息引纠纷

原告是一家经营建材零售的个体工商户,被告王某从事装饰装修行业。王某在原告处购买装修建材时承诺工程结束后结清货款,之后却以材料质量问题为由拖延支付,双方由此发生口角并进一步引发肢体冲突。

事后,王某为宣泄不满,在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发布原告店铺视频,并称原告为“黑心商家”、所售材料存在质量问题。该行为导致原告商誉受损、经营受到影响。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过程中,双方情绪较为激动,争执焦点集中在产品质量与名誉侵权认定上。被告坚持认为原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才导致漏水,其发布内容并非不实信息;原告则提交了产品合格证明,指出漏水原因复杂,不能简单归责于材料质量,并否认自身存在过错。

承办法官在审理中结合事实与法律作出释明,被告在未经核实漏水具体原因的情况下,擅自在网络发布指责信息,客观上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与赔礼道歉的责任。同时,法官考虑到双方系上下楼邻居的特殊关系,日常接触频繁,从化解矛盾、维护邻里和谐的角度出发,秉持“以和为贵”的理念,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引导双方理性沟通。

经过法官多次释法说理与耐心疏导,被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妥,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同意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原告亦表示理解,双方握手言和,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什么是名誉权?法官以案释法

法官解释说,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用更通俗的话讲,就是保护我们的名声不受非法贬损。

法官通过几起案例进一步解释说明。

案例一:微信群里“气愤吐槽”引来赔偿

张女士和李女士是同小区的邻居,因孩子之间的摩擦产生矛盾。张女士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在500人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多次发布信息,称李女士“生活作风不检点”“经常在小区里搬弄是非”“素质极低”,并使用了大量侮辱性词汇。这些言论迅速传播,给李女士正常工作和生活带来影响,李女士将张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在微信群中公开发布侮辱、诽谤性言论,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降低了李女士的社会评价,损害了其名誉权。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在微信群内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李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数千元及维权合理支出。

微信群并非“私密空间”,在群里“吐槽”甚至辱骂他人,同样构成对他人名誉的公开侵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抖音上的“曝光视频”惹出官司

小王和小刘曾是商业合作伙伴,后因利益分配问题分道扬镳。小王为“出气”,在自己数万粉丝的抖音上发布了一段视频,配文称小刘是“诈骗犯”“老赖”,并使用了小刘的真实照片和姓名。视频发布后,许多不明真相的网友对小刘进行“人肉搜索”和网络攻击,小刘遂将小王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在用户量巨大的网络平台上,公然发布指控小刘涉嫌刑事犯罪的失实信息,并使用侮辱性词语,其行为已超出正常批评和监督的范畴,构成诽谤和侮辱,严重侵害了小刘的名誉权。法院判决小王立即删除视频、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小刘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三:消费者网上“维权”反成侵权

小张在某商场购买一部手机,后认为手机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款,商场则认为其交付的手机没有质量问题,双方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小张通过抖音、朋友圈等平台发布“某商场为黑心商家”“某商场店大欺客”“售卖假货拒不处理”等内容,评论区出现“他家竟然卖假货”“没想到商场是这样,再也不去了”等负面评价。

后商场将小张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与商场的买卖合同纠纷尚在处理期间,小张未经核实,在互联网平台发布上述内容,主观上具备侵害该商场名誉权的故意,客观上降低了该商场的社会评价,侵害了其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发言“避坑”指南来了

法官进一步分析道,网络平台侵犯名誉权有以下典型特征:一是发表不当言辞公然贬低他人人格;二是捏造传播虚假事实毁坏他人名誉;三是未经同意披露隐私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

而微信群、抖音等平台看似“熟人圈子”,但具有不特定成员参与的公共空间属性,在其中发布侵权内容就满足“公开性”条件。

很多人觉得,转发不到500次就没事?法官解释,这是混淆了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的界限。转发500次是诽谤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之一,但民事侵权的核心是“造成社会评价降低”,所以只要不当言论造成实际损害即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就可能构成侵权。

“我吐槽的是事实算侵权吗”?需要明确的是,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舆论监督且有事实依据,才可能不构成侵权。如果出于泄愤捏造事实,或者用侮辱性语言陈述所谓“事实”,依然可能违法。

公众如何避免在网络上侵害他人名誉权?法官表示:网络发言要恪守底线,尊重他人人格尊严,不使用侮辱、贬损性的语言;对于未经核实的信息,尤其是可能对他人产生负面影响的“爆料”“内幕”,要保持警惕,不轻易相信,更不随意转发、评论;在表达不同意见或进行批评时,应客观陈述事实,避免进行人身攻击或贴负面标签。

若遭遇网络名誉权侵害,法官指出以下维权关键:及时取证,截图保存侵权内容、发布者信息和传播数据;明确管辖法院,可在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法官最后提醒大家,互联网给了我们表达的便利,但自由的前提是尊重他人权利。希望大家从自身做起,依法上网、文明上网,指尖有责任,发言先思量,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健康、有序、和谐的网络空间。

山西晚报·山河+ 记者 杨晶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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