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密义务是人民陪审员履职尽责的基石,直接关系到国家司法秘密的安全、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司法公信力的维系。加强人民陪审员保密学习教育,是确保陪审员依法、规范、公正履职,维护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
摘要: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密义务是人民陪审员履职尽责的基石,直接关系到国家司法秘密的安全、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司法公信力的维系。加强人民陪审员保密学习教育,是确保陪审员依法、规范、公正履职,维护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
一、 深刻认识:为何保密是人民陪审员的生命线
人民陪审员并非普通的公民,其在参与审判活动时,与职业法官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其中保密义务居于核心地位。
1. 维护国家司法秘密的必然要求: 审判工作中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一旦泄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市场主体竞争力,或对个人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2. 保障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提条件: 案件的审理过程、合议庭内部评议情况、未宣判的决议等都属于审判工作秘密。提前泄露可能引发舆论炒作,干扰司法活动,为当事人串供、毁灭证据提供可乘之机,严重损害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 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核心责任: 陪审员在庭审中接触大量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案件细节。严守秘密是对当事人隐私权的基本尊重,是建立当事人对司法程序信任的基础。
4. 树立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重要基石: 司法活动的庄严性与权威性,部分源于其过程的封闭性与严肃性。陪审员泄密会严重破坏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任,侵蚀司法的公信力。
二、 明确边界:保密义务的核心内容与范围
保密学习教育必须让每一位陪审员清晰知晓“保什么”和“如何保”。
1. 保密内容的全面性:
· 审判工作秘密: 包括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评议过程、汇报请示内容、未公布的裁判文书等。
· 国家秘密: 案件中如涉及国家安全、侦查手段、国防建设等未公开的信息。
· 商业秘密: 如技术诀窍、经营策略、客户名单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 个人隐私: 案件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情况、财产状况、生理特征等隐私信息。
· 其他不得公开的信息: 如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性犯罪案件被害人的详细信息等。
2. 保密时限的全程性: 保密义务并非随着案件的审结而终止。它贯穿于陪审员履职的全过程,并在其离任后持续有效。无论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均不得泄露在履职期间知悉的各项秘密。
3. 行为规范的明确性:
· 禁止在公共场所讨论案件: 不得在家庭、朋友、社交聚会等非正式场合谈论任何与案件相关的内容。
· 禁止在社交媒体上披露信息: 严禁通过微信、微博、论坛等任何互联网平台,以任何形式(文字、图片、视频)透露案件信息或发表有损司法公正的言论。
· 禁止私自记录、复制、传播案件材料: 对接触到的案卷、证据等材料应妥善保管,不得带出指定场所,更不得外传。
三、 强化落实:保密学习教育的路径与方法
为确保保密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必须建立系统化、常态化的学习教育机制。
1. 岗前培训,打好“预防针”: 将保密教育作为新任人民陪审员任职培训的“第一课”和“必修课”。通过系统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人民陪审员法》及相关纪律规定,签订保密承诺书,使其从履职伊始就牢固树立保密意识。
2. 案例教学,敲响“警示钟”: 选取国内外因泄露审判秘密导致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以案说法、以案明纪。通过真实的教训,让陪审员深刻感受到泄密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和职业风险,增强教育的震撼力和说服力。
3. 定期轮训,绷紧“思想弦”: 保密教育不能一劳永逸。应结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新型泄密风险,定期组织全体陪审员进行轮训和警示教育,确保保密意识时刻在线,不断适应新形势下的保密要求。
4. 创新形式,提升“实效性”: 除了传统授课,可组织观看保密教育片、开展保密知识竞赛、进行情景模拟演练、利用线上平台推送学习资料等,让学习教育更具吸引力和感染力。
5. 健全机制,架起“高压线”:
· 明确责任追究: 建立并严格执行泄密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何种行为构成泄密以及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后果,形成强大威慑。
· 加强监督管理: 人民法院应加强对陪审员履职行为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纠正。
保密工作无小事,一言一行重千钧。人民陪审员手中的审判权,既是崇高的荣誉,更是沉甸甸的责任。每一位陪审员都应当将保密纪律视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和必须坚守的“生命线”,通过持续深入的学习教育,将保密意识融入血脉,化为行动自觉,以实际行动捍卫司法公正,不负人民的信任与重托,做一名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合格陪审员。
来源:骆驼刺杨新疆葡萄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