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是在法治领域坚持“两个结合”的光辉典范。图为沐浴在晨曦中的中国国家版本馆广州分馆(文沁阁)。 新华社记者 刘大伟/摄
以“第二个结合”筑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文化根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 张生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会长 李林
习近平法治思想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是在法治领域坚持“两个结合”的光辉典范。图为沐浴在晨曦中的中国国家版本馆广州分馆(文沁阁)。 新华社记者 刘大伟/摄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如果没有中华五千年文明,哪里有什么中国特色?如果不是中国特色,哪有我们今天这么成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只有立足波澜壮阔的中华五千多年文明史,才能真正理解中国道路的历史必然、文化内涵与独特优势。”“第二个结合”意味着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立足于“第一个结合”的创新进取,也为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式现代化不断推向前进拓展了历史的、本土的文化资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我们党坚持“两个结合”,领导人民经过长期实践探索,开辟和拓展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形成一系列新观点新论断新经验新成果,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丰富发展,筑牢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文化根基。
一、“第二个结合”赋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深厚的思想文化底蕴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对中华五千多年文明宝库进行全面挖掘,用马克思主义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富有生命力的优秀因子并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将中华民族的伟大精神和丰富智慧更深层次地注入马克思主义,有效把马克思主义思想精髓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贯通起来,聚变为新的理论优势,不断攀登新的思想高峰。“第二个结合”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得以深深扎根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灿烂文明成就,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提供了丰富资源。
从理想、思想、理念方面来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着丰富的智慧与资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几千年的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明,形成了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丰富思想,包括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六合同风、四海一家的大一统传统,德主刑辅、以德化人的德治主张,民贵君轻、政在养民的民本思想,等贵贱均贫富、损有余补不足的平等观念,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正义追求,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的道德操守,任人唯贤、选贤与能的用人标准,周虽旧邦、其命维新的改革精神,亲仁善邻、协和万邦的外交之道,以和为贵、好战必亡的和平理念,等等。这些思想中的精华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其中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仍然能够成为当下法治文化建设和法治道路拓展的重要本土资源。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的智慧作出重要论述,深刻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这些优秀的中华传统法律观念和法律文化智慧,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至今仍然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时代意义。
历史和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开辟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法治道路,建立全新的国家制度、法律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马克思主义能够在中国开花结果,正是因为与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之间存在相互契合之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面对日益深重的政治危机和民族危机,无数仁人志士为改变中国前途命运,开始探寻新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尝试了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各种制度模式,但都以失败而告终。”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后,科学社会主义的主张受到中国人民热烈欢迎,并最终扎根中国大地、开花结果,决不是偶然的,而是同我国传承了几千年的优秀历史文化和广大人民日用而不觉的价值观念融通的。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念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大同世界”理念相融相通,马克思主义“为人类求解放”的精神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天下为公”理念相融相通,马克思主义“人民创造历史”理念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惟邦本”理念相融相通,等等。中国人民选择中国共产党绝非偶然,只有中国共产党能够在马克思主义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之间搭建起桥梁,使得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真正融入当代民主法治建设,服务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也正是深深扎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赋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鲜活的、持久的生命力,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能够立足本土、枝繁叶茂。
二、“第二个结合”赋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深厚的制度文化内涵
中国先民很早就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调整社会关系。《尚书•五子之歌》有云:“明明我祖,万邦之君。有典有则,贻厥子孙。”从制度史的角度来看,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起源早、成就高,制度完备、体系健全。《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上承汉魏立法经验,下启后世律典修订,素有“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之美称,彰显了规范技术、法律体系与治平理念融贯统一的卓越智慧。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立足神州大地,长期自主、连续发展,成为周边国家和地区效仿的模范,以其强大的影响力、感染力、辐射力,形成了气势恢宏、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成为中华文明得以绵延不断且以国家形态发展至今的重要制度保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了宝贵的历史蓝本。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第二个结合’让我们掌握了思想和文化主动,并有力地作用于道路、理论和制度。”中国共产党自建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重视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各个时期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民主政权先后制定实施了九千多件法律法令。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在根据地创建人民政权,探索建立新民主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制度,为新中国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国家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夺取全国政权后,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确定了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建立了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从更加深远的历史视角看,我们党开创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中华文明的民本思想、天下共治理念,“共和”“商量”的施政传统,“兼容并包、求同存异”的政治智慧都有深刻关联。我们没有搞联邦制、邦联制,而是确立了单一制国家形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顺应向内凝聚、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发展大趋势,承继九州共贯、六合同风、四海一家的中国文化大一统传统。我们党领导人民取得的一系列政治和法治文明建设成果,既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契合的必然结果,也是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实践产物,更是新时代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宝贵历史资源和强大文化力量。
历史和实践证明,我国政治制度和法治体系是适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制度,具有显著优越性。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坚定法治道路自信、坚守法治文化底气、保持强大政治定力,决不能盲目“对标”西方法治体系、“追捧”西方法治实践,决不能照搬照抄西方法治模式和司法制度。正因中华法治文明彰显着鲜明的“文化主体性”,标志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崭新集成,反映了人类社会法治文明交流互鉴的发展规律,因此,可以从深刻阐释中华法系的内在要义、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法治内蕴、揭示传统法运行机理等方面,精辟分析中华法系的价值取向,注重把握中华法系的成文法典形态,对中华法文化传统进行科学分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重视运用我国古代加强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构建国家治理体系的宝贵历史经验,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历史借鉴。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第二个结合”,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
历史和实践证明,只有做好“第二个结合”,扎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博大精深的历史积淀中,扎根于全面依法治国这场当代中国国家治理深刻革命的伟大实践中,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才能全面推进、行稳致远。习近平法治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中,吸纳天下为公、民为邦本、德法相辅、从严治吏等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有效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取得新成果,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生命力被持续激活。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坚持守正创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展示中华民族的独特精神标识,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我们秉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理念,立足于中国自身的传统和实际,借鉴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发掘“唯我独有”的特色内容,并对之进行理论提炼,形成中国法治文明独特的精神标识。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地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过程人民民主、依规治党、涉外法治、法治自信等一系列标识性概念,提出“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所谓‘宪政’有着本质区别”“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等重大论断。这些标识性概念和原创性理论,都引领推动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丰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要求,形塑了我国独特的法治精神标识。习近平总书记高度评价我国古代法典制度及中华法系的智慧与资源,明确指出“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法治领域坚持“两个结合”的光辉典范,诸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人民至上”“司法为民”等理念,既传承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等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又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当代立法实践更加积极地吸收借鉴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与时代相契合的元素。立法法明确规定,立法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体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德法共治思想。中国古代法典化为科学立法奠定历史基础。民法典汲取了中华民族五千多年优秀法律文化,诸如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习惯”“公序良俗”“人本主义”“矜恤老幼妇残”“崇德尚法”“诚信友善”等。民法典蕴含着我国两千余年法典编纂传统的观念与实践,诸如第九条中的“绿色原则”既传承了天人合一、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一新的发展思想,通过法律确立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并在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等具体法律制度中加以贯彻落实;第十条中的“习惯”是在我国民商事法律实践的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自主形成并得到社会公众普遍认可和遵守的习惯,该条对其进行法律层面的确认,正式确立了“习惯”的民事法律渊源地位,不仅发挥了定分止争的积极功能,也成为有效引导人民日常行为的准则;将“和为贵”理念嵌入民法典调解制度,优化社区调解、家事调解、未成年人保护等机制,等等。
我们更加积极主动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解决国际争端、国际纠纷过程中发挥作用,以东方智慧为世界发展进步贡献公共产品,提升我国法治话语体系的国际接受度和认同度。中国推动建立的国际调解院,致力于以和平友好的方式解决争议、处理分歧,是一个由中国发起,各方共同协商,以公约为基础建立的政府间国际法律组织,也是一个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无讼”理念为思想基础和文化依托的国际组织。国际调解推崇“和为贵”,充分尊重当事方意愿,强调“有事好商量”,程序灵活,不搞对抗,经济高效,用商量代替对抗,用规则代替强权。国际调解院的成立践行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原则,蕴含着和合共生的文明智慧,有助于超越你输我赢的零和思维,促进国际争议的友好解决;彰显了兼容并蓄的法治文明,尊重当事方意愿,发挥更灵活、更经济、更便捷、更高效的优势,与诉讼、仲裁等现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相互补充、协同增效。国际调解院的成立,是我国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调解文化为国际法治作出的重大贡献,也是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取得的最新成就。
四、深入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清末以来,“改同一律”“改良司法”的法律改革移植活动贯穿了整部中国近代史,关于“现代化”要不要与传统文化相断裂的争论异常激烈、经久不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赓续古老文明的现代化,而不是消灭古老文明的现代化;是从中华大地长出来的现代化,不是照搬照抄其他国家的现代化;是文明更新的结果,不是文明断裂的产物。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华民族的旧邦新命,必将推动中华文明重焕荣光。”这一重要论断,为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前述争论指明了方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间既非尖锐对立,也非毫不相关,二者应当追求的是“昏晓阳秋,相须而成”的辩证统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应当从“古老文明”和“中国大地”中汲取养分,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获取文化、观念、精神层面的力量和资源,促成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旧邦新命。新时代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应当发扬守正不守旧、尊古不复古的进取精神,立足实际、展望未来,以服务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更好以法治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为基本价值追求。进一步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破解法学领域“古今中西之争”、推动法治理论创新和法学繁荣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更好助力法治领域“第二个结合”走深走实的必由之路。
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作为根本指导思想,传承弘扬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寻找源头活水。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活其生命力,增强其影响力和感召力,激发起蓬勃生机,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赓续中华文脉。高扬中华民族的文化主体性,把历经沧桑留下的中华文明瑰宝呵护好、弘扬好、发展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深入推进“第二个结合”,持续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必然要求和重要路径。
要加快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髓,推动中国法治道路的理论构建,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要以中国为观照、以时代为观照,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不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使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真正屹立于世界学术之林。”要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核心概念的提炼、总结,系统整理、整合中国法治传统和革命、建设、改革实践中产生的天下为公、大一统、出礼入刑、德主刑辅、德法共治、定分止争、情理法、息讼、政法、马锡五审判方式、枫桥经验、人民调解等系列概念,系统整合出一系列具有国际传播力、影响力的自主法学概念,在古与今、中与外各种文化资源的比较中提炼出真正属于中国法治文明的独特精神标识,加快打造能够讲清楚历史面貌、连贯起时代脉络、总结出致用经验的自主法学概念和知识体系,努力创造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
要强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作品、文献的外译与对外传播,增强中国法治话语的国际影响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全面提升国际传播效能。要进一步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典籍的外译与国际传播,围绕相关主题举办国际论坛。目前,中国法律典籍中已有多部重要代表作在海外出版了全译本,比如《唐律疏议》《大明律》《大清律例》《洗冤集录》等。应当进一步选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代表作,培养“法律–外语”复合型人才,承担相关项目的翻译工作。借助AI赋能,建立传统法律文献数据库(如“中华法系典藏工程”),同步产生相应翻译文本,为中华法治文明的对外传播进一步夯实基础。通过“人才–科技”双重保障与支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作品走出国门,讲好中国法治故事、阐发中国法治精神、展现中国法治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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