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五位全国人大代表有这些意见建议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11-17 16:40 1

摘要: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从探索试点到全面推开,已成为守护公共利益的“法治利剑”。如今,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这既是对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要求的积极回应,更是以法治方式筑牢公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从探索试点到全面推开,已成为守护公共利益的“法治利剑”。如今,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这既是对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要求的积极回应,更是以法治方式筑牢公共利益保护屏障的关键一步。《检察日报》聚焦检察公益诉讼立法这一重要议题,特邀五位刚刚参与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分享现场审议的切身感受,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目前,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待这些声音能为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注入更多民生考量,让这部法律更趋完善,真正成为守护公共利益、增进民生福祉的坚实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电气工程学校党委书记张莉:

将“劳动者权益保障”

列入公益诉讼法定领域

张莉

核心提示

将劳动者权益保障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更好地保障其劳动报酬、作业安全、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合法权益,是法律对劳动者主体地位的尊崇和对其贡献的肯定。

作为一名来自农业科技界的全国人大代表,我长期关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今年全国两会上,我领衔安徽团30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关于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的议案。前不久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我有幸列席会议参与审议。

在审议现场,大家讨论最多的是草案中检察公益诉讼的适用领域问题。除了我长期关注的生态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之外,草案还对其进行了拓展,这无疑是一大进步。在审议发言时,我提出了一个具体的关切点:在“安全生产”这一宏观概念之下,有一个庞大而具体的群体,他们的权益保障亟待更精准、更有力的法律支撑——他们就是广大劳动者,特别是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

这份关切源于我的日常观察,在小区门口和楼栋间,经常遇见外卖骑手在拼命奔跑;在大街小巷,也经常见他们来回穿梭。每次遇到追风一般的他们,我都会很自觉地避让,同时也在担心着他们的安全是否有保障。

后来我经过调研发现,与他们“争分夺秒”的工作状态形成鲜明对比,其权益保障似乎“慢半拍”。他们中许多人与企业间的法律关系模糊,一度“被个体工商户”或被视为“合作方”,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常常遭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适用难题。

近年来,在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共同推动下,相关平台企业从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治理、算法优化、社保试点、友好社区共建、工会建设等方面加强外卖骑手权益保障,取得积极成效,但还任重道远。快递小哥、网约车和货车司机、网络主播、家政人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也面临不同程度的困境。因此,我建议在“安全生产”之后,明确增加“劳动者权益保障”作为独立的公益诉讼案件领域。这是对“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深刻践行。

劳动者是国家发展的基石,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重大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将劳动者权益保障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更好地保障其劳动报酬、作业安全、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合法权益,是法律对劳动者主体地位的尊崇和对其贡献的肯定。

立法关乎长远,更系于民生细微处。我期待着在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二审稿中能看到这一积极变化,让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共同富裕提供更强大的法治动力。

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郁伍林:

公益诉讼守护“达比亚”千年琴声

郁伍林

核心提示

建议授权检察机关对破坏非遗生态、擅自占用传承空间、恶意抢注非遗商标、虚假宣传非遗项目等行为开展公益诉讼,推动形成“政府+社会+司法”的共治格局。

我来自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老姆登村,是云南省级非遗项目怒族民歌“哦得得”的传承人,也是国家级非遗项目怒族“达比亚”的传承者。“达比亚”这种形似琵琶的弹拨乐器,是怒族的“声音图腾”,琴弦流淌的是怒江峡谷千年回响,舞步沉淀的是民族生存智慧——三十余年来,我守着它寻找古老旋律,既见证过它走向舞台的荣光,也尝尽传承的困顿。

年轻人外出务工后继乏人,传统表演空间被侵占,更有人随意挪用“达比亚”元素歪曲营销,消解其文化尊严。这些困境不是我一个人的焦虑,而是非遗保护面临的难题,仅仅依靠文化旅游部门难以破解。

非遗的生命在于“活态传承”。它不在展柜里,而在山野间、村寨中、人群里。然而,非遗的无形性、脆弱性,使其在现代化浪潮中极易被忽视、被侵蚀。单靠传承人一己之力,难以抵御市场过度商业化、商品化的冲击。检察公益诉讼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使命,与非遗保护的公益属性高度契合。此次审议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我深切期待立法能为非遗保护传承注入法治力量。因此,我在审议中提出明确授权检察机关,对破坏非遗生态、擅自占用传承空间、恶意抢注非遗商标、虚假宣传非遗项目等行为开展公益诉讼,推动形成“政府+社会+司法”的共治格局。

具体到“达比亚”保护,更需检察力量精准发力。一要守护文化生态,老姆登村的传统村落、祭祀场地是“达比亚”生长的土壤,检察机关要督促相关部门划定保护红线,防止过度商业化侵蚀根基;二要保障传承人权益,通过公益诉讼推动非遗扶持资金落地,打击侵犯传承人署名权、表演权的行为,让“守艺人”不再孤军奋战;三要规范文化传播,对低俗演绎、虚假营销等行为依法介入,守住非遗的本真性。

非遗保护是与时间赛跑的接力,也是需要制度护航的远征。我愿做“达比亚”不断弦的琴,更呼吁将非遗保护传承全面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视野,让每一项民族文化遗产,都能在法治守护下生生不息、代代相传。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战略发展处副主任汤建伟:

真正落实“保护优先”价值导向

汤建伟

核心提示

结合桂林实践,建议拓展检察公益诉讼法律监督领域,确立“主要侵权行为地或者损害结果地”优先管辖原则,强化“预防型公益诉讼”适用,为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贡献力量。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让我这个漓江保护参与者倍感振奋。回溯历程,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探索该制度,到如今立法推进,这一制度从无到有、从试点到全面推开,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部分,每一步都走得扎实坚定。

列席常委会见证草案初审时,我深表认同。草案系统规定办案领域、职权配置及程序,为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立柱架梁,更让“保护漓江、保护桂林山水”的实践有了更强法治依托,让我们看到检察公益诉讼实践成果制度化的光明前景。

在桂林,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成为漓江保护的关键支撑。桂林市两级检察机关创新漓江、桂林山水检察保护举措,通过“专业性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性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全面提升漓江生态司法保护综合治理效能。如今,漓江生态修复治理入选全国首批美丽河湖治理案例,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这背后离不开检察公益诉讼的助力。

结合桂林实践,我对草案二审有三点具体建议:其一,建议拓展检察公益诉讼法律监督领域,进一步提升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水平,让公益司法保护更贴近民生福祉;其二,建议确立“主要侵权行为地或者损害结果地”优先管辖原则,结合案件疑难程度、社会影响程度,优化民事公益诉讼管辖,赋予基层检察院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职权,更贴合基层办案实际;其三,建议强化“预防型公益诉讼”适用,对流域沿岸建设、资源开发等可能引发重大生态风险的行为,允许检察机关依法介入规划、环评环节开展监督,真正落实“保护优先”的价值导向。

展望未来,我对检察公益诉讼法充满期待。期盼这部法律早日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桂林山水保护的实际成效,以更有力的检察监督守护“金不换”的生态优势。我们也将继续协同检察机关,通过“检察+行政+社会”多元协作机制,为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贡献力量。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同江市电子商务发展中心主任刘蕾:

制定一部

“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法律

刘蕾

核心提示

建议将草案中“未成年人保护、妇女权益保障”的表述,扩充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益保障”,并在附则中明确“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近日,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从办案领域到程序规范作出系统规定。作为当初提出相关议案的代表之一,看着自己的建议从纸面走向立法实践,还能亲身参与关键审议环节,我切实感受到这份代表职责的神圣与厚重。

每一句法条的斟酌、每一个概念的界定,都关乎公益诉讼未来能否行稳致远,更直接影响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力度。这次审议不只是一次法治实践,更是对“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初心的深刻洗礼,我们笔下的每一处修改建议,都连着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

回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从最初的试点探索,到后来写入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再到如今启动专门的立法程序,走过了一段不平凡的历程。近十年的实践凝聚着检察机关与社会各界的心血。我们此刻审议的,不仅是一部法律条文,更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步。

结合自身调研与少数民族身份,我在审议中提出两点具体建议:一是建议将草案中“未成年人保护、妇女权益保障”的表述,扩充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益保障”,这样能进一步覆盖到更广泛的特定群体,回应人权保障司法实践的需求;二是作为少数民族代表,我格外关注非遗保护,赞成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领域,并建议在附则中明确“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消除认知误解,为少数民族非遗保护提供更清晰的法律依据。

会场内,来自不同地区、行业的代表们各抒己见,虽观点各异,但目标高度一致——要制定一部“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法律。走出审议现场,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因为我深知这部法律不仅是对检察职能的赋能,更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守护公共利益的使命,承载着群众对“天更蓝、水更清、食品更安全、权益有保障”的殷切期待。

未来,我会把审议中的感悟带回工作岗位,继续深入群众宣传法律、倾听心声,履行好代表职责。我坚信,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的不断完善,必将织密公益保护的法治之网,让公益司法保护成果更全面惠及人民,为筑牢共同家园的法治根基、谱写国家治理新篇章注入持久力量。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原始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行政人力资源部行政专员黄美媚:

精准设计程序提升司法效能

核心提示

在民事公益诉讼公告程序上,要打破“一刀切”,在行政公益诉讼结案程序上,建议补充裁定终结的结案方式和程序,通过精准的程序设计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制度规范和保障。

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我参与了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的审议。

审议时,我格外关注程序规范问题,作为浙江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形象大使,我曾多次参与永康、金华乃至省内其他多地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深知程序的科学性直接关系办案质效,更影响公益保护的“黄金时机”。

调研中发现的程序痛点,让我印象深刻。比如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具有起诉资格的行政机关明确不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检察机关却仍要按规定在全国性媒体发诉前公告,等满30天才能起诉。这一个月里,后续治理费用不断增加,公益损害也在持续扩大。还有行政公益诉讼的结案环节,部分案件中行政机关履职后要求检察机关撤诉结案,没有对履职效果予以司法确认,既难以保障公益实质性修复,也削弱了司法监督的严肃性。

审议时,不少同仁也有类似感受,当前草案中民事公益诉讼公告程序,实际督促作用有限,反而浪费司法资源。为此,我提出两方面具体建议。

一是在民事公益诉讼公告程序上,要打破“一刀切”。建议明确公告非必经程序,对于已查明无适格起诉主体、案情紧急需及时止损的案件,应允许检察机关直接提起诉讼,无需经过公告程序。这可以有效避免因公告期而导致的诉讼迟延和公益损害扩大。优化起诉顺位,明确检察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在相关法定领域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平行顺位,既能保证公益诉讼的效率,又能维护程序的正当性。

二是在行政公益诉讼结案程序上,建议补充裁定终结的结案方式和程序,当行政机关在起诉后判决前全面履行职责,且经第三方评估确认公益已实质性修复时,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替代传统撤诉模式。这不仅能够确保公益得到实质性修复,还能体现司法监督的严肃性。细化程序衔接标准,规定终结诉讼需提交履职证明、公益修复评估报告等佐证材料,确保程序简化不简化责任。

通过参与这次审议,我更深刻认识到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活力在于效率与公正的平衡。若程序设计冗余,会错过公益保护最佳时机;若缺乏规范,则可能削弱司法公信力。

期待草案二审能吸纳这些实践呼声,通过精准的程序设计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制度规范和保障。接下来,我会持续关注立法进程,也呼吁更多代表委员发挥专业优势,共同推动这部法律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让它真正成为保护公益的坚实武器,为美丽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添砖加瓦。

来源:揭阳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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