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老张发现拟购二手车处于查封状态,仍支付购车款将车提走。几天后因原车主与他人的合同纠纷,案涉车辆被法院依法扣押。老张将原车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明知车辆被查封仍购买,合同有效吗?
老张发现拟购二手车处于查封状态,仍支付购车款将车提走。几天后因原车主与他人的合同纠纷,案涉车辆被法院依法扣押。老张将原车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明知车辆被查封仍购买,合同有效吗?
——合同无效,原车主应返还购车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老张与原车主进行二手车交易时,明知车辆为查封状态仍然选择进行交易,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案涉车辆已被法院扣押,原车主应当将购车款返还给老张。因双方对车辆买卖合同无效均具有过错,资金占用损失可部分予以支持。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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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