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山东发布教培机构监管合规指引:严禁聘用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职教师
11月13日,新黄河记者从山东省教育厅获悉,近日该厅发布《山东省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合规指引》。
细则主要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线上线下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课程培训服务等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培训机构(含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
在审批登记方面,实行“一点一证”,同一个校外培训机构的一个固定场所(含同一建筑物或同一公共区域内的不同场地)只能办理一个办学许可证,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培训机构地址。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营利性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原审批机关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的,需要经过分支机构所在地审批机关审批,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场地设施方面,要求培训机构必须拥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地,并详细规定了建筑消防标准、同一时段内生均面积(一般不少于3平方米,实验操作类、舞蹈类等不少于6平方米),以及线上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的服务器设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技术要求,从硬件上杜绝安全隐患。
人员配备与资质上,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并对不同年龄段、不同培训类型的师生配比提出具体要求。严禁聘用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及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所有教学人员的基本信息、资质证明必须在场所及平台显著位置公示。
财务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强调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必须全部进入专用托管账户,并全面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实行监管。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5000元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并明确了具体的退费时限和规则。
此外,细则还对培训材料的编写、审核、选用与备案,以及广告宣传的真实性、规范性提出了明确要求,不得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严禁在媒体平台、公共场所、居民区刊播广告,严禁利用学校、教材等变相发布广告。
记者:薛冬 编辑:刘丹 校对:汤琪
来源:热点情报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