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然,现在综合来看,案情还主要是由当事双方家人在社交媒体上“各说各话”,我们不妨先看看两家人是如何描述案情的吧:
近日,一起因狗咬人后被摔死,狗主一家踹门而入打砸时,却被宅主反杀的案件上了热搜。
当然,现在综合来看,案情还主要是由当事双方家人在社交媒体上“各说各话”,我们不妨先看看两家人是如何描述案情的吧:
据实施反杀行为的山西长治申某家人在某音上称:
某男申某的儿子被郭某家的狗咬伤,申某一怒之下,摔死了作恶的凶狗。
申某的妻子赶紧报了案,希望狗主人郭某承担孩子的医药费,可郭某并无配合态度,在矛盾走向激化之下,郭某竟然在晚上,带着一群人冲到了申某家。
这群人踹开了申某家大门,还骂曰:“你们家的人,就是没我们家的狗值钱!今晚非得弄死你们不可!”云云,于是边辱骂边疯狂打砸,一时之间,门窗玻璃被砸碎;家具被推翻在地。
申某上前理论时,双方直接动手扭打起来。申某情急之下,拿起家里的一把刀欲自保,因此刺伤了几人,并导致郭某当场倒地大出血,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而在某音上,也有被反杀者的家属如此宣称:我们当时只是砸了他家玻璃……云云。
……
目前来看,因为只是看到当事双方的“一家之言”,则最终与法院查证和判决情况是否相属,还很难说。
我们现在先行假设:实施反杀者的所言基本属实,则公众针对此案“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讨论,又该如何界定呢?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正当防卫的认定,须满足三大关键条件:
一是对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
像此案中,被反杀者一家人踹门进入私宅,进行打砸财物及人身攻击行为,明显属于此列。
二是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制止侵害,而非主动攻击。
这一点也可以基本上认定成立:一群人暴力闯入民宅,且进行了打砸、攻击行为,而宅主孤身一人进行制止与反抗,属于“制止侵害”行为的问题不大。
三是防卫的力度与侵害的力度须相匹配。
如果宅主家人后来在媒体上的表述基本属实,则如此一人对抗群体侵入私宅后的打砸、攻击行为,应该在力度上较为匹配。
当然,也有反对者声音提到了以下两点:
一是宅主打死对方的咬人狗,或有点情绪化和过度了,这是引发矛盾的一个源头性责任。
但是,当一条狗咬伤了自己的孩子,家长做出这般情绪化的反应,事实上,仍较为符合常情常理。
况且,狗主家的狗先咬了孩子,而狗主人的看管责任未尽到,这才是矛盾和责任的真正源头。
二是群体闯入私宅的打砸者,并没有使用刀等凶器,只有打砸等攻击行为,或不造成生命危险的必然发生,则宅主是否具备“无限防卫权”?即其防卫或否有过当之嫌。
在这一点上,估计将会是法庭之上,当事双方辩论的真正焦点所在!
也就是说,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如果基本属实的话,则判定宅主属于正当防卫应当极有可能,但会否判定“防卫过当”,才是真正的关键所在!
而如果群体破门闯入私宅,并有打砸等攻击性行为,且还有像当事宅主家人所称:这群人甚至当场扬言:要“弄死你们”,那么,对于申某一家而言,就对其人身安全造成了现实性威胁。
则此种情形下,申某在自己家中且又是势单力薄,自己和家人面临危险的情况下,采取了持刀反抗的行为,主观上可以认定是为了自保,而非主动恶意伤人。
对比某些西方司法中的“堡垒法则”,其对私宅防卫的强力保障,通过此案,更应引发我们对“住宅权利”的深入思考。
私宅的不可侵犯性,是公民财产权与人格尊严的基石。当这一最后物理防线被非法暴力突破时,法律理应向守法者倾斜,赋予其更强的正当防卫之底气。
西方社会对此甚至延伸出了对抗公权力的“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法治精神,其宅主甚至可以立即开枪保护自己。
那么,针对此案的情形与性质,就有可能判为“完全正当防卫行为”,而反杀实施者就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了!
但如果检察机关是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就有可能是认为申某的防卫行为,或许超出了必要限度。
比如,一如反对者们所言:这群人或只是有打砸、扭打行为,并没有使用凶器等,而申某持刀致多人受伤,并有人死亡,相应的力度或有些不对等了。
即使是这种情况被认定,在刑法修订精神之下,也因为有了舆论的广泛参与后,相信司法部门更会将此案办成一大铁案,成为一个影响性深远的判例!
在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中,对于“住宅私权神圣不可侵犯”的理解、遵守与信仰,其实仍未强烈地建立起来——像在农村纠纷中,打到家门口、院子或屋中的案件,其实并不罕见。
私宅,历来是个人生活的核心空间,其所谓的“神圣性”,主要源于对基本人权的尊重;而私有财产权则是自然权利的核心所在——其中的私宅,即是作为财产的延伸,承载着个人尊严与自由,因此成了法律保护的一大重点。
也就是说,当我们的住宅被非法侵入,这基本上可以视作个人及家人安全的最后一道底线,已被非法暴力突破了,则奋起自卫,进行反抗,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必要和必然的合法行为。
当然,具体到个案时,反抗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当然要交给司法部门判定;要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力量对比、所处环境等因素后,才能予以全面分析后论断。
就像近年来播放的那部电影——《第二十二条》中所言:“法律的意义,应该是让坏人犯错的成本更大,而不是让好人见义勇为的代价更高。”
还有像新修订的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就是要鼓励民众勇敢与不法侵害做斗争,敢于和有能力保护自身权益不受损。
近来,很是响亮的一句法治名言叫作:“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则对于这起典型性案件,我们的司法部门确实有必要将其办成铁得不能再铁的一大“铁案”——以此彰显法治理念与精神,并呈现给公民一次最好的法治精神教育之模板、警醒与启迪!
来源:湖北台案件经典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