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老张和大刘通过微信、电话商定各自投资10万元一起做代理,利润平分。随后老张向大刘转账4万元,大刘以“公对公”名义向上游公司转账20万元,正式成为一级代理商。但随着经营推进,老张迟迟未将剩余投资款补齐,还声称转账的4万元是借款,不是投资。口头约定“一起干”,能认
老张和大刘通过微信、电话商定各自投资10万元一起做代理,利润平分。随后老张向大刘转账4万元,大刘以“公对公”名义向上游公司转账20万元,正式成为一级代理商。但随着经营推进,老张迟迟未将剩余投资款补齐,还声称转账的4万元是借款,不是投资。口头约定“一起干”,能认定为合伙关系吗?
——应当认定双方之间构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本案中,两人通过微信、电话明确约定共同做代理,老张也确实向大刘转账4万元作为出资,双方共同商议经营事项,具备合伙的特征。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从行为与资金往来可以看出双方达成了合伙经营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老张和大刘之间构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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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