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发视频讨薪,反被欠薪公司索赔7万,律师:正当维权不构成名誉侵权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11-13 12:20 1

摘要:今年33岁的孟师傅是名水电工,在西安高新区的一个项目上干活后,3万余元的尾款迟迟要不到,一气之下将对方的行径发到网上曝光;被讨债的人随即以侵犯名誉权将孟师傅及发布平台方诉至法院,索赔7万元。

今年33岁的孟师傅是名水电工,在西安高新区的一个项目上干活后,3万余元的尾款迟迟要不到,一气之下将对方的行径发到网上曝光;被讨债的人随即以侵犯名誉权将孟师傅及发布平台方诉至法院,索赔7万元。

孟师傅靠给人安装水管电路养家糊口。2024年10月底,他和几个朋友在西安高新区高新启迪中心T1楼进行水电安装施工,孟师傅说,“当时利祥威找我来干活,说按50元一个平方算工钱,我当时就一个人,对方让我找一些朋友来一起干,我们只拿工费,约定的总人工费为17.7万余元,材料是他们管。但后来又增加了干活的内容,每增加一项当时都是确认过的,否则我们不可能多给人家干活,活快干完时,利祥威公司把项目经理换成了赵某根。”

截止今年4月,利祥威公司共支付劳务费13万余元。

孟师傅说,经过他和工友们再三催促,今年8月1日,赵某根才给他出具了结算量单,结算量单显示,在原先约定的17.7万余元劳务费的基础上,有3.8万余元的增加项,共计为21.5万余元。“赵某根签了名也按了手印,确认还有8万余元的尾款,赵某根写下‘承诺’,称该项水电劳务费于9月1日之前全额付清,如未按时付款,请与利祥威公司老板(赵某利)索要’,并附上了赵某利的手机号码。”

但过了9月1日,孟师傅及工友们仍未收到工钱。9月23日,赵某根又出了一份结算量单,比8月1日出的结算量单少了几千元;9月24日第三份结算量单出来了,这次是由利祥威公司出具的,在第二份结算量单的基础上又少了几千元。

记者联系了在施工结算单上签过字的项目经理赵某根。他说,之所以出了三份结算单,是第一份结算单出得有些早了,好些内容甲方不认可,而第三份结算单是公司老板自己出的,这个情况他就不清楚了。

孟师傅对此很是气愤,在这个过程中,孟师傅将赵某利欠薪一事,实名发到了网上,并将讨薪交涉过程拍成小视频发至网络平台。孟师傅说,他的工钱非但没要到,还被对方起诉了。10月31日,孟师傅接到西安市长安区法院的电话,得知他被利祥威公司以及赵某利个人起诉了,原因是他发的视频侵犯了公司及个人的名誉。

11月3日,双方被长安法院约至长安区综治中心先行调解,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旁听了调解过程。记者了解到,起诉方有两个,一个是利祥威公司,一个是利祥威公司的员工赵某利。两原告状告孟师傅以及视频平台。赵某利说,孟师傅将讨薪过程中与他沟通的内容拍成视频发到网上,且公布了他个人的手机号码,该视频发布后迅速传播,获得大量播放、点赞、评论及转发,他被朋友询问,还有其他省份的网友给他打电话质问他为啥欠薪,认为孟师傅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消息,这一行为导致利祥威公司的商业信誉受到严重损害,社会评价降低,也让他个人的名誉遭受到侵害,精神上承受了巨大压力。因此,向孟师傅及该平台索赔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万元。

记者看到赵某利递交法院的起诉状,上面给出的起诉理由是,利祥威公司将该劳务施工分包给了陕西永某某公司,利祥威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陕西永某某公司支付了工程进度款,并已代付农民工工资,称剩余部分工程款需待双方完成最终结算后方可支付,目前不存在无故拖欠事实。认为陕西永某某公司作为孟师傅的用人单位,应独立承担其与孟师傅之间的劳务纠纷及工资支付义务,这些与利祥威公司无关。

记者向陕西永某某建筑公司核实,公司负责人称,孟师傅为了领到工钱,按利祥威公司的要求,找他给利祥威公司开了张发票,仅此而已,他们公司与利祥威公司没有任何往来,更谈不上什么合同。

就为何欠薪的问题,记者两次询问赵某利,他起先回答是他没欠,他只是利祥威公司的员工,涉及孟师傅的钱那是工程款,并非工资,并称这是劳动监察认定的;第二次没有正面回答,反问记者,你问他(指孟师傅)把活干完了吗?

那么,孟师傅所说的工钱究竟是劳务费还是工程款?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近日前往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了解情况,该大队工作人员介绍说,他们并未认定孟师傅的3万元是工程款,目前双方对这个钱存在争议,利祥威公司不认可孟师傅提交的工资金额。对于赵某利否认其是公司实际负责人的情况,劳动监察人员表示,来做笔录是赵某利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虽不是他,但他是拿着授权委托书来的,赵某利对该项目情况很清楚,他就是利祥威公司的实际负责人。

头条号作者 “梅姐说法“@梅姐说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一、孟师傅曝光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判断孟师傅曝光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关键在于他是否存在侮辱、诽谤等侵害对方名誉权的行为。孟师傅在网上曝光的内容是自己和朋友讨薪的真实经历,包括工程完工后对方未按约定支付工钱、多次变更结算量单等情况。这些内容均为客观事实,并非虚构或歪曲,孟师傅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支付拖欠的工钱,并非故意诋毁对方名誉。

孟师傅的曝光行为虽然对公司的社会评价产生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是基于对方自身拖欠工资的不当行为所导致的。所以,孟师傅曝光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二、孟师傅和建筑公司是否构成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2024年10月,建筑公司负责人让孟师傅再叫几个朋友,将整个工程的水电安装工作交给他们,双方约定了结算方式。这表明双方就劳务内容、报酬支付方式等核心事项达成了一致,形成了口头劳务合同。

从去年10月底开工至今年五月中旬,孟师傅等人按照约定完成了水电安装工程,期间还完成了公司交付的其他工作。孟师傅等人付出了劳动,为对方创造了价值,这是劳务关系存在的重要体现。在干活期间,对方陆续支付了孟师傅等人工钱13万余元,这进一步证明了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对方认可孟师傅等人的劳动成果并支付了相应报酬。

三、该公司是否属于拖欠工资?

本案中,工程结束后,孟师傅和朋友多次催促,可对方未按时支付工钱,反而先后两次变更结算量单,对方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并且,对方称剩余的3万多元是工程款,要等项目结束后再结算,但如前文所述,孟师傅与公司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公司不能以这种不合理的理由拒绝支付孟师傅的工钱。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约束,一般依据《民法典》处理。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方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报酬,拖欠工资违反了合同约定,侵害了劳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孟师傅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拖欠自己的3万多元工资。

(零度时评综合大风新闻@梅姐说法

来源:零度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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