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提拔问题突出!晋代“荐人失职追责”的经验,该不该用起来?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10-31 08:28 1

摘要:明明有问题的干部,怎么还能一路提拔?这是很多人对带病提拔现象的疑问。2025年以来,从山西临汾市委组织部原副部长李竟因对干部带病提拔负有责任被双开,到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原党工委书记王黎明因同类问题被开除党籍,多地密集通报的案例显示,这类问题仍未彻底根治。

明明有问题的干部,怎么还能一路提拔?这是很多人对带病提拔现象的疑问。2025年以来,从山西临汾市委组织部原副部长李竟因对干部带病提拔负有责任被双开,到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原党工委书记王黎明因同类问题被开除党籍,多地密集通报的案例显示,这类问题仍未彻底根治。

其实,古人早就遇到过类似难题。从汉代的察举制到晋代的九品中正制,官员选拔中“荐人失当”的问题同样突出,为此当时建立了严苛的“荐人不当追责”制度。如今面对“带病提拔”的治理难题,我们不妨看看古人的办法有哪些可取之处,又该如何结合当下实际借鉴运用。

先搞懂:2025年“带病提拔”有多棘手?3个新特点要警惕

“带病提拔”不是新问题,但2025年披露的案例显示,它出现了一些新变化,治理难度也在增加。搞清楚这些现状,才能明白为何要从历史中找思路。

1. 倒查案例增多,追责范围扩大

2025年初,中组部印发公务员职务晋升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对党的二十大以来的“带病提拔”启动倒查,实行“问题干部先免职、后调查”的原则。仅内蒙古鄂尔多斯一地,就对16名处级干部、5名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进行了倒查。9月,吉林省委书记黄强在党建会议上更是明确要求,对“带病提拔”干部的选用过程进行复盘倒查,堵塞制度漏洞。这意味着,不仅“带病”的干部要被查,提拔他的人也跑不掉。

2. “带病”类型隐蔽,手段更隐蔽

现在的“带病提拔”不再是简单的“有案底还升官”,更多是“隐性问题”。比如有的干部存在作风问题、廉洁隐患,但没被立案查处,靠“钻空子”晋升;还有的通过篡改档案、伪造学历等方式“包装”自己,像某省发改委干部就曾帮他人篡改出生年月、伪造名校硕士学历,使其35岁就升任副厅级。这些“隐性病”比“显性病”更难发现,也让选拔环节的责任更难界定。

3. 追责成常态,但仍有“漏网之鱼”

从山西临汾的案例看,李竟、陈玉士等多名官员因对“带病提拔”负有责任被开除党籍,说明追责已经落地。但现实中仍有漏洞:有的选拔环节“走过场”,考察材料流于形式;有的“一把手”打招呼、递条子,干扰正常选拔;还有的因“集体决策”导致责任分散,最后没人担责。这些问题,恰恰是古人治理“荐人失当”时重点解决的痛点。

回头看:晋代“荐人追责”不是瞎罚,核心是这3条规矩

晋代实行九品中正制,靠“中正官”举荐人才做官,和现在的干部推荐、考察环节有相似之处。为了防止“荐人唯亲”“举非其人”,当时形成了一套成熟的追责制度,核心是3条硬规矩,这也是它能被后世借鉴的关键。

1. 荐举要“实名制”,责任到人不推诿

晋代的中正官举荐人才,必须出具“荐举状”,明确写清被举荐人的家世、品行、才能,还要签上自己的名字,相当于“终身负责制”。这种“实名制”从源头杜绝了“匿名推荐”“集体推荐无责任人”的问题。其实这种做法早在汉代就有雏形,汉武帝时期就规定,诸侯举荐人才不当,第一次贬爵,第二次削地,第三次就彻底剥夺爵位和土地。晋代把这一制度细化,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的荐举者,只要被举荐人出了问题,第一个被追查的就是写“荐举状”的人。

2. “举非其人”分等级,追责有明确标准

晋代的追责不是“一刀切”,而是按“问题严重程度”分级处罚。如果被举荐人只是能力不足、不称职,荐举者会被“降职”或“罚款”;如果被举荐人犯了贪腐、渎职等重罪,荐举者要被“连坐”,轻则罢官,重则治罪。这种分级追责的思路很科学,既避免了“过度追责”打击荐举积极性,又杜绝了“轻描淡写”起不到警示作用。

汉代的案例更能说明问题:富平侯张勃举荐张汤为“茂才”,结果张汤因“父死不奔丧”违反伦理被下狱,张勃直接被“削户二百”——也就是减少两百户的封地税收,这是实实在在的经济处罚。到了晋代,这种处罚更明确,只要被举荐人出现“德行有亏”“贪赃枉法”等问题,荐举者的责任跑不了。

3. 赏罚挂钩,荐对人也有重奖

晋代的制度不只有“罚”,还有“赏”,形成了“进贤受上赏,蔽贤蒙显戮”的机制。如果荐举的人政绩突出、清廉正直,荐举者会被升官、受赏赐;如果捂着贤才不举荐,或者故意举荐庸才、坏才,就要受惩罚。这种“赏罚分明”的导向,让官员们不仅“不敢乱荐人”,更“愿意荐好人”,从被动追责变成主动选贤。

细琢磨:古人的办法,如今能直接用吗?3个可借鉴的核心逻辑

有人说“古代的连坐制度太残酷,不适合现在”,这话有道理。晋代的追责制度确实有封建时代的局限性,比如过度株连、处罚过重等,但剥离这些外壳,它的3个核心逻辑对今天治理“带病提拔”很有启发。

1. 把“模糊责任”变“明确责任”,对应对“集体决策无责任人”

现在很多“带病提拔”出问题后,往往以“集体研究”为由不了了之。古人的“实名制荐举”恰恰能解决这个问题。2025年吉林推行的“复盘倒查”其实已经在这么做——倒查时不仅看“谁同意”,更看“谁牵头考察”“谁撰写材料”“谁拍板决定”,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头上。

可以进一步细化:干部选拔时,考察组、推荐人、审批人都要签字存档,明确各自责任。如果被提拔者3年内出现问题,只要不是提拔后新犯的错,就按责任清单追责。就像晋代的“荐举状”一样,签字就意味着担责,这样没人敢随便“走过场”。

2. 建立“分级追责”机制,对应对“追责过轻或过重”

现在的追责有时要么“轻描淡写”,要么“一棍子打死”。古人的分级追责值得参考。可以按“问题严重程度”和“责任大小”分档:

如果是因“考察不细致”导致漏查一般性问题,追责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为主;

如果是“明知有问题仍提拔”,或者帮着隐瞒问题,就按“严重违纪”处理,像山西处理李竟那样,直接“双开”并移送司法;

如果是“故意举荐有贪腐问题的人”,那就和被举荐人同罪,追究法律责任。

2025年对“买官卖官”的处理已经体现了这一点:某局局长花200万买官,不仅自己被判行贿罪,受贿的举荐者也被终身禁入公职,这就是“重罪重罚”的体现。

3. 完善“赏罚挂钩”制度,对应对“不愿荐贤”的问题

现在大家更关注“追责”,却忽略了“奖励”。古人“进贤受赏”的思路能调动积极性。可以建立“荐贤奖励机制”:如果推荐的干部连续3年考核优秀,或者在关键岗位做出成绩,就给推荐人记功、评优加分;如果长期推荐优秀人才,还能作为晋升的参考。

这样一来,推荐干部就不再是“费力不讨好”的事,反而能成为政绩。同时配套“蔽贤追责”:如果明明知道有优秀干部却不推荐,反而推荐庸才,就按“失职”处理。赏罚分明,才能形成“愿荐贤、敢荐贤、慎荐贤”的氛围。

要注意:借鉴不是照搬,3个“现代边界”不能碰

借鉴古人的办法,必须结合新时代的要求,不能搞“复古”,尤其要守住3个边界,避免走偏。

1. 坚决杜绝“过度株连”,只追“相关责任人”

晋代的追责有株连倾向,这是封建制度的糟粕,现在必须摒弃。追责只能限于“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比如考察组组长、分管领导、最终审批人等,不能牵连无关人员。像内蒙古倒查时,只追责直接参与选拔的人员,而不是“连坐”整个单位,这就把握了边界。

2. 以“制度约束”为主,不搞“主观臆断”

古人的追责有时依赖“君主意志”,现在必须靠“制度说话”。要把责任清单、追责标准、处罚程序都写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办法》,让追责有章可循。比如2025年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倒查六类非正常提拔”,每一类都有具体标准,这就避免了“凭感觉追责”。

3. 与“容错纠错”结合,不让“担责”变“不敢作为”

担心追责太严导致“没人敢推荐干部”?这就需要和容错纠错结合。如果推荐人已经按规定完成考察,尽到了审核义务,只是被提拔者刻意隐瞒问题,那就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2025年吉林提出“为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鼓劲撑腰”,就是这个道理——既要让失职者担责,也要让尽责者安心。

看实践:2025年这些地方已经在“用古人智慧”,效果初显

其实不用等“借鉴”,2025年很多地方的实践已经暗合了古人的逻辑,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这些案例能给我们更多启发。

1. 山西的“精准追责”:谁签字谁担责

山西在处理临汾“带病提拔”案时,没有搞“集体担责”,而是直接追查“谁在选拔中牟利”“谁隐瞒了问题”。李竟作为组织部副部长,在职务调整中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对“带病提拔”负有直接责任,最终被“双开”;王黎明作为一把手,对下属“带病提拔”失察,同样被开除党籍。这种“盯住关键人”的做法,和晋代“实名制荐举追责”异曲同工。

2. 吉林的“复盘倒查”:像“回头看荐举状”一样

吉林推行的“复盘倒查”,本质上就是“重新审核当年的选拔材料”,看哪些环节出了问题、谁该负责。就像晋代发现被举荐人有问题后,回头核查“荐举状”是否属实、荐举者是否尽责一样。黄强书记强调“进一步堵塞漏洞”,就是要通过倒查完善制度,让选拔环节像“荐举状”一样严谨。

3. 鄂尔多斯的“信息共享”:让“考察”更精准

古人靠“中正官”实地考察,现在靠“数据联网”。鄂尔多斯建立了干部监督信息共享机制,把信访举报、违纪线索、考核情况等整合起来,考察时能快速掌握干部的全面情况。这比晋代的“乡党观察”更高效,能从源头减少“带病提拔”的可能,相当于给“现代荐举状”加上了“数据校验”。

最后想说:借鉴历史不是“开倒车”,而是找“好经验”

治理“带病提拔”是个老难题,古人用“荐人追责”的办法维持了官场的基本清明,这其中的智慧值得我们吸收。2025年多地推行的“倒查追责”“责任到人”,本质上就是对古人智慧的现代化转化。

当然,我们不能照搬封建时代的做法,而是要取其精华:把“明确责任”的逻辑用在“签字背书”上,把“分级追责”的思路用在“责任清单”上,把“赏罚挂钩”的机制用在“激励约束”上。这样既能守住现代法治的底线,又能发挥历史经验的作用。

从山西的精准追责到吉林的复盘倒查,我们能看到,只要把“责任”二字刻在选拔的每个环节,“带病提拔”就能逐步得到遏制。毕竟,不管是古代还是现在,选对人、用对人,从来都是靠“严把关”而非“碰运气”。

你觉得古人的“荐人追责”办法对今天有用吗?身边有没有见过治理“带病提拔”的例子?评论区聊聊。

来源:开朗湖泊c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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