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联勤 | 官兵常见涉法问题解答——预防犯罪篇(二)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10-15 16:17 1

摘要:2020年12月,某部战士蔡某与地方朋友聚餐饮酒后,驾驶私家车回家途中被交警查获。经检测,蔡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6.25毫克/100毫升。当月,蔡某被立案侦查。

官兵常见涉法问题解答

1.酒驾、醉驾行为如何界定?

2020年12月,某部战士蔡某与地方朋友聚餐饮酒后,驾驶私家车回家途中被交警查获。经检测,蔡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6.25毫克/100毫升。当月,蔡某被立案侦查。

【以案释法】

酒驾是指车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醉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本案中,蔡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36.2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2.交通肇事后带车干部

指使驾驶员逃逸是否构成犯罪?

某部驾驶员邱某因公出车途中,由于过度疲劳,其驾驶的车辆撞上了地方人员王某正常行驶的电动车,王某随即倒地不起。带车干部吴某见状指使原本准备下车查看的邱某驱车逃离,最终二人离开现场,致使王某因未及时获得抢救死亡。

【以案释法】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邱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无可厚非。吴某本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在明知邱某交通肇事后,不但没有督促积极抢救伤者,反而指使逃离事故现场,导致被害人死亡后果,同样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强行与女友发生性行为

是否构成犯罪?

某部士官小何休假期间送女友回家,发现女友家中无人,遂要求发生性行为。女友坚决不同意,后在小何极力怂恿下,被迫与其发生了性行为。次日,女友感觉很委屈,到派出所报了案,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将小何移交军队保卫部门。

【以案释法】

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现实中,恋爱关系甚至婚姻关系,均不能排除男方违背女方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的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因此,小何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某部士官张三休假中结识宾馆服务员杨某,后确定恋爱关系。相处一段时间后,杨某逐渐与张三疏远并提出分手。张三极力挽回未果,遂编造杨某是酒店卖淫女等事实材料,并以传单形式分发、张贴在杨某住所周围,导致杨某及其家人深受困扰。

【以案释法】

本案涉及侮辱罪和诽谤罪的区别。诽谤罪在于捏造事实,侮辱罪多使用暴力,侮辱罪一般当面进行,诽谤罪往往在公共场合进行或者向第三者散布。本案中,张三因爱生恨,产生报复想法,捏造和广泛传播虚假事实,极大损害了杨某的声誉和人格尊严,严重影响了杨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构成诽谤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5.破坏军婚行为如何认定?

某部现役军官朴某与配偶长期两地分居,其配偶因缺少陪伴与前男友郭某旧情复燃。后两人奸情被朴某撞破。朴某认为郭某破坏军人婚姻家庭,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案释法】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与其结婚是指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登记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与其同居是指在较长时间一起共同生活,往往还伴有经济上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本案中,通奸行为不在重婚和同居情形之列,对军婚家庭的原生态破坏程度与重婚、同居行为不具有相当性,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转卖微信群是否构成犯罪?

某部义务兵付某入伍前在地方企业从事销售工作,手机里建有多个客户微信群。某日在浏览网站时发现寻求微信群转让并支付报酬的帖子,顿时心生“商机”。经了解,收购者实际上是利用微信群进行非法传销活动,付某仍将多个微信群转卖获利。

【以案释法】

微信实行实名认证,账号关联了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转卖微信群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他人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据相关司法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仍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本案中,付某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转卖微信群并从中获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某部在清网专项行动中,发现战士小夏加入了“微信招嫖群”,但小夏声称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拉入群聊,仅出于猎奇心态浏览过群里信息,并未参与任何违法活动。后经核实,未发现小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以案释法】

国家明令禁止卖淫嫖娼行为。利用微信群获取信息,实施嫖娼行为,依照纪律条令给予处分;利用微信群发布招嫖信息,推广卖淫人员、发布卖淫人员照片等,情节严重的,按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利用微信群为卖淫人员与嫖客牵线搭桥,实施介绍卖淫活动被查实的,按照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小夏虽未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但其加入“微信招嫖群”有损军人形象,应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主办 | 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政治工作部

总编 | 李保军

主编 | 戴 欣

编辑 | 罗 灿

刊期:第649期

来源:京津冀消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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