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天,李金福在汽车北站购票时,卖票人员先后三次提及 “去南京” 相关话语,这让他隐约感到异样,但未深究,顺利购得车票后,他先去了卫生间,随后回到候车区等待发车。临近检票时间,李金福起身排队,不久后,一批身着民警制服的人员走向他,率先询问其姓名,李金福如实作答。
两起争议事件始末:李金福南京出行被传唤与李明莉死亡案的家属质疑与办案争议
一、李金福 2025 年 9 月南京出行被传唤事件:因过往 “无心之语” 涉 “挑事”
2025 年 9 月 16 日,李金福计划从汽车北站前往南京,这趟看似普通的行程,却因一系列意外转折成为他近期经历中的一个节点。
当天,李金福在汽车北站购票时,卖票人员先后三次提及 “去南京” 相关话语,这让他隐约感到异样,但未深究,顺利购得车票后,他先去了卫生间,随后回到候车区等待发车。临近检票时间,李金福起身排队,不久后,一批身着民警制服的人员走向他,率先询问其姓名,李金福如实作答。随后,民警出示传唤证,称其 “涉嫌挑事”,这一说法让李金福当场困惑 —— 他表示 “完全不知道什么情况”,但潜意识里意识到 “可能不让到南京去”。
为表达不满,李金福在车站大厅大声提及 “当地相关单位不让我到南京去”,随后被民警带至车上。他试图联系家人,却被禁止。抵达目的地后,他仍被要求留在车内,民警提出要用手铐约束他,李金福以 “没做任何违法的事” 为由反抗,拒绝戴手铐。现场民警上前强行控制,过程中李金福持续反抗,右手最终被铐住,直至民警向上级通报后,才放弃使用手铐。
后续,民警要求李金福 “刷脸” 进入室内,他再次反抗,最终被强行带入,关在一个小房间内。此时李金福心想,“他们主要不让我去南京”。直至相关领导前来做笔录,他仍处于 “一头蒙” 的状态,反复强调 “没犯法,没什么笔录可做”。
直到领导提及 “在答复会时说过的无心之语”,李金福才逐渐回想起来 —— 他承认自己曾在情绪失控时说过不当言论,但 “根本没有那个心”,只是 “在网上看到过这些,随便说了,没往那处想,甚至对自己说过的话都忘了”。随后,通过播放的录音,李金福才确认那些话出自自己之口,他坦言 “有点不敢相信”,并站在他人角度反思,“如果有人对我说了这些话,我也会有反感”。最终,李金福对之前的不当言论 “深表歉意,真心说声对不起”。
经核实,李金福提及的 “不当言论” 发生在 2025 年 4 月 11 日阳澄湖镇司法所和 8 月 19 日,地点南京京西宾馆巡视组相关场合。他对此提出疑问:“为什么不在第一时间来教育我?为什么要拖到我这次又到南京去才来传唤我说涉嫌挑事?” 同时他强调,“我说的那些话都过去这么久了,各相关人员都没有受到任何伤害”,且认为 “公安他们也知道我说的话不是我的本意,我只是当时的一时气话”。
二、李明莉 2024 年 2 月死亡案:家属质疑 “自杀” 认定,办案过程存多重争议
2024 年 2 月 12 日,怀孕七个多月的李明莉在丈夫杜某家中死亡,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中心商贸城派出所在当天下午就初步认定其为 “自缢身亡”,但李明莉的父母李金福、查雪剑夫妇对这一结论始终存疑,此后近一年多时间里,他们持续收集证据,质疑办案过程中的诸多矛盾点,认为女儿不可能自杀,并举报相关办案人员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一)死亡前后的关键细节:监控中的异常与李明莉的状态
根据从杜某家拷贝的监控视频(李金福家属提供,称来自商贸城派出所),李明莉死亡前后的诸多细节与 “自缢” 结论存在矛盾:
李明莉的身体与心理状态:监控显示,李明莉怀孕七个多月,日常 “什么事都不想干,只想戴着耳塞睡觉”,多次表现出对睡眠的需求 ——2月 11 日 22 点 11 分,她因杜某的呼噜声影响睡眠,要求对方帮忙戴耳塞; 2 月 12 日凌晨 3 点 15 分、3 点 48 分,她两次带着沙哑的声音让杜某 “向外侧睡,别打呼噜”。同时,她明确表现出 “不想死亡” 的意愿:于2 月 10 日 22 点 14 分,杜某提及 “我妈,少废话,知不知道,这么多年,我这么一弄,差点一下失去你了,差点一下失去我了”, 后李明莉反复说道“我打消这念头”,杜某说道“没错,你只要打消这念头,好不好?你如果打消这念头,我陪你,我一辈子陪你”。李明莉说道“我变成疯子你也要”。在 22 点 24 分李明莉说道 “你都要装摄像头了,我还能怎么办”杜某回应道“瞎讲” 李明莉证实自己无寻死想法;她还拒绝吃杜某提供的安眠药,称 “为了孩子不吃”,保胎药吃的。2 月 11 日 21 点 54 分还提及 “想到医院去”, 杜某的异常行为:杜某在 2 月 10 日 20 点 21 分左右以 “监护” 为名给卧室及内卫装监控,却在 2 月 12 日凌晨 5 点 27 分穿着衣服、带着怪异的行为拔掉那监控 —— 监控显示,他起床前对李明莉说 “我去拔掉摄像头,你听我话睡觉啊!”,李明莉回应 “嗯”(此时李明莉刚从卫生间回床 2 分钟,处于睡眠状态)李明莉刚才在卫生间待了12分钟;杜某起床后,他先拿手机打字回信息,在捡起衣服时 “拎甩三次”,将左手手机换至右手,再用左手 “向右腿白色羽绒服里衣口袋伸摸,这可能来确认东西在不在”,随后穿着衣服、开手机灯照着去拔掉那卧室的监控。此外,杜某曾对李明莉说过多次耐人寻味的话:2 月 10 日 20 点 53 分,杜对李明莉说 “这样行不行?拉钩开始,如果我今天再不弄,再坚持二天(弄),好不好?再坚持二天,如果李明莉表现不好,我到时候再弄”;2 月 11 日 2 点 57 分,李明莉对杜某说 “咱们都是很要好,你不要不要那么认真”,杜某回应道 “不急,我待会儿就弄,跟你说过的”,李明莉随即哀求道 “我刚刚很乖呀!”杜某说“不急”。2 月 11 日 22 点 08 分,杜某称:“我就在你边上,今天我晚上,我都在你边上”,杜某在此时还说着话语的意思 “自己对李明莉的行为表现都是我妈叫我这么做的”。 时间点的吻合性:根据李金福提供的录音 9B2(2024 年 2 月 15 日和杜某父母谈话内容),杜某的父亲声称 “就这一次没跟住啊,是没跟住” 杜父又明确表示“是杜母在五点多钟看到没跟住李明莉”,这一时间点与杜某在2024年2月12日凌晨5 点 27 分穿着衣服开着手机灯照着去拔掉那卧室的监控的时间点是高度吻合的。而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病历,杜家直到 11 点 12 分才拨打 120,病历上还写着 “10 余分钟前被家属发现自缢在横梁上”,这意味着李明莉将近吊挂了 6 个小时才被 “放下”。 车辆处置与车内物品异常:结合 7B 录音(2024 年 2 月 18 日)内容,李金福(李明莉父亲)称,李明莉名下的车辆实为自己购买赠予女儿,却被杜某于2024年4月2日偷开走,该车辆于2021年7月21日被转移登记至杜某名下;与之相反,杜某本人的车辆却登记在李明莉名下,车辆归属关系存在明显异常。李金福进一步说明,在李明莉死亡前后的一段时间里,自己一直在使用女儿这辆车,车上还存放有个人物品:一部老手机、绘画范画,以及刚放置的按摩器,其认为杜某在车辆偷开、过户及财物处置上的行为,进一步印证了其可疑性。(二)初次笔录与现场勘查的矛盾:“凳子” 的出现与 “塑料筐” 的争议
李金福家属指出,杜父子在初次笔录中关于 “卫生间是否有凳子” 的表述,与办案人员的后续引导存在明显矛盾,且这一矛盾直接影响 “自缢” 结论的合理性:
初次笔录:那卫生间只有 “那站不稳的塑料筐”:根据录音 24D于2024 年 2 月 12 日办案人员给杜父子做的笔录),杜父在被问 “进去看到什么” 时明确说 “边上有个堆衣服的筐,可能就这一个”,办案人员当即回应 “理论上也不知道怎么上去的”;杜父称“因为她那卫生间里面”。杜某一进询问室就说 “筐子一开门就在那儿”,办案人员追问 “那你去开锁的时候凳子在不在”,杜某说 “我没注意”,办案人员进一步强调 “那筐的话也站不稳”,杜某仍坚持说道 “反正那个筐,我懂那意思,那个筐”。二次笔录:办案人员引导问 “那个浴室里为什么有凳子”: 李金福在后续追问办案人员 “那筐子人站不稳,李明莉怎么上吊?” 时,办案人员先说 “对呀,现在就是不知道”,杜父也说就是不知道,仅隔 3 分钟左右办案人员突然问道 “那个浴室里为什么有凳子”。杜某当场反问 “是不是有这么矮的小凳子”,办案人员回应 “哎”;杜父改口说道 “他(杜某)不知道凳子在哪里,现在这个凳子在外面,因为我们在那里面去救援的,所以凳子很可能在救援的时侯拿出去的,凳子不可能在外面的”。李金福家属质疑,办案人员并非第一时间到现场,却能 “肯定有凳子”,且杜父子初次笔录明确无凳子,二次改口明显是 “被引导”—— 更关键的是,监控显示 2 月 11 日 21 点 28 分杜某坐的 (矮凳子 )在卧室,不在卫生间。办案人员的矛盾表述:根据录音24D,办案人员后又在给李金福做笔录时,办案人员不承认自己给杜某和杜父初次笔录时说的 “那筐的话也站不稳”,办案人员反复强调说着三遍“我没有说过这个话”,后说“你不要跟我讲”。(办案人员为什么说了后又不敢承认?办案人员当初在说这句话的用意是为了什么?)根据录音25D,2 月 13 日,办案人员给李金福笔录时察某(李金福姐夫)说着李明莉上吊事,办案人员因此说道 “那我还怀疑有个小凳子”,根据录音26D,4月25日办案人员又表示是两位法医让自己给杜某和杜父在二次笔录时问的“那个浴室里为什么有凳子?"这又 进一步暴露 “凳子” 不存在的定性。(三)尸检报告的争议:法医表述不一与 “大小便失禁” 的矛盾
尸检报告作为认定死因的关键依据,其出具时间、内容表述及后续办案人员的解读,均成为李金福家属质疑的焦点:
出具时间的矛盾:尸检报告显示,受理日期为 2 月 13 日,鉴定日期为 2 月 14 日,鉴定结果出具时间为 3 月 1 日,且报告仅写 “缢死”,未明确 “自缢” 或 “他缢”。根据录音19C,120胡医生到现场李明莉还躺在卫生间,后把李明莉平移到客厅进行抢救,宣布当场死亡,胡医生称“李明莉颈部有点出血”。)根据录音18C,3 月 29 日范医生陈述“人心跳呼吸都全没有了,然后这个脖子这边有个勒痕,反正能看得出来有明显的勒痕,能肉眼看得出来有个勒痕,勒痕很深的,应该挂的时间比较长了,范医生又说“血印是很深的,我们肉眼能看得到的,所以我们就怀疑时间长了,时间长了是不是吵架躲在卫生间里不出来?然后怎么样,然后没人管,然后时间很长才发现“。在李明莉门诊病历上写着“入院时发现患者颈部有勒痕”。根据录音20C,于2024年4 月 9 日梁法医指出,李明莉颈部左侧的三条深色血色痕迹形成的结论是”因为她那边就是受的力重一点,所以才会深一点的“。对此根据杜父和杜某的改口供述的目的“李明莉在有凳子的情况下吊挂在上面,那绳子的受力点应在颈部的下端处,这就不符合梁法医的结论。在有凳子的情况下吊挂不会出现横向的受力重。因梁法医也说了“这个实结你要,因为因为它那个每个人的直线它不一样的,根据李金福提供的录音 21C(2024 年 4 月 25 日与梁法医的谈话),梁法医(主检法医)说 肯定没有自缢,李金福说着范医生说的李明莉吊挂时间长的的话,梁法医说道:我已经说了24 小时,你要不可要我说 2 个小时、3 个小时”;我也从来没说过 5 分钟、10 分钟, 梁法医说:“我们推,我们知道,我们肯定会推的就是最贴切的时间, .梁法医说:“我们说了,我们给出的结论,我都给出来了”,录音 22C(2025 年 1 月 2 日与梁法医谈话)中,梁法医再次强调 “反正我们鉴定上面的我们都已经出好鉴定书了。又说“当天出不了结果”,且李明莉死亡在年初三,“法医还没上班”。与此矛盾的是:2025 年 4 月 21 日,相城区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员对李金福和律师说 “李明莉死亡当天尸检报告就出来了,认定自杀”,还补充 “尸检报告不应该给到你们(李金福夫妇)”。根据录音9B2,2024年2月15日杜父称“我(杜父)这24小时,只要她(李明莉)上厕所超过5分钟,我们就提醒了”。杜父的这些话不符合120胡医生、门诊范医生,梁法医以上的陈述。“大小便失禁” 的争议:李金福家属称,尸检报告中未提及 “大小便失禁”(正常自缢死亡常伴随该症状),根据录音22C显示在1点20分钟15秒梁法医说道“反正我们鉴定上面的我们都已经出好鉴定书了”。又根据录音21C,在2024年4月25日梁法医对李金福夫妇说我们给出的结论,我都给出来了。,这不符合2025 年 8 月 28 日的答复会,办案人员突然拿出 “一条单深黄色短裤”,称 “上面有大小便失禁痕迹,是李明莉的”。李金福反驳,“李明莉死亡时穿的是短裤睡衣,不是深黄色短裤”,且又 不符合2025 年 6 月 25 日答复会(录音 E9、E10、E14)中,办案人员孙队长、朱长官均承认 “李明莉没有大小便失禁”。(四)办案人员的履职争议:未查监控、隐瞒事实与 “官官相护”
李金福家属通过录音、录像等证据,举报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中心商贸城派出所办案人员及相城区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员存在履职不当问题:
1,未看监控就认定 “自杀”:根据录音 25D(2 月 13 日办案人员给李金福做笔录),办案起初说 “卧室监控只到凌晨五点,是他那(杜某)手机看不到,哎,看不到”。后在李金福追问下才改口说道“这个呢,我确实问过,说是女方要求拔掉的”。但监控显示,是杜某对李明莉说“我去拔掉摄像头,你听我话睡觉啊!李明莉回应道“嗯”。录音 27D(2 月 17 日另一位办案人员给李金福做笔录)中,另一位办案人员称 “监控不是拔掉的,是没插内存卡,自动覆盖的”,这与实际情况不符。李金福家属指出,“这说明两位办案人员都没看监控视频,就认定李明莉自杀”。提前认定 “排除他杀”:2 月 12 日(李明莉死亡当天),办案人员在给李金福做笔录时就说 “刚刚法医给我(办案人员)打过电话,法医基本排除他杀,基本上是排除他杀”,”,但此时尸检尚未开始(鉴定日期为 2 月 14 日)。梁法医也在录音 21C 中否认 “是我排除他杀”,称 “要结合检验、现场、调查三方面,不是我单方面说什么就是什么”。(那办案人员说的“基本排除他杀这结论怎么来的?)
2.隐瞒证据与伪造材料:李金福称,2025 年 1 月 7 日在商贸城派出所电脑中发现 “疑似伪造的现场照片”——“卫生间塑料筐的位置与杜某初次笔录中说的“‘筐子一开门就在那儿’”不符,还有一张办案人员手拿摄像头的照片,没有投影,却有窗户阳光的投影,此外,派出所最初只提供 1 张现场照片,后续补充的 “凳子在外面” 的照片,“是在办案人员给杜某和杜父次笔录时引导并在二次笔录时给予问道“那个浴室里为什么有凳子?“杜父子因此才改口后说道”现在这凳子在外面,等,是这样才出现的“凳子在外面”的照片。
3.后续答复会 “走过场”:2025 年 6 月 25 日、8 月 28 日、9 月 4 日,李金福家属多次参加答复会,要求相关办案人员以及法医等到场对质,但相关人员从未凑在一起,办案人员多以 “内部沟通”“证据不足” 为由维持 “不立案” 结论。其中,6 月 25 日答复会(录音 E7)中,朱长官先说“法医确实没有到现场”,根据E14显示,朱长官后又改口 “法医到现场问了家属说有凳子”;然后告诉办案人员,又说办案人员不了解现场,但实际是该办案人员去现场调取了那监控内存卡,有看到视频。9 月 4 日答复会,沈局长甚至说 “没有凳子也能上吊自杀”。李金福家属认为,“办案人员一味认定自杀,对我们提供的监控、录音证据视而不见,可能存在官官相护”。
(五)财产争议与骨灰要挟
李明莉死亡后,杜家人同意李明莉的遗体葬礼在李金福夫妇这边办理,2024年2月20日李明莉火化的当天晚上,杜某在家人陪同下开始就把自己的东西从李金福家中陆续搬走,(结婚后的三年基本上都是住在李金福夫妇家中,只有在李明莉去世的前20天左右是住在杜某的家中),2月25日杜某把单位分配当时安装在李金福夫妇家中的网线拿掉,李明莉五七的时候,杜某找 李金福夫妇索要李明莉生前的手机,李金福夫妇不给,杜某在李金福夫妇家中闹事,李金福夫妇选择了报警,这个时候杜某在李金福夫妇不知情的情况下抱走李明莉的骨灰盒,并在楼下发生了争抢,派出所调解表示杜某把李明莉骨灰盒给李金福夫妇,李金福夫妇把手机给杜某,然而李金福夫妇把手机给杜某后,杜某并没有归还骨灰盒,2024年8月5日杜某又以骨灰盒要挟李金福夫妇,让李金福夫妇签字把山湖湾花园的那套房子产权转到杜某个人名下。
(六)家属的诉求:重新调查与追究责任
截至目前,李金福夫妇仍在为女儿的死因奔波。他们之前向苏州市相关单位提出 “立案监督申请”,但相关单位以 “证据不足以证实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为由驳回(相检立监控申审通〔2025〕7 号)。
李金福表示,“我们有监控、录音、笔录等多方面证据,证明李明莉不可能自杀,杜某有重大嫌疑,办案人员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同时针对财产争议,他强调 “杜某以骨灰要挟我们签字房产权转让,这是对逝者的不尊重,也是对我们的胁迫”。他们希望 “上级部门能深入调查,既查清李明莉死亡的真相、还李明莉和腹中宝宝一个公道,也彻查财产调解中的胁迫行为,追究相关办案人员及杜某一方的责任”。
两起事件中,李金福的经历折射出普通民众在面对行政传唤、司法争议时的困境。对于李明莉死亡案,截至目前,苏州市相关部门尚未启动重新调查,李金福家属关于女儿李明莉死因的质疑、财产调解中被胁迫的诉求,均未得到明确回应。希望社会各界关注此事,让事情真相大白。
来源:满七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