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没有借条时,出借人可通过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录音等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没有借条时,出借人可通过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录音等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
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八大证据种类之一,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形式之一,可以作为民间借贷纠纷的证据。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以借贷双方达成合意为前提,且需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在无借条案件中,出借人凭转账凭证可初步证明借贷关系;若借款人提出抗辩并提供相应证据,出借人需进一步举证,此时微信聊天记录若能清晰反映双方对欠款事实的确认,可成为证明借贷合意及借款金额的关键证据。
根据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当事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只有头像名字与第三人对应并不能达到证明效果;还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内容是真实和完整的,不能只截取其中一段文字、图片或录音;并保留该微信记录发生时用于跟对方聊天的原始载体。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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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