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线之上侵权争议深度解析:从著作权法看改编、录音权及使用边界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9-29 19:41 1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音乐作品的版权由词曲作者分别享有,且编曲、录音制品等衍生权利受独立保护 。具体到《雪线之上》:

关于《雪线之上》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需从法律框架、版权归属和实际使用场景三个层面综合分析:

一、法律框架下的侵权判定逻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音乐作品的版权由词曲作者分别享有,且编曲、录音制品等衍生权利受独立保护 。具体到《雪线之上》:

1. 改编权争议:

若《雪线之上》使用了《我的楼兰》的原曲旋律重新填词,无论歌词内容是否完全不同,均构成对原作品的改编。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改编权属于原作品著作权人,需获得词曲作者共同许可。目前词作者苏柳已明确表示未授权,并启动法律程序,而曲作者刀郎虽未直接回应,但已通过经纪公司收回云朵对《我的楼兰》的演唱权,间接表明对原曲的控制权。

2. 表演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使仅使用原曲伴奏进行翻唱,也需同时获得录音制品制作者(通常为唱片公司)和词曲作者的许可。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若《雪线之上》使用了环球唱片制作的原版伴奏带,即使重新填词,未经环球授权仍可能侵犯其录音制品权。

3. 合理使用的边界:

个人非商业性娱乐使用(如家庭演唱、朋友间分享)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但需满足“不影响原作品正常使用”且“不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条件 。一旦涉及商演、线上平台发布或通过打赏等方式获利,即超出合理使用范畴,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版权归属的复杂现状

1. 词曲作者的权利分割:

- 苏柳的歌词版权:苏柳多次强调《我的楼兰》歌词版权从未转让,且通过法律文件(如合同条款)证明其独立享有著作权。即使刀郎拥有作曲权,也无法单独授权他人改编原词。

- 刀郎的作曲权与录音版权:刀郎作为作曲者,对原曲享有完整著作权,并通过经纪公司(如九雨天下)实际控制演唱权。此外,根据其与环球唱片的历史合作,环球可能仅代理海外发行权,而非词曲版权。

2. 编曲与录音制品的权利归属:

- 若《雪线之上》使用了《我的楼兰》的原版伴奏带,其录音制品权可能仍归环球唱片所有(根据2004年刀郎与环球的海外发行合约)。但刀郎后续独立制作的版本(如2010年后由九雨天下出品的专辑),录音版权可能已转移至其个人公司。

- 若《雪线之上》的编曲为全新创作,则编曲者对其独立享有著作权,但需获得原曲作者许可。目前无证据表明《雪线之上》的编曲获得合法授权。

三、实际使用场景的风险评估

1. 非商业性娱乐使用的合规性:

个人或小范围非公开表演(如家庭聚会、公益活动)若未收取费用且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可能符合“免费表演”的合理使用条件 。但需同时满足:

- 不以营利为目的;

- 未向公众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

- 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例如,若《雪线之上》仅在私人直播间演唱且未开启打赏功能,可能不构成侵权。

2. 商业性使用的法律后果:

- 商演与线上传播:若《雪线之上》用于演唱会、商业演出或上传至音乐平台(如酷狗、抖音),即使标注“非商业用途”或“致敬原作者”,仍需获得词曲作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双重授权。否则,版权方有权要求下架并索赔,平台可能因未尽到审核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直播打赏与流量变现:即使表演本身免费,若通过打赏、广告分成等方式获利,可能被认定为间接商业行为。例如,主播在直播间演唱《雪线之上》并获得观众打赏,可能被法院视为侵犯表演权。

四、行业案例与法律实践参考

1. 类似改编作品的司法判例

- 在“五环之歌案”中,法院认定使用《牡丹之歌》旋律重新填词的行为侵犯了合作作品整体的改编权,需获得词曲作者共同许可。

- 在“《我的楼兰》演唱权纠纷案”中,刀郎通过法律手段收回云朵的演唱权,法院支持其作为作曲者的权利主张。

2. 环球唱片的版权管理模式:

环球唱片作为国际唱片公司,通常通过合约获得录音制品权及词曲代理发行权。例如,其对吴亦凡《skr》的编曲及采样均要求明确授权。若《雪线之上》使用了环球制作的原版伴奏带,环球可能依据合约主张权利。

五、结论与建议

1. 侵权风险的综合判断:

- 词曲改编:《雪线之上》未经苏柳、刀郎共同许可使用原曲旋律,已构成对改编权的侵犯,苏柳的诉讼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 录音制品使用:若使用环球制作的原版伴奏带,需额外获得环球授权,否则可能侵犯其录音制品权。

- 商业性使用:任何形式的商演、线上传播或流量变现均存在较高侵权风险,可能面临民事赔偿(包括权利人损失、维权成本)及行政处罚 。

2. 合规使用的路径建议

- 个人娱乐:仅在非公开场合演唱,避免传播至网络或涉及任何形式的获利。

- 商业用途

1. 联系苏柳、刀郎及环球唱片,分别获得词曲改编、录音制品使用的书面授权;

2. 通过音著协等集体管理组织获得一揽子许可;

3. 使用原创编曲并重新录制,确保不涉及原作品的任何元素。

- 平台与从业者:音乐平台应加强内容审核,使用旋律DNA检测等技术识别侵权作品;表演者及活动组织者需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避免因疏忽导致侵权。

3. 版权意识的行业启示

此次争议凸显了音乐版权的复杂性及“先授权后使用”的重要性。创作者、使用者及平台均需强化法律意识,避免因“法盲”心态陷入纠纷。对于二次创作,建议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授权,或选择无版权争议的素材进行创作。

标签

1. 《雪线之上》侵权争议

2. 《我的楼兰》版权

3. 音乐版权法律分析

4. 著作权法

5. 录音制品权

来源:壮志凌云yywz318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