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发布会上,石景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高雪林介绍,近年来,我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及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以法治之力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痛点、堵点、难点,为区域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石景山法院聚焦长期困扰民营企业发展的问题,充分发挥司法审
民营经济是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经济组织形式,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民营经济枝繁叶茂,离不开法治土壤。
9月29日,北京石景山法院召开“法治护航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介绍该院法治护航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情况,并发布五起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石景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高雪林介绍,近年来,我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及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以法治之力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痛点、堵点、难点,为区域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石景山法院聚焦长期困扰民营企业发展的问题,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工作在护航企业发展、高效化解纠纷等方面的作用,对广大民营企业关切的热点法律问题予以回应。
高雪林还介绍到,针对民营企业经营活动中常见法律纠纷,石景山法院准确适用新法新规,正确把握立法意旨,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否定“背靠背”条款效力,解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明确了保护中小企业权益的司法规则导向;护航新兴经济业态,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准确认定该案被告通过自媒体账号发布诋毁言论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引导自媒体规范网络言行,提示平台经营者肩负审查监管责任;聚焦企业内部治理,依法引导规范经营,对公司与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司出差安排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予以支持,维护民营企业用工正常管理秩序。
石景山法院审管办(研究室)副主任马玥发布了五起典型案例,在原告某电子地图软件公司与被告李某商业诋毁纠纷案件中,该院充分考虑互联网新兴业态背景下引流行为的特性,准确把握竞争关系的法律本质,对互联网背景下的竞争关系作广义理解,审慎认定被告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原告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力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赵某职务侵占罪一案审理警示和震慑企业内部贪污腐败违法犯罪行为,对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廉洁自律起到规范引领作用,彰显法院严打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犯罪的决心。
这些案例为民营企业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以法律之力激发民营经济市场活力,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转化为企业可感、可知、可得的公平正义,帮助民营企业在法治的阳光下茁壮生长,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智慧。
△案例
记者提问环节
Q
法治日报徐伟伦:
以典型案例一为例,《民营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对“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提供了哪些保障?
石景山法院民二庭庭长张英周: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虽禁止“不合理付款条件”,但未明确“背靠背”条款效力定性,《民营经济促进法》第68条禁止“利用优势地位拖欠账款”,但还缺乏细化规则。法律适用层面,该案例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的规则,清晰阐释了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法律依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营经济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作为认定条款效力的依据,实现了“三法联动”。大型企业相较于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而言,具有更好的资源条件,容易利用其在市场上的优势地位与中小民营经济组织约定“背靠背条款”,变相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该条法律规定,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时,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防止中小民营经济组织为了获得与大型企业的合作机会而不得不接受“背靠背条款”,加强了民营经济组织应收账款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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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中国青年报刘胤衡:
典型案例二对互联网经营者有何启示教育意义?遭遇类似网络非竞争关系经营者侵害的企业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石景山法院民二庭庭长张英周:
本案引导广大互联网经营者规范自身言行,不发布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同时,若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现网络平台涌现大量负面评价,导致自身产品销量下降、商誉贬损,应及时查找负面信息的源头,查明影响商誉的具体原因,合理采用时间戳技术或公证的方式固定证据,保存有关诋毁行为的文字记录、音频、视频等资料,明确诋毁的内容、传播范围等信息。可先与对方沟通,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若沟通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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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北京政法网董振杰:
典型案例三对于民营企业预防、查处内部腐败事件有何启示?
石景山法院刑庭副庭长刘昌昌:
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问题的治理,既需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又需要各家企业构建严密的制度体系;要针对企业自身岗位设置情况,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有效的反腐防腐体系,强化对关键岗位、重点岗位的监督力度;要提高廉洁防控的能力,利用制度切断权力寻租路径;定期进行专项审计,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构建防控平台,做好预警措施;要加强企业廉洁文化建设,定期开展全员警示教育,强化企业人员的法治教育,在思想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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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北京电视台刘航:
典型案例四,针对员工频繁无故旷工的现象,用人单位如何保障自身的合法用工权?
石景山法院五里坨法庭法官胡媛:
用人单位需严格依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首先,单位要有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这里的合法制定是指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并经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同时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理合法、明确、有可执行性,明确规定旷工定义、旷工时长及对应惩处措施。一个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合法运营的重要保障。其次,单位管理职责不能缺位,发现职员旷工后应按照规章制度要求的步骤取证进而作出相应的处罚等。最后,解除通知的送达应符合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并明确告知其解除依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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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津冀消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