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福井公司破产疑云:一场持续17年的企业破产之争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9-29 16:01 1

摘要:近年来,一起历时17年的企业破产案曾引发公众争议。发端于2007年的苏州福井装饰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井公司)的破产案中,相关方被指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甚至涉故意毁灭证据等问题。福井公司债权人代表高峰、高慧民等人多年来持续向相关机关反映、申诉,始终未获

近年来,一起历时17年的企业破产案曾引发公众争议。发端于2007年的苏州福井装饰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井公司)的破产案中,相关方被指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甚至涉故意毁灭证据等问题。福井公司债权人代表高峰、高慧民等人多年来持续向相关机关反映、申诉,始终未获正面回应。

债权人递交法院的“和解”申请书(受访者提供)

及至目前,债权人仍试图通过信访等方式推动案件重审,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债权人提供的材料及司法文书,梳理出该案的争议焦点与程序疑点。

破产程序启动之谜

据了解,2007年5月,福井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在明发现公司资金存在被截留、侵占、挪用等情况,决定请财务人员查账。

2007年6月1日,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福井公司应支付94名职工工资及补偿金共计61万余元。随即,职工代表张某某等人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虎丘法院)申请福井公司破产清偿职工工资及补偿金。

法律文书查询发现,虎丘法院于6月19日裁定受理福井公司职工代表张某某等人破产申请,同日即裁定福井公司“破产还债”。

据了解,虎丘法院裁定福井公司“破产还债”时,未进行财务审计、未召开债权人会议、未核实资产负债情形。虎丘法院裁定福井公司“破产还债”的依据是:职工申请。

法院同日发出“受理”和“破产”裁定(受访者提供)

法律文书显示,虎丘法院委托审计机构第一次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为:2007年9月27日。《审计报告》比6月19日的破产《裁定》滞后3月有余。

债权人提供一份2008年5月7日杭州某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则显示,审计发现福井公司原经理崔某某与财务全某某(注:二人为夫妻关系)等人借助职务便利,采取以个人名义借款给公司,再让公司还给个人,给不明人士付款,委托其他公司代开发票,联合出口代理商做假账等形式截留、挪用、侵占2000余万元资金,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情形。

“因为对虎丘法院委托的审计机构不信任,我们债权人委员会将自己委托审计机构出具的跟法院委托审计结果截然相反的《报告》递交给虎丘法院,虎丘法院未予否定,亦不予回应。”债权人代表高峰称。

清算程序中的角力

虎丘法院裁定福井公司“破产还债”后,即指定政府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其后,法院多次欲拍卖公司资产,遭到债权人反对。

2008年1月,虎丘法院登报拟拍卖福井公司全部资产,债权人发现后阻止,并自行筹集67万余元支付职工工资及补偿金,以维持企业运营、阻止资产被低价处置。

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及清算组成员(受访者提供)

2008年2月,债权人委员会成立后,委托杭州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发现崔某某、全某某等人涉嫌通过虚假借款、代开发票、做假账等方式侵占、挪用公司资金达2000余万元。《审计报告》还指出,原清算组委托的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存在虚假陈述。

债权人介绍,2014年12月17日,虎丘法院对崔某某、全某某提起诉讼,追回了极小部分资金。

据了解,2016年6月7日,债权人和福井公司辛在明向虎丘区法院申请和解被驳回;2016年6月15日,福井公司资产被拍卖;2016年7月3日,债权人针对虎丘法院驳回和解申请,向虎丘法院等相关部门请求调查被拒;2016年10月,债权人委员会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2017年4月20日,虎丘法院裁定终结福井公司破产程序。自此,债权人追索债权权益丧失。

梳理发现,在福井公司破产案中,决定福井公司命运和资产分配方案的是“清算组”,债权人委员会形同虚设。

裁定拒绝和解之谜

2016年6月7日,债权人和福井公司法定代表人向虎丘法院申请和解,试图通过庭外协商实现债务重组、恢复运营,遭到法院驳回。虎丘法院坚持推进资产拍卖,并于2016年6月底完成拍卖,2017年4月裁定破产程序终结,7月福井公司被强制注销。

2016年6月28日,虎丘法院出具给债权人的《告知书》显示,拒绝债权人和债务人和解的理由是“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你们提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九章‘和解’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准许。”结合债权人提交的《申请书》,多位律师皆认为该《申请书》内容中没有《破产法》第九章“和解”规定“拒绝”的情形。

《破产法》第九章“和解”中,总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破产法》第九章‘和解’中有两个基本‘要件’:一是过半数;二是超三分之二。我们都符合,虎丘法院在《告知书》中只是简单、笼统的以《破产法》第九章‘和解’来拒绝我们和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债权人高慧民说。

《破产法》第九章‘和解’内容截图(弓盛舟制图)

福井公司破产案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达成和解,法院却不接受债权人和债务人和解,执意完成破产清算的行为于法是否有据,咨询了多位律师及法学界人士。浙江志远大律师事务所方志成律师称,“在没有危害第三方利益的情况下,且符合《破产法》第九章‘和解’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和解,法院应予支持。虎丘法院的拒绝缺乏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九章“和解”,总第105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程序终结的争议

2017年4月20日,虎丘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福井公司破产程序。2017年7月5日,福井公司被司法注销。

《破产法》第10章“破产清算”总第114条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也就是说,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决议是主导地位的存在,法院的相关裁定是建立在债权人会议“决议”基础之上。裁判机关不能背离债权人会议“决议”,而下达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裁定。

法院给债权人的拒绝“和解”《告知书》(受访者提供)

虎丘法院在福井公司破产案中,拒绝具备和解条件的债权人跟债务人和解,裁定程序终结,缺乏法律依据,引发各方争议亦在所难免。

据债权人介绍,目前该破产案的主审法官邱某某已调虎丘区检察院任职,另一主审法官揭某某已到工业园区法院赴任。(方岩)

来源:城市经济导报头条-方鉴深度

来源:法商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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