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赵宏(上):法治的价值是在不确定中提供确定性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9-27 16:22 1

摘要:学人简介:赵宏,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曾任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研究领域包括德国公法、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国家学、个人信息权的公法保护等。

学人简介:赵宏,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曾任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研究领域包括德国公法、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国家学、个人信息权的公法保护等。

采访人:刘颖,阎聪聪、魏思雨对此文亦有贡献。

用专业的方式去介入社会生活

学 人:罗翔老师说从您身上能看到一种“正直的愤怒”,这和您作为西北人的成长经历有关系吗?

赵 宏:大家自从被罗翔老师“误导”之后,觉得我每天都在“愤怒”。其实,这是带了“朋友滤镜”之后的观察和总结。每个人身上都有自己的烙印,说不好这是来自家乡还是专业。从他者视角来说,我在某些地方表现得很像一个憨直的西北人,这些表现都可能被归为“你是西北人”。但我自己说不太清楚这是不是属于西北人的反应。家乡肯定会给人留下烙印,但我觉得可能还是法学专业的影响更大。

从行政法角度来说,这个专业最核心的问题之一是要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保护公民的权利——书中每篇文章基本都表达了这样的立场。为什么这两年大家对这个问题关注更多了?这本书出版前我没有意料到这个问题,后来明白,原来这是过去几年大家的直观体会,每个人都开始意识到权力就在身边,跟我们密不可分。

赵宏与好友合影,从左往右依次为李红勃、赵宏、陈碧和罗翔,四人均任教于中国政法大学

(转引自“南方人物周刊”公众号)

学 人:您提到,法治观念并不是坚不可摧的,自由落体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对您来说,写作是一种介入的手段吗?

赵 宏:对我个人而言,写作是一种手段。写作首先是一种观察的方式。开始写作之前,我跟现实生活之间没有特别的介入关系。虽然我是研究法律的,在课堂上也讲案例,但大部分案例其实都是法院判决,我们分析的都是其中的法律技术、技巧等。这些案例像是经过精心修剪的“景观盆栽”,不大能够让人了解社会真实的法治水平。

《权力的边界》云南人民出版社2023年11月版

当我开始进入公共写作,面对一大堆真实的案子,才了解到原来法治状况跟想象之间有很大的差距,专业法律人和普通大众之间,有很大的鸿沟。所以,我希望通过写作尽量弥合这样的鸿沟。

前不久,某电视台台长说,他对新闻的理解是:只能正面歌颂,不能做负面报道。在我看来,这是违背常识的。新闻的首要目的是监督而不是歌颂,类似,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如果不发声,法律观念的水位可能会不断降低。

前段时间,全国人大做了一个关于“全面禁燃烟花爆竹不合法”的备案审查。燃放烟花这件事肯定是有利有弊,但是要不要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禁止呢?我看到一个视频里,一个女孩在玩烟花,一名执法人员拿着灭火器对着烟花喷洒,这肯定是违法又违背常识的。

生活当中这种事情其实挺多。如果我们不去较真,不去持续关注,它没有被公众知悉或者媒体报道,没有被纠正,也许大家慢慢会觉得这类事稀松平常了。

学 人:在公共讨论里面,有专业人士介入是很重要的。作为一个受过法律训练的人,您认为专业人士在公共生活当中的角色和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赵 宏:专业会带来理性和力量。比如我们写的法律评论,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说理的方式,把观念渗透下去,而不是只表达感受和情绪。一些案子,即使能明显看出违法,也还是有深究的空间。通过个案把专业的态度和法理传递下去,这才是法律专业人士要做的。

法律评论区别于表达情绪的文章。情绪表达当然是被允许的,但是表达完之后还要想:这个事情到底问题出在哪里?我觉得这就需要专业人士来分析。

我写过一篇文章评论邢台“城管不让摆广告牌被骂牲口”一事。我看到这个视频很生气,因为底层人民生活不容易,这种情况下,城管这种执法肯定是违法的。但对专业法律人来说,其实从中挖掘的东西要更多,比如说城管的执法依据到底是什么?

视频里面提到的整治市容市貌,但这种法律依据本身的设定就有问题。如果文明城市的唯一指标就是市容市貌,那么它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是要保持街道特别干净,没有任何商业标识吗?这显然违背正常商业社会的逻辑,因为门店不可能没有商业标识,不然怎么经营呢?

这并不是孤例。比如海南某市一家新店开张,朋友送了两个花篮放在外面,该地城管就罚了店家200块钱;再比如一家小超市,由于门面比较闭塞,店主的孩子在超市门口摆了一张书桌做作业,就被认定为跨店经营。这种情况,大家都知道是有问题的。我们要做的就是分析法律依据的合法性,下次或许就可以要求对法律依据本身进行备案审查。如果作为僵化执法的法律依据被撤销的话,也许能够避免此类情况再度发生。

从这些个案中还要反思:制定市容市貌规范的时候,是不是仅仅考虑非常单一的市容市貌因素,而不考虑底层人的生存需要?现在各地都要求建立良好的营商环境,但一个城市的吸引力不仅在于多漂亮、多大气,更在于人们能够感觉到城市的宜居,感受到被尊重。从这些案例当中,法律人可以发现更多背后的法律问题,挖掘深入一点,大量类似的案子就能取得执法部门的关注,最终获得改变。从这个角度来看,专业介入与新闻报道还是有不太一样的地方。

“法治理想国”由中国政法大学教师陈碧、赵宏、李红勃、罗翔共同发起,系凤凰网评论部特约原创栏目。

学 人:新闻评论和专业的法律评论相比,法律评论会更加实际?

赵 宏:其实也不是,因为我们是互相合作的。我写公共评论,给我最大鼓励或者最大触动,甚至教会我如何去跟大众对话的都是新闻从业者。我从他们身上看到了新闻人战斗的姿态——只要有个“缝隙”,就一定要把这个事给干成。这点让我很钦佩。

另外,他们也教会了我怎么向受众表达。刚开始写评论文章时,我因为写惯了专业论文,写得太专业、太学术,所以他们经常让我降低专业深度。编辑让我了解了大众写作和专业写作是不一样的。

学术论文是“脑对脑”的过程,但写面向大众的文章要由心出发,先打动对方的内心,再用脑表现专业立场和分析。以前我写的评论文章像论文一样,面面俱到,争取逻辑滴水不漏,但这样会影响文章和观点的传播。编辑们的鼓励让我明白,评论不需要顾及全面,而应该突出重点,把核心观念传达出去。

写专栏之后,我结识了很多媒体朋友,看到在表达空间不是太大的情况下,媒体人还在坚持,这很不容易。有些案子从法理上几乎没有可写的,因为违法实在太显而易见,但是编辑认为还是应该写,写了之后才算守护了常识底线。

有时候编辑会把读者的评论发给我,刚开始会删掉一些负面的评论,怕我消化不了。但过一阵子,当我不是太在意的时候,就会把负面评论都放给我看。其实我自己倒觉得挺有意思,因为看了这些评论,就知道很多人的质疑点和分歧出现在哪儿,下次写的时候会比较有针对性。比如杭州地铁猥亵者信息公开案,杭州为推进信息公开,把地铁里的猥亵者的个人信息全部公开了。编辑向我约稿前做了问卷调查,让我想不到的是,超过90%的人是主张公开的,甚至还有人说“色狼十恶不赦,必须得枪毙”。

我认为不应该公开。法律上有“过罚相当”原则,即所受到的处罚要跟违法行为相当。猥亵行为的确不妥,给女性造成很大困扰,但法律对这类行为的处罚最多就是拘留15天。现在是数字时代,如果把个人信息全部公开,就会导致猥亵者的“社会性死亡”。道德上我们肯定是要谴责的,但是法律上不能这样做。

因为担心被骂,我在这篇文章里还特别指出作者是一名女性,而且也很讨厌这种行为。但作为专业人士,“过罚相当”这个原则还是要坚守的,不能过度惩罚一个人。文章发布后,我看到很多负面评论,但由此我大概知道大家关心的点到底在哪儿,下次从法律上会讲得更清楚一些。

塑造一个女性安全的环境,其实没必要通过让猥亵者“社会性死亡”的威慑方式来达到,还可以有其他方式。我还想要提醒的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即便把所有犯错误的人全都杀了,乱七八糟的情况还是会层出不穷,因为人性本身就很复杂,所以还是要谨守“过罚相当”的原则。我担心的是这种处罚方式会被随意仿效。后来处罚决定公开个人信息的案子还有不少,比如同性恋聚众淫乱,被人举报处罚后,处罚决定也给曝光了。

在写作的过程中,我会看到很多不同的想法,针对这些问题我会做一些回应,这也是大众和法律专家良好的互动。

学 人:在开始公共写作之前,您还通过别的方式参与公共生活吗?

赵 宏:作为一个大学老师提出立法建议或者去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开会,跟相关部门探讨等等,都是我们比较常规地参与公共生活的方式,但这种方式也面临信息壁垒。我看到的其实也是准备好的现成信息,只能针对立法建议稿提出一些有限度的专业意见,和真实生活之间还是缺乏直接的连接。当然这种方式也是有价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出来之后,我和立法机关沟通,就知道他们的考虑是什么,然后评估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如果站得住脚,如何做合适的法律表达。这些都是践行法律人的基本责任。

透视网暴背后存在的“偏见”

学 人:专家的发言跟大众的想法发生正面冲突的时候,可能就会引发网暴,包括罗翔老师之前也被网暴过。您遇到过这种情况吗?

赵 宏:我一般都不怎么看评论,而且我也没有罗老师那么有名。恶评肯定是有的,但目前我没有遭遇过像他那样的网暴。我认为,如果完全看不到负面评价也容易就会活在自己的偏见当中。所以有时候从别人极端的言论当中,也会看到一些自己视角的局限。

罗老师近期被网暴,是他讨论了罪犯子女能否考公的话题。那篇稿子其实是我约他写的,我们都觉得罪犯子女不能考公是违背法理的。中国发展到这个阶段,不应该再搞连坐制度。大家觉得写这个话题没有任何问题,也没有风险,结果发现有一大群人都在骂,我们觉得非常震惊。

但是当我们查看那些评论时,会发现大家背后的想法。比如他们有一个非常典型的想法:犯罪分子等同于贪污犯罪分子。在法律上,犯罪种类特别多,贪污腐败只是其中很小的门类。大量犯罪是什么呢?比如酒驾和帮信。酒驾判刑后,子女都不能考公务员,实在有点过分了。有一个男孩给罗翔老师写信,说他爸爸家暴他妈妈,爸爸被判刑后,他终于从噩梦中解脱出来,可以和妈妈好好生活,所以特别努力读书,结果却因为爸爸是犯罪分子,不能考公务员。这是不是很荒谬?

还有个问题也是我们想象不到的,有很多法学老师在我们的朋友圈留言,说犯罪分子的子女可以干别的,比如开咖啡馆、送外卖,但不能当公务员。究其本质,在这些人的潜意识里,公务员是特权阶层,属于少数人享受的权利。但在我看来,公务员就是普通工作中的一种。

当我以为的常识居然还有那么多人反对时,我才能发现问题的根源。从这个角度看,那些负面评论还是挺有价值的,他们的意见也值得被认真对待。这些评论也在提示着我们,无论是谁,我们都活在自己的偏见当中。

学 人:您在书中提到自己的公众号文章被删除一事,文章被删的时候,写作的热情会被打击吗?

赵 宏:现在没有,刚开始反应比较激烈。因为你很想表达,所以写完之后就被删掉,心里肯定是很难受的,觉得做很多事情没有用,陷入虚无。以前写文章,编辑提醒我不能这么写,我都会很不爽,还是想按照自己的表达方式把意见传达出去。但现在我不会了,我会想想做这个事情的目的是什么,我会为了达成目的做一些退让和妥协。所以,当编辑让我改一个更温和的版本,我完全可以接受。因为最重要的还是把意见表达出去,把事儿做成。

另外,现在写东西比较快,都是被新闻人训练出来的。以前每次写完,我都要字斟句酌。编辑会建议我赶在窗口期发布,因为这样或许还可以推进事情的演变。有的时候修正一下尺度,意见也就传达出去了,但这个事也不是靠我一个人做到的。当你沉浸在一种特别不好的情绪当中,觉得写这么好怎么被删了,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夸大了自己的作用,还是虚荣心作祟。

学 人:近年来网络犯罪也越来越成为学界讨论的一个热点,您也在书里面专门花一章讲网络秩序,但是您说现在给网暴专门立法的条件还不成熟,贸然出台容易造成以暴制暴的情况。您觉得成熟的条件应该是什么样的?

赵 宏:至少到目前为止,大家对于“网暴”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要打击的范围和对象都不清楚。

对于网暴,每个人的体会都不一样。举个例子,我去参加凤凰卫视的活动谈到网暴时,有个传媒大学的学生表态赞成严厉制裁网暴。主持人问他有没有遭遇过网暴,他说有,在考大学之前,在微博上发布了个人照片等信息,很多人在下面嘲讽他的长相。他认为这就是对他的网暴。我认为如果把这个纳入网暴的范畴,很容易伤及无辜。因为很多人会不由自主地评价他人。这个事在道德上是有问题的,但是不一定要在法律上惩罚。一旦开启惩罚,它的范围就会越来越大。比如不仅要惩罚网暴发起者,还要惩罚推波助澜者、添砖加瓦者等等。

在网络世界当中,每个人掌握的信息都是不全的,很容易出现反转。例如山西大同女生的案子,我认为她勇敢表达了自己的声音,写了一大堆评论,对男性也进行了批评。假如事情往后反转,有人认为她之前写的内容是网暴,就很容易被划到打击范围之内。我们连网暴和正常言论自由的边界到底在哪都不是特别清楚,网暴到底要达到什么程度才应该惩罚,也不是特别清楚,这个时候把转发了500条、5000条等作为处罚的数量标准,很容易造成过度打击,压制个人言论自由,导致大家都不敢说话。

另外,大家不能对网络秩序抱有过高的期待。比如刘学州的例子,我也是很痛心的。刘学州从最初寻亲开始,其实就是依赖网络的,所以他把很多情感都投射到虚拟世界当中。当这些陌生人突然之间发生巨大反转,一面倒地去骂他的时候,他的精神就崩塌了。这个案子最后的结果是要追究那些网暴他的人的责任,但不应该因此就加大对所有网暴的处罚。因为并不是加大法律惩戒的力度,就能够遏制这类事情。无论刑法规定有多严厉,生活中的暴力还是层出不穷,这是人性的问题。何况在虚拟世界,我们不用现身,不用承担真实世界当中的道德负担。尤其是青少年,可能需要提醒的是,不能让他们过度依赖互联网,把所有情感寄托都放在互联网上。

法律总要在很多冲突的价值之间进行选择,既要看到网暴问题的泛滥程度,也要看到网络是一个意见表达的通道,很多事情的促成也是来自大家在网络上不断地发声。比如小花梅的案子,就是因为有那么多网友不断关注,最后才促成了这样的结果。再比如“北极鲶鱼案”,一个女生炫耀爷爷被一大堆人骂。对她个人来说,这是网暴,但如果要去打击的话,连公众监督的可能都没有了。

理论上,制止网暴最好的方式是让平台提前对所有用户的发言进行审查,但这样做的问题就是伤害言论自由。所以很多时候都需要平衡这些利益。现在既然法律概念都不是特别清楚,就不应该擅自扩大打击幅度和范围。

从2023年3月开始,各大平台出台了一个防网暴机制,有个一键报警功能,如果用户被投诉持续发出恶毒语言,可能会被禁言甚至彻底封禁,还可能采取其他技术性方式,比如拒绝陌生人跟你私信等。平台采取这些技术性手段都没有问题,但是法律强行介入的话,可能强度就会比较大。因为法律一旦进入,就会要求平台承担特别大的责任,比如提前审查等。平台不是执法人员,区分不了哪些是网暴语言,哪些是一般语言。审查的结果很可能把正常的文章给删掉。

赵宏在“一席”发表演讲(转载自“一席”公众号)

不能用法律强制拔高对人的道德要求

学 人:您在书里面提到要警戒司法的道德化倾向,避免道德成为司法判断的标准,能不能具体讲讲道德在法治当中的作用?

赵 宏:法律当然要符合大家对于道德的一般认识和判断。但是要注意,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我们做普法工作时很多人会说,如果没有我们的宣导,自己差点就违法了。刚开始听到这个话,我会觉得还挺骄傲的,但回过头来想,如果法律和一般道德观念相违背的话,法律本身肯定是有问题的。如果一不留神就违法了,也许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法律的问题。

法律要和一般人的道德意识匹配,但反过来讲,法律也不能无限度地拔高对大家的道德要求。如果法律无限度地拔高对每个普通人的道德要求,就突破了自己的边界。

最典型的是“江歌案”。这个案子判决出来后,每个人都觉得大快人心。刘鑫反锁了房门,导致江歌被杀,这里面涉及几个问题。第一,刘鑫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让她承担杀人的刑事责任,这个要求有点过高。我们每个人都可以设想一下,外面有个人拿着刀追杀你,你先逃进去了,跟你一起的朋友可能慢了一点,这时你会不会锁上门?法律不能要求每个人都见义勇为,这在任何国家,刑事上可能都不构成犯罪。

反过来,既然你引入了危险,江歌是为你而死,至少要对江歌母亲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是没有问题的。但问题是,在司法判决当中,大量援引的不是法律,而是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道德,借此对刘鑫进行了很多道德批判,这已经超越了法律的边界。道德可以进入法律,但是必须经过法律规范的过滤和筛除,否则任何人都可以随便借法律对他人进行道德批判。

如果法律把每个人的道德标准都无限拔高的话,就会出现很多问题。我为什么特别反对对劣迹艺人进行终身禁业?因为吸毒嫖娼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不是犯罪。公安机关已经进行了处罚,还要终身禁业,背后的理由是什么?其实更多的是道德理由,即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应该是德艺双馨的,做了违法的事情,就会给大众带来不良示范,因此要严厉处罚。这就是用法律的方式强制拔高了对人的道德要求,是要警惕的。

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有两方面,一方面法律当然要符合一般公众的道德观念,但另外一方面,法律不能无限度地拔高道德要求。如果无限度地拔高,就超出了法律的边界,会对当事人形成二次判决。在刑事案件的判决当中,我们只能说此人有没有构成犯罪,要承担什么责任,而不是大量罗列此人道德上有多败坏——这不是法律要做的,如果那样的话,法律也丧失了本身的基本定位。否则,道德审判会走向人民审判,到最后专业机关会被消解掉,其实是很可怕的。

学 人:这是不是因为中国一直没有法治精神的历史或者传统?

赵 宏:历史上说伦理道德,要么说法家,要么说儒家,现在则强调法治精神。作为一个现代人,当这两种秩序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怎么面对他们的区别?不能说我们没有法治精神,而是说现代法治传统的时间没有那么长,很多人对法治的理解还停留在法家的理解,比如严刑峻法,追求重刑主义——这其实只是法律的一个方面。我们缺少的是另外一面:法律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对国家权力的约束和限制,法治指向的是国家。这也是法律专业最重要的一个核心,法律不仅仅限制普通个人不能逾越边界侵犯他人,同样也限制国家权力不能随便逾越界限,侵犯个人权利。

有一次我去我儿子学校讲法治课,我说小朋友每次想到法律,都只能想到是有小偷或坏蛋,然后有警察抓他们,抓完了之后被判刑,这是片面的。还有另外一个方面,法律其实是保护大家的工具,即便你是社会当中的弱者,你的权利、自由还是要得到保护,受到尊重。对小朋友来说,谁是有权者?家长、老师绝对是有权者,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约束家长和老师不能随便侵犯孩子的。

我们做普法的时候,更希望尽可能传达法治的另一面,即便你有错误、道德上有亏、能力不行、是社会当中的弱者,也可以受到尊重,也可以有尊严地活着,这是法治的基本精神。我写了这么多的案子,其实都是想对抗法家重刑主义观念。社会生活中出现了这么多问题,处理的方式只有加大处罚力度,扩大处罚圈,但是这些手段没有办法被证明起到了治理效果,甚至很多时候会鼓励违法者去选择一个更恶劣的行为。

不断扩张处罚圈很容易让人一不小心就落入处罚圈当中。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一审稿》里面有一条,私拆他人快递包裹要被拘留5天,我看到这条的时候,刚好拆了邻居家的一个包裹。要知道拘留5天会产生终身影响,违法记录可能消除不了,考公、考研都会受到影响。但其实这种失误是很普遍的。很多人说,这里是不是还要分辨是不是故意的,但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总则中没有规定处罚的时候必须要有主观故意。所以在立法时这一条应该加上故意作为限制要件。

处罚范围不断扩大,导致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违法分子,这不是现代法治社会要追求的一个状态。我们要克服自古以来法家非常严格的重刑主义——一个人犯罪,全家株连,或者一个人犯罪,株连三代的观念。这种观念在社会上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所以我们要回到法律本身的定位,要保障个人尊严和个人自由,让每个人都觉得在这个社会中是可以受到尊重,得到保障的,感受到这是一个很好的法治社会。

来源:学人scholar一点号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