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家庭矛盾,小丽在业主群以及亲戚和同事微信群内公然发布丈夫大林的身份证照片,并配文“骗老人家的钱”等侮辱性言语。群内有成员提醒,但小丽未予理会,进一步扩大对大林的负面描述。小丽因家庭矛盾在微信群辱骂丈夫,是否构成侵权?
因家庭矛盾,小丽在业主群以及亲戚和同事微信群内公然发布丈夫大林的身份证照片,并配文“骗老人家的钱”等侮辱性言语。群内有成员提醒,但小丽未予理会,进一步扩大对大林的负面描述。小丽因家庭矛盾在微信群辱骂丈夫,是否构成侵权?
——构成对丈夫肖像权、名誉权的侵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人格权的保护不受身份关系限制。本案中,大林与小丽的纠纷源于家庭内部矛盾。小丽将家庭矛盾延伸至微信群这一公共社交空间,擅自公开大林身份证照片,以辱骂性语言对大林进行攻击,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该行为已突破“家务事”的私域范畴,构成对大林肖像权、名誉权的侵害。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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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