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钻孔水位观测台账》中,SW002号长观孔1月、2月水位变化较大,高差8米,未开展水位动态预测分析工作;
检查发现府谷能源投资集团五一矿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1.煤矿没有及时清扫、冲洗沉积煤尘。回风大巷1500m~1700m、西带式输送机大巷掘进工作面综掘机顶部、胶带机机尾煤尘堆积厚度超过2mm;
2.《矿井充水性图》中“三区”范围与《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中“三区”划分不一致;
3.《西带式输送机大巷掘进工作面探放水设计》不能指导实际:设计只要求布置三个钻孔进行钻探,实际采取物探和利用原隐蔽治灾因素普查工程中千米钻孔成果代替;
4.《2025年钻孔水位观测台账》中,SW002号长观孔1月、2月水位变化较大,高差8米,未开展水位动态预测分析工作;
5.现场检查时井下未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
6.煤矿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未按《五一煤矿干部上岗检查制度》中“每月检查三次”的规定对主通风机房进行检查:机电副矿长2025年6月检查1次、7月检查2次,机电副总工程师2025年5月检查2次、6月检查2次;
7.查看工业视频,2025年6月28日零点班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进行永久支护期间未按作业规程规定使用临时支护装置;
8.煤矿井下西辅运大巷2200米至2450米段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电缆紧挨管子敷设,未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9.煤矿井下西带式输送机巷带式输送机编号为77#H架处有两根锚杆外漏处弯曲,螺母未紧贴托盘,西带式输送机大巷掘进工作面迎头顶板局部离层,有两根锚杆托板未紧贴顶板煤壁,支护失效,不符合《带式输送机大巷掘进作业规程》的规定;
10.煤矿井下西带式输送机巷带式输送机H架编号为89#至99#段、228#至265#上胶带跑偏,胶带超出托辊端部边缘50mm;带式输送机机尾处下胶带跑偏,胶带紧贴H架内侧;
11.煤矿井下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卸载滚筒处未设防护栏;煤矿井下西带式输送机巷带式输送机机尾防护罩高度低于机尾滚筒,未遮拦住机尾滚筒转动部位;
12.煤矿井下回风大巷2150m、2200m处风筒漏风,煤矿井下西带式输送机巷编号为73#、100#风筒漏风,未及时处理;
13.2025年8月6日现场测试煤矿井下西带式输送机巷掘进工作面瓦斯电闭锁,瓦斯超限报警后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未应急联动;现场测试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风筒传感器风电闭锁,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和语音广播系统未联动报警;
14.煤矿井下辅运大巷750m、回风大巷1500m处自动隔爆装置均为单向安设,未按说明书要求成对、双向安设;
15.煤矿西带式输送机大巷2600米处非行人侧安设有排水泵,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未设过桥;
16.煤矿西带式输送机大巷掘进工作面粉尘传感器现场测试时读数无变化,未定期检查维修;
17.煤矿雨季三防物资库存放的23个安全帽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现已超过30个月的使用有效期;
18.煤矿编制的应急预案(2023年3月编制)未及时修订完善:编制依据仍包括《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中缺少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应急演练规划表仍为2022-2024年;
19.煤矿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配备应急物资,预案要求雨季三防物资库配备雨鞋30双、安全帽30个、警戒线300米,实际配备雨鞋10双、安全帽23个、警戒线200米;
20.施工单位(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一煤矿项目部)未为从业人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1.煤矿井下配电系统图中未标注辅运大巷、主运大巷掘进工作面电气设备供电电缆的电压;
22.煤矿未建立生产副总工程师、采掘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单位(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一煤矿项目部)未建立机电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2.《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3.《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二条;
4.《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6.《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4.10;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6.6;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和《头部防护安全帽》(GB2811-2019)7.2;
18.《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七十四条第二款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1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21.《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七条第四项;
2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二款
依据相关法律,分别处罚如下: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16,000.00);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16,000.00);
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1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1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陆仟元整(¥286,000.00),警告
府谷能源投资集团五一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04月28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高家音子村,法定代表人为徐*。井田面积8.27km2,设计生产能力150万吨/年。批准开采3、4、5、6、7、8-1、8-2、9-1号煤层共计8层,4、6、7、8煤层为主采煤层,平均厚度4.14m,1.43m,1.78m,8.74m。煤层自燃倾向性等级为II类,属于自燃煤层,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
来源:谈地论天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