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量刑与辩护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9-24 23:39 1

摘要: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核心特征

* 保护法益: 本罪保护的是复杂客体,主要是社会公共秩序,特别是信息网络环境下的公共秩序。

* 行为对象特定: 仅限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这四类信息。这四类信息具有突发性强、影响面广、与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特点,极易引发社会恐慌。

* 行为方式: 包括“编造并传播”和“明知虚假而故意传播”两种行为模式。

要构成此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

1. 犯罪主体

*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单位不构成本罪。但如果单位组织实施,可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 犯罪主观方面

*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 对于“编造并传播”者: 行为人明知自己编造的是虚假的“四类信息”,并希望或放任其传播并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发生。

* 对于“传播”者: 必须是“明知”是虚假的“四类信息”而故意传播。“明知”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关键。 司法机关会综合以下因素判断:

* 虚假信息的明显程度、荒诞程度。

* 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专业背景(如是否为相关领域从业者)。

* 信息是否有正规渠道的辟谣、澄清。

* 行为人获取信息的来源、渠道是否可靠。

* 行为人在传播前或传播中是否有过怀疑、询问或核实的行为。

3. 犯罪客观方面

* 行为: 实施了“编造”和/或“传播”的行为。

* 编造: 无中生有地捏造、虚构。

* 传播: 通过信息网络(如微信、微博、抖音、论坛等)或其他媒体(如报刊、广播、电视等)使虚假信息被不特定多数人知悉。点对点的发送(如私信)通常不认定为“传播”,但向人数众多的群组发送则可能构成。

* 内容: 虚假信息必须属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

* 险情: 如重大交通事故、化工厂爆炸、持械伤人等在逃等。

* 疫情: 如突发传染病、动物疫情等。

* 灾情: 如地震、洪水、森林大火等。

* 警情: 如虚构的恐怖袭击、群体性事件、恶性刑事案件等。

* 后果: 必须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这是罪与非罪的关键界限。

4. 犯罪客体与社会危害性

* 侵害了公共秩序,造成了现实的社会管理混乱和公众恐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司法实践,“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通常表现为以下情形(满足其一即可):

1. 引发群体性事件: 导致公众聚集、围堵、冲击公共场所或政府机关等。

2. 引发公共秩序混乱: 导致商场、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引发大规模踩踏等风险。

3. 引发恐慌性人员流动: 如大量居民因听信“疫情”谣言而逃离,或因听信“灾情”谣言而大规模转移。

4. 致使公安、消防、防疫等国家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 如出动大量警力处置、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大规模排查等,造成公共资源的严重浪费。(这是最常见的认定情形)

5. 严重影响经济秩序: 如引发区域性抢购、物价剧烈波动、股市异常波动等。

6.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如导致人员伤亡(如听信谣言跳楼)、重大经济损失等。

注意: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例如仅在极小范围内传播,未造成实际影响,经批评教育后及时删除并消除影响,可能不作为犯罪处理,而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拘留、罚款)。

本罪有两档量刑幅度:

1. 基本刑: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加重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指:

* 导致人员死亡、重伤的。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的。

* 造成社会秩序极度混乱,产生极其恶劣的国际或国内影响的。

* 其他与上述情形相当的严重后果。

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虚假信息的内容、传播范围、实际危害、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事后表现(如是否删除、悔罪) 等因素。

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核心角度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1. 无罪辩护要点

* 主观上不明知: 论证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所传播的信息是虚假的,有合理理由相信其真实性(如信息源看似权威,行为人已尽到一般注意义务)。这是最核心的辩护策略之一。

* 内容不属于“四类信息”: 论证所涉信息不属于法定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可能只是一般性的虚假信息或商业谣言,不构成本罪(可能涉及诽谤罪或损害商业信誉罪等)。

* 未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 论证行为的影响范围小,未引发实际混乱,或职能部门采取的措施属于正常履职范围,未造成公共资源的严重浪费。争取做无罪或情节显著轻微出罪处理。

* 证据不足: 质疑指控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例如无法证明虚假信息是被告人编造或首次传播,电子数据取证程序违法等。

2. 罪轻辩护要点(从轻、减轻处罚)

* 区分“编造者”与“传播者”: 对于单纯的传播者,特别是被他人误导的二次传播者,强调其作用较小、主观恶性较低。

* 犯罪情节轻微: 强调传播范围有限、及时醒悟并删除信息、积极消除影响。

* 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从宽情节。

* 认罪认罚: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 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向法庭提出。

* 未造成实质性危害: 尽管触犯了法律,但未产生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不可逆的后果。

1. “浙江陈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2019)

* 案情: 陈某为博取关注,编造“XX地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虚假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引发当地养殖户恐慌,农业部门启动应急排查机制。

* 判决要点: 法院认为陈某编造疫情信息并传播,致使政府部门采取紧急措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

* 启示: 明确将“致使国家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2. “天津赵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2020)

* 案情: 赵某某在疫情期间,编造其所在小区出现大量确诊病例并被隐瞒的虚假信息,在微信群中传播,引发居民恐慌和聚集。

* 判决要点: 法院认定其行为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引发群体性焦虑和聚集,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防疫工作,依法惩处。

* 启示: 在特殊时期(如疫情期间),此类行为的危害性会被从重评价。

总结

是否“明知”是虚假信息? 审查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信息来源、有无核实可能性。

客观方面

信息是否属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 严格限缩解释,不属于则可能不构成本罪。

危害结果

是否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审查是否引发群体事件、恐慌、或导致公权力部门无效出动。

量刑情节

是否有从轻、减轻情节? 区分编造与传播,考察自首、立功、认罪认罚、悔罪表现等。

来源:爱小法法律咨询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