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地时间9月25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一致裁定维持特朗普第一任期内对中国商品征收301关税的决定,认为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7(a)(1)(C)条,美国贸易代表(USTR)有权修改原始的301条行动,因为以最初的500亿美元关税应对中国的不公平贸易实
当地时间9月25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一致裁定维持特朗普第一任期内对中国商品征收301关税的决定,认为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7(a)(1)(C)条,美国贸易代表(USTR)有权修改原始的301条行动,因为以最初的500亿美元关税应对中国的不公平贸易实践“不再适当”,包括知识产权盗窃和技术转移,中国对初始关税的报复措施被视为证明升级关税的依据,USTR有权再增加关税。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上诉的进口商关于“修改”仅限于减少或终止的狭义解释的观点,认为该条款允许增加关税以实现法定目标,肯定了USTR在关税征收决定的行政权威,认定清单3和清单4A关税合法且程序合规。
在上诉判决公布之际,有必要回顾这起诉讼的缘起。
这起诉讼的依据是《美国法典》第28章第1581 i (1)(B)条。美国2017年以其《1974年贸易法》的第301-310节(统称301条款)为依据对中国开启301调查,并从2018年6月20日开始陆续发布了4份清单,对中国进口产品加征额外关税,其中清单4根据生效时间又分为清单4A和清单4B。由于USTR在机构性质上属于行政部门,故其加征关税的行为不仅应符合301条款的程序及实体规范,还应受到《行政程序法》等其他国内法律的约束。《美国法典》第28章第1581 i (1)(B)条赋予了利害关系人就USTR所做的行政决定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起诉的权利,CIT对美国行政机构或其官员依据美国法律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费用或其他税款而引起的任何民事诉讼拥有专属管辖权。
2020年9月10日,总部位于美国的进口商HMTX公司(HMTX Industries. LLC)率先向CIT提起行政诉讼,认为美国政府、USTR、时任美国贸易代表罗伯特·莱特希泽、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及其代理负责人马克·摩根超越权限以“清单3”和“清单4A”加征额外关税,违反了《1974年贸易法》和其他法律,要求退还已缴纳的税金。随后,约6000家从中国进口商品的进口商对“清单3”和“清单4A”以及“清单4B”提出了类似的质疑,要求退还已缴纳的关税。这是美国国内私主体在美国法院首次对301条款发起挑战。无论从案件性质还是案件数量上看,都是前所未有的。
CIT将所有案件分配给了由3名法官组成的小组,并创建了一个名为“涉及301条款的案件”的“主案件”,并决定选取有代表性的样本案件先行审理,其他相关案件的程序相应中止,通过样本案件即可推知法院对此类争议的态度并预测同类案件走向。2021年3月31日,HMTX公司诉美国案被法院明确指定为样本案件。HMTX指控USTR在制定“清单3”和“清单4A”时违反了程序规则、超越了《1974年贸易法》第307节赋予的权限,其决定是武断和变化无常的。
CIT裁决支持了美国政府,其核心意见可归纳为三点:第一,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第二,USTR发布“清单3”和“清单4”并没有超出第307(a)(1)(B)条所授予的权力,因为中国的报复行为构成了与特定的不公平贸易政策“相关”的行为,并且报复行为给美国商业带来了更大的负担;第三,USTR已充分回应了利害关系方提交的评论意见,USTR的相关声明让法院理解了USTR在考虑了支持与反对征税的意见、加入或排除特定的产品税目的请求以及其他可替代的措施之后,如何做出了对“清单3”和“清单4”中产品进行征税的决定,尽管中间CIT曾要求贸易代表重审其决定,就“清单3”和“清单4A”的征税理由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和回应,但最终肯定了USTR的重审决定。
CIT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为美国既有对华301关税背书,特朗普政府进一步的301关税措施由此也有了更大的法律底气。
来源:法苑群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