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1年3月初,庞某和朋友卢某闲聊时提出了申请廉租房的想法,卢某便谎称自己“有关系”“有门路”,能低价申请到廉租房。卢某以伪造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收款单”为幌子,让毫无戒备心的庞某和其想购买廉租房的亲戚朋友陆续交了近150多万元。2023年,庞某
由玉林市两级检察院与玉林广播电视台联合举办的新闻综合频道《法治新视界——检察官说案》普法栏目上新了!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轻信他人办廉租房有“门路” 中了诈骗分子的“套路”》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轻信他人办廉租房有“门路” 中了诈骗分子的“套路”
主讲人:廖科源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初,庞某和朋友卢某闲聊时提出了申请廉租房的想法,卢某便谎称自己“有关系”“有门路”,能低价申请到廉租房。卢某以伪造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收款单”为幌子,让毫无戒备心的庞某和其想购买廉租房的亲戚朋友陆续交了近150多万元。2023年,庞某及其亲戚朋友联系卢某要求交房或者退款,卢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无法退款,庞某等人经验证“审批表”“收款单”是假的,才反应过来这一切都是骗局。
最终,法院以卢某犯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律知识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检察官提醒
所谓的廉租房“门路”,都是诈骗分子的“套路”。在此,呼吁广大市民朋友,如果自身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可以通过正规渠道到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办理;如果不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切记不能抱着“走后门”的侥幸心理,试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得廉租房资格,这种心理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平原则,更可能让你成为诈骗分子的“猎物”。大家要提高防范意识,切勿轻信非官方消息,谨防上当受骗。
来源:玉林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