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万案”开庭在即:那些关乎事实与法律的关键疑问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9-24 21:09 3

摘要:所谓“52万案”开庭在即,许某或将此前递交给法院的52万票据,作为向郭杜熊主张姚策医疗费出资的依据。但结合事实表述、票据流向及法律原则来看,这一主张存在多重关键疑问,具体梳理如下:

所谓“52万案”开庭在即,许某或将此前递交给法院的52万票据,作为向郭杜熊主张姚策医疗费出资的依据。但结合事实表述、票据流向及法律原则来看,这一主张存在多重关键疑问,具体梳理如下:

一、票据递交≠实际出资,需实质证据佐证

52万票据虽由许某递交给法院,但“票据递交人”与“实际出资人”不能直接划等号。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若要证明这52万均为许某出资,需额外提供转账记录、付款凭证、银行流水等能体现资金实际流向的证据,而非仅凭票据持有或递交行为认定。正如小熊在直播间的形象比喻:“我把这瓶水递给一木,让一木把水送给你,难道这瓶水就是一木出钱买的吗?” 该类比清晰指出了票据与出资的非等同关系。

二、许某自身表述与52万票据存在直接矛盾

1. 许某曾在微博发文明确:“姚策去年2月份生病到5月份医疗救治费用,

及8月份买药全是我们夫妻到处借钱和单位同事捐款让我们度过最艰难的日子。” 此内容限定了其出资范围为2月至5月(五一前)的医疗费及8月买药费用;

2. 她在与记者的电话沟通中进一步承认,为姚策看病的出资总额为28万元,其中包含单位同事捐款8万元、汇往日本的预约款10万元(后被日方退还)

但涉事的52万姚策医疗费统计表,覆盖时间为2020年2月14日至9月,包含了许某自认“不再出资”的5月至9月费用。按其自身说法,52万票据显然无法全部归为她的出资,二者存在明显矛盾。

三、5月至9月票据流向存疑,或因联合起诉保管

据杜女士讲述,2020年9月郭杜策单独起诉淮河医院时,法院要求姚策递交医疗费票据,姚策却称所有票据均在许某处(含5月至9月票据)。结合实际情况分析:

五一认亲前,姚策就诊均由许某陪同,2月至4月费用由其支付,持有该阶段票据具有合理性;

五一认亲后,照顾姚策医疗的工作已移交郭杜熊,且“两个孩子各回各家,各找各妈”,许某未在上海、杭州就诊现场,既无法直接付款,也无合理理由获取该阶段票据。

由此推测,五一后票据到许某手中,大概率是因最初两家计划联合起诉淮河医院,约定由许某统一整理保管所有票据;后续两家分开起诉时,票据未及时移交,导致姚策单独起诉时无票可用。

此外,医疗费赔偿权利主体本为姚策,许姚案中法院无法支持“许某直接主张姚策的医疗费赔偿”。正因如此,许某曾代理姚策向法院递交2020年2月14日至9月的票据,共计58张,票面总金额528195.03元,由法官裴某某接收,当时递交人即为许某。

四、52万全为许某出资与事实相悖,且需明确出资性质

一方面,52万是姚策自4月14日发现癌症至9月的全部医疗费,若均为许某出资,就意味着姚策此前募捐的款项未用于自身治疗,这既与客观事实不符,也与许某“2月到5月费用是我们夫妻承担”的表述矛盾。

另一方面,许某若想追回“出资的医疗费”,不能仅靠递交票据——姚策应得的医疗费赔偿。关键在于明确“出资性质”:

若出资属于赠与性质(如无明确还款约定的资助),根据《民法典》,赠与完成后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

若能提供充足证据(如借条、转账备注、聊天记录等)证明出资属于与姚策的借款,则该款项属于姚策遗产,继承人熊磊需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姚策生前对许某欠款的义务。

许某要回资金的关键,在于有充足证据证明资金为对姚策的借款,而非依赖52万医疗票据,二者不存在直接关联。

来源:蒿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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