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含道理|花钱“托关系”就能上好学校?警惕“入学请托”诈骗陷阱!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9-24 18:46 3

摘要:案例一:被告人陈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谎称自己是检察院领导,有很强的人脉关系,只需支付“关系费”就可以让子女入学鼓楼区重点小学。为隐瞒犯罪事实,陈某某还向被害人发送编造的入学通知书等材料,使被害人误认为孩子已被学校录取。9名被害人信以为真,陆续向陈某某指定的银行

案例详情

案例一:被告人陈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谎称自己是检察院领导,有很强的人脉关系,只需支付“关系费”就可以让子女入学鼓楼区重点小学。为隐瞒犯罪事实,陈某某还向被害人发送编造的入学通知书等材料,使被害人误认为孩子已被学校录取。9名被害人信以为真,陆续向陈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104.6万元,但所有款项均被陈某某用于直播打赏等个人消费。

案例二:被告人尤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课后托管中心等地虚构自己手上有很多中小学校的入学名额,多次骗取学生家长及中间人的钱财。13名被害人上当受骗,诈骗金额累计达312万元。

法院审理

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104.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1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二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以依法惩处。二被告人犯罪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积极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陈某某、尤某某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责令其二人向各被害人退赔损失。

“入学请托”诈骗案件之所以在招生季高发,正是由于犯罪分子抓住了家长的焦虑心理。犯罪分子通过虚构领导亲戚、退休干部、教育机构内部人员等身份,并伪造录取通知书、聊天记录、缴费凭证等材料,甚至安排同伙扮演“中间人”“领导”,制造“内部名额”“特殊渠道”的假象,获取家长信任以便实施诈骗。此类案件多发生在熟人圈层,以信任关系为基础,并有“不成功可退款”的承诺作掩护,使骗局更具迷惑性。

让子女接受更加优质的教育无可厚非,但必须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来实现。两起案件中,家长通过“入学请托”的违法方式企图获取重点学校招生名额,看似是“爱孩子”,实际可能落入诈骗陷阱,更严重损害了教育招生的公平公正。晋安法院提醒广大家长,凡涉及入学事宜,请务必通过官方公布的正规渠道办理,遇到疑问直接向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咨询,切勿相信任何“有关系”“包办入学”的谎言。

专家点评

福州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近年来,“入学请托”类诈骗案件持续高发,严重扰乱教育公平和社会诚信体系。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类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核心在于准确把握两个要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构建以“事前-事中-事后”为脉络的综合审查框架。在事前阶段,应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具备实现请托事项的客观条件或实际能力,例如其职业背景、社会关系、过往成功案例等;在事中阶段,须考察其是否开展真实、有效的请托行为,如与相关人员的联络记录、材料递交等客观证据;在事后阶段,则应聚焦于事项未办成后行为人的反应,是积极沟通退款、主动说明进展,还是推诿拖延、变更联系方式甚至逃匿失联。

在对“入学请托”案件进行刑事定性时,应注重根据各行为人在案件中的具体地位、角色分工及所起作用作出精准区分。若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事前通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收受请托人财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入学利益,则该行为人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若行为人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其主要行为是为请托人(行贿方)牵线搭桥、传递信息、沟通贿赂条件,从而促成行贿的实现,则其行为视具体情况可能构成行贿罪的共犯,或者在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时,独立构成介绍贿赂罪。在特定复杂案件中,还可能出现一个行为同时触犯行贿罪与受贿罪帮助犯的想象竞合情形,需从一重罪处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模式、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不符合上述贿赂类犯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其根本不具备办理请托事项的能力和条件,亦无任何真实办事行为,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能力或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则应回归诈骗罪的本质进行审查,依法认定其构成诈骗罪,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文:晋安法院 郑玮明

编辑:魏蓉

来源:三斤西瓜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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