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一批暨“守护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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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山西省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铁拳”和“守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以及违规使用地理标志等违法行为,持续规范市场秩序,依法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的作用,引导经营主体合法规范经营,省局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

山西省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铁拳”和“守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以及违规使用地理标志等违法行为,持续规范市场秩序,依法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的作用,引导经营主体合法规范经营,省局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阳泉市某纸业公司侵犯“维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7月18日,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案件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厂房内堆放的卫生纸、包装膜、包装袋、卷杆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自2023年3月始共生产了4种型号的“维达”卫生纸,货值金额共计312.9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太原市迎泽区某体育用品店、太原市迎泽区某体育用品专卖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12月5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太原市迎泽区某体育用品店和太原市迎泽区某体育用品专卖店进行现场核查。经查,两店销售的部分“耐克”牌产品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产品,涉案物品货值金额21.68万元,已达到定罪标准。两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相同,购进的涉案产品供两店同时销售,故合并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3、运城市稷山县某鞋铺涉嫌销售侵犯“新平衡”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运动鞋)案

2025年2月19日,运城市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待售的带有“N”标识或与“N”近似标识的运动鞋共9品牌12个型号计22双,均为侵犯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货值金额641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进货票据(销货清单)、供货商的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能说明进货来源,且购进商品时均以包装盒标注的品牌购进,并不知道所售商品侵犯了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运城市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山西省市场监管部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目录(2023年版)》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同时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临汾市(供货商所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置。

4、太原市尖草坪区某经销部涉嫌销售侵犯“东方雨虹”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防水浆料、涂料)案

2024年11月6日,太原市尖草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从太原市尖草坪区秦某处购进的防水涂料、浆料40桶,从张某处购进的防水浆料50桶,均为侵犯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货值共计13350元。截止案发当日,当事人已售出5桶侵权商品,违法所得76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联系消费者进行退赔,危害后果轻微。太原市尖草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85桶,罚款4000元。

5、临汾某醋业公司侵犯“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9月11日,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线索,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第三方公司生产加工了一批陈醋(执行标准为GB/T18187),并将名称标为“山西老陈醋”,与山西老陈醋国家标准(GB/T19777)不符合。截止检查当日,当事人共购进800ml规格的60壶(每壶3.5元),2.5L规格的12壶(每壶10元),共计330元,并于2024年3月4日将该批陈醋全部销售,违法经营额41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西老陈醋保护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于初次违法,违法商品数量较少,危害后果轻微。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4元,罚款1242元。

6、临汾市尧都区某通讯器材部销售侵犯“vivo”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11月5日,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线索,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售的vivo手机壳167个、IQOO手机用壳31个,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权商品。当事人于2024年8月底从游商手中购进带有“VIVO”logo标识、“IQOO”logo标识的手机后壳200个,单价2元/个。截止检查当日,当事人售出商品2个,单价5元/个,违法所得1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从2024年8月起不足6个月,且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所得较少,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VIVO手机壳167个、IQOO手机壳31个,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3500元。

7、太原市杏花岭区某公司销售未经许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产品案

2024年12月12日,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百姓安牌9123·雪卫宝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号:ZL 2018 1 1214654.9;ZL 2018 1 1214652.X,且未能提供专利权利人授权文件。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5日从某公司购进百姓安牌9123·雪卫宝32盒,进价共4392元(137.25元/盒)。截止当日,已销售14盒,库存18盒,每盒售价199元,货值金额6368元,违法所得278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修订)》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销售该产品时不知道其是假冒专利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2786元,免除罚款的处罚。

8、大同市某汽车服务公司侵犯“奔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7月30日,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线索,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门店招牌、室内玻璃、维修工具、工人服装上均有“奔驰”、“MERCEDES-BENZ”、“

”等字样标识,且均未得到商标权利人授权,通过店内维修收据计算,违法经营额达260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6050元,罚款30000元。

9、晋中市开发区王某销售侵犯“北京福田戴姆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汽车配件)案

2024年12月30日,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汽车大灯3个,车门内护板共购进2个,车门壳总成共购进1个,货值金额总计900元,上述商品均为侵犯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AUMAN欧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处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配件6个,罚款3000元。

10、阳泉市平定县某台球厅使用侵犯“JOY乔氏”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台球桌)案

2024年11月1日,阳泉市平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公安部门移送线索,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台球厅内使用的5张“JOY乔氏”台球桌均为侵犯“JOY乔氏”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截止检查当日,违法经营额共计187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阳泉市平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870元。

编辑:贾霄星

来源:黄河新闻网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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