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审理中,四案被告均存在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享受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抗辩提出“其使用图片系从网络平台下载所得,没有权属水印,不应被认定侵权”。承办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规定详细释明了
近期,沙坡头区法院依法审理并当庭调解四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四案被告当庭履行调解协议,纠纷得到高效化解。
审理中,四案被告均存在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享受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抗辩提出“其使用图片系从网络平台下载所得,没有权属水印,不应被认定侵权”。承办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规定详细释明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以及将他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也就是说,网络平台公开传播作品不等于作品不需要付费即可免费使用,也不构成合理使用免责条件,从网络平台下载只是图片的获取方式,不能替代著作权人的授权,不能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理由。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几轮调解下,四案被告均认可侵权事实,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侵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调解不仅缩短了纠纷解决周期,降低了双方的时间与经济成本,并通过促成被告当庭履行,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快速救济。同时,通过高效化解此类纠纷,引导社会公众尊重知识产权,规范作品的传播秩序,彰显了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鲜明态度和力度。
法官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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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有趣案件集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