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恒释疑 | 庭审辩论的策略选择与运用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9-23 11:23 1

摘要:很多人说法庭辩论是庭审里面最精彩、最出彩的部分。因为在这个环节,不但能够体现律师前期阅卷的精心准备,还能体现律师个人的临场应变以及临场发挥能力,是对一个律师综合能力的考验。既考验律师的口才、心理素质,也是在考验律师对法律、逻辑能力的综合运用。

作者 | 张楠楠律师团队

很多人说法庭辩论是庭审里面最精彩、最出彩的部分。因为在这个环节,不但能够体现律师前期阅卷的精心准备,还能体现律师个人的临场应变以及临场发挥能力,是对一个律师综合能力的考验。既考验律师的口才、心理素质,也是在考验律师对法律、逻辑能力的综合运用。

要理解法庭辩论的重要性,首先需要弄清楚法庭辩论的目的和定位,这需要回归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关于辩护人职责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这条告诉我们,辩护律师法庭辩论的武器是“事实”和“法律”,我们的立场应当是作为辩护人,为了帮助法庭查清事实、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与公诉机关进行辩论,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说服法官,而不是律师与公诉人之间个人与个人的对抗,也不是一个表演秀。

辩论的根基是极致化的庭前准备。而要想准备充分,前期的努力必不可少,我认为至少要做到的两点:

一是要吃透案件,构建辩护体系。辩护意见不管是三段论也好、还是四要件也好,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有些律师可能习惯用大前提、小前提,最后提出结论的三段论模式,有些律师则可能会分析犯罪的构成要件,还有些律师则直接根据庭审调查,重新构建案件事实。所以说,辩护意见没有一个固定格式,但有一个固定的目标,那就是让审判席上的审判人员、旁听席的旁听人员听清楚,切忌不要只顾自言自语而旁人根本不知所云。

另外,书面的辩护意见要不要交?什么时候交?这就需要因案而异。如果这个案件非常简单,甚至可能当庭宣判,或者说在开庭之前已经与公诉机关达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开庭之后很快出判决,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提前递交书面辩护意见的。大多数案件我不会庭前就把书面辩护意见交上去,而且可能还需要根据庭审的变化,庭后再调整修改书面辩护意见。当然,庭前不交辩护意见不代表庭前不与法官沟通,特别是针对有些案件的真实情况与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完全不同,我们要做无罪辩护的案子,庭前一定要与法官沟通,把故事讲给法官听,也提醒法官本案庭审时需要格外关注的一些问题细节。

二是要预判交锋,准备突发方案,临危不乱,冷静应对。我们在准备辩护意见的时候,需要考虑二轮、三轮的辩论,不打无准备之仗。我们要做到提前预判,针对我们的辩护观点,公诉人大概会如何回应,针对公诉人的回应,我们打算怎样再回应。就像下棋一样,要提前预判对手的下一手棋,这样才能做到临危不乱。

前期阅卷工作若做得扎实,质证意见便会水到渠成。一旦质证意见明确,我们的辩护意见也基本成形。这一过程实际上是环环相扣、一脉相承的。

此外,极致化的庭审准备还需辅以灵活多变的辩论策略。一场优秀的法庭辩论需要处理多种冲突与关系。

第一,我们来看辩护人与检察官之间的关系。在法庭辩论时,是否必须剑拔弩张、拍桌子瞪眼睛,这样才叫争锋,才叫做辩论?我认为并非如此。相反,大多数的法庭辩论应当是平和的、理性的。我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法律共同体为追求案件最佳效果所做出的努力。当然,如果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表露出非常明显的偏袒,或者公诉人根本就是躺平的状态,那辩护人就不得不选择更为激烈的辩论策略。但是不管选择哪种辩论策略,或者哪种辩论语气,其最终目的都是为案件赢得最好的结果。

第二,需要处理好辩护人与法官之间的关系。我觉得,处理辩护人与法官之间关系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是要尊重法庭。如果认为法官本人实在做不到公正审理,那么该申请回避就申请回避。总之,要依法依规地据理力争才是有效沟通,注意千万不要变成辩护人跟法官之间唇枪舌剑的对抗。另外刚刚有其他律师也提到,现在很多刑事案件,很多法官在庭上不会主动归纳争议焦点。这时候,辩护律师可以帮助法官归纳,引导整个庭审的节奏,主动把争议焦点集中在我们所主张的辩护要点上。

第三,需要处理好辩护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被告人在庭上有自我辩护的权利,那么被告人的自我辩护与辩护人的辩护之间,两者如何在庭审中协调,形成辩护合力,取得最好的辩护效果,这就涉及到分工的问题。这需要辩护人能提前做好庭前辅导,特别是当事人认罪认罚,律师打算做独立的无罪辩护,更需要双方提前达成共识。

第四,需要处理好辩护人与当事人家属之间的关系。现在很多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家属是通过网络渠道了解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所以家属可能会接收到很多他自认为正确的,或者他自认为是案件重点的信息。如果辩护律师在庭上不提这些所谓的辩护点,家属会认为律师工作不尽责。所以,我建议辩护人在开庭前把这个情况跟家属分析清楚,也告诉家属从我们专业角度这些不是本案的争议焦点甚至与案件没有关联性,如果我在法庭上提出来很可能被法官打断发言,开庭的时候如果要提也不用详细展开,简单带过即可。

第五,需要处理好与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之间的关系。在开庭之前,同案被告人的辩护人之间需要提前沟通好,如果能达成统一的辩护策略,如共同做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形成合力,当然最好。但如果是涉及到主从犯的问题,那就按照事实、证据,理性发表观点,切忌不顾事实和证据将责任推卸给另案被告人。

第六,需要处理好与当事人另一位辩护人之间的关系。这其实是一个内部分工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有些当事人也会委托两位辩护律师,两者相互配合,如此在开庭时就涉及到两位律师分工的问题。双方在开庭前要分配好,谁来负责质证,谁来负责发表第一轮辩护意见,谁来应对第二轮法庭辩论,只要配合得好,两位律师的合作其实是相得益彰的。

总而言之,律师的法庭辩论能力是一种融合了法律功底、逻辑能力、心理素质乃至演讲艺术的综合性技艺。不存在所谓最佳的辩论,真正的最佳辩论,永远孕育于下一场法庭辩论的较量之中。

张楠楠
知恒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刑事中心主任
深圳市律师协会商事犯罪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省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
深圳市优秀女律师
张楠楠律师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刑事合规、刑事风险防控等法律事务,主办过多起不予起诉、公安阶段撤案、取保候审、宣告缓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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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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