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封不能退、激活不能退、使用过不能退,商家的这些退货条款合理合法吗?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9-23 08:25 1

摘要:有的网络商家面对七天无理由退货要求,以“产品被拆封”“产品被激活”等为由拒绝;有的以“产品被使用过”为由,要求退货时扣除一定的款项;还有的商家直接在产品页面规定“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那么,这些商家规定的条款成立吗?符合法律的规定吗?其实,商家的退货条款的合

有的网络商家面对七天无理由退货要求,以“产品被拆封”“产品被激活”等为由拒绝;有的以“产品被使用过”为由,要求退货时扣除一定的款项;还有的商家直接在产品页面规定“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那么,这些商家规定的条款成立吗?符合法律的规定吗?其实,商家的退货条款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并不能一概而论:

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

• 违反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最高法也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因此,如果商品本身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范围,商家仅以拆封、激活或使用过为由拒绝退货,是不合理的,也是违法的。

• 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如果商家的这些退货条款属于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那么这些条款是无效的。

合理合法的情况

• 商品性质特殊:如果商品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如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或者属于“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则商家可以规定不能退货。例如,盲盒商品因具有特殊性质,商家在销售页面显著提示“完成拆‘福袋’后,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且消费者已知晓并确认,此时消费者拆封后要求退货,商家可拒绝。

• 商品已影响二次销售: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等,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例如,一些高端电子产品,若商家在消费者购买时已明确提醒,激活后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且消费者也进行了确认,那么商家拒绝退货是合法的。

但是天纵鉴定(SKYLABS)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即使商家标注了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也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退货、更换或维修 。

来源:天纵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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