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网恋对象买车又转账,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9-22 18:21 1

摘要:原告沈某与被告黄某于2024年4月通过网络直播相识,并于同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沈某为维持双方关系,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黄某转账,并为其购买了一辆价值399700元的小型汽车,累计支出达430050元。2024年10月,双方感情破裂,终止恋爱关系。

网络直播相识相恋,短短数月内转账3万余元、购置39万余元的车辆,总额超40万元的支出究竟是一般性赠与还是借贷?

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财产纠纷案,厘清了恋爱期间大额财物往来的法律边界,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原告沈某与被告黄某于2024年4月通过网络直播相识,并于同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沈某为维持双方关系,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黄某转账,并为其购买了一辆价值399700元的小型汽车,累计支出达430050元。2024年10月,双方感情破裂,终止恋爱关系。沈某要求黄某返还相关款项,但遭到黄某拒绝。沈某遂以民间借贷为由,将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返还全部款项。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至9月期间,沈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黄某累计转款30350元,另直接支付购车款399700元。原告依法申请了诉前保全,涉案车辆在诉讼前被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并查封。案件争议焦点为双方间往来款项的性质是否属于民间借贷,被告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恋爱关系,从双方聊天记录可见,原告明确表示相关转账系供被告购置饮食、日用品所用,且该部分转账未约定金额、还款期限、利息等借贷核心要素,故应认定为一般性恋爱赠与,对原告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的诉请不予支持。

但购车款金额较大,已远远超过正常恋爱的范围,且被告在与原告的聊天中明确表示:“那老公你给我整一辆,我从你那边开回来,啥时候挣到钱了就还你”,该表述具有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符合借贷合意的构成要件。经综合考虑,法院认定购车款399700元属于借款,应予返还。

最终,法院判定被告向原告偿还购车款399700元,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且被告履行了返还义务。

恋爱关系中,情侣之间的财物给付现象较为常见,其性质应依据具体情节予以区分。日常性、小额消费,如餐饮、衣物、节日红包等,通常视为情谊行为范畴内的无偿赠与,受赠方无需返还。而大额财物,如房产、车辆等,因其价值远超出一般情感表达的合理范畴,若未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法院将综合相关证据探究当事人真实意图,可能认定为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若存在体现借贷合意的证据则可能认定构成借贷关系。本案中,被告明确作出还款承诺,符合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

若恋爱期间如发生大额经济往来,应尽可能保留证据。即便未订立书面借据,亦可在沟通中采用“你先用着”“日后归还”等表述,明确资金往来并非无偿赠与,以避免日后争议。

法官在此提醒,健康的恋爱关系应建立在真诚的情感基础上,而非物质利益。双方应理性对待经济往来,明晰财产关系,切实防范情感与财产交织带来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源:魔法书签OURVv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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