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晒“神秘货箱”?随手拍有时真的“刑”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4-18 20:04 1

摘要:小明是某货运站员工,日常习惯用手机拍摄货单留存,便于后续核对。某天,他在仓储区发现几箱特别包装的货物,出于好奇,随手拍了一张照片发朋友圈:“今天遇到了‘神秘货物’!”次日,小明因涉嫌泄露涉军敏感信息遭单位问责。小明直冒冷汗,没想到他朋友圈的那张照片已被截图转发

案例简介

小明是某货运站员工,日常习惯用手机拍摄货单留存,便于后续核对。某天,他在仓储区发现几箱特别包装的货物,出于好奇,随手拍了一张照片发朋友圈:“今天遇到了‘神秘货物’!”次日,小明因涉嫌泄露涉军敏感信息遭单位问责。小明直冒冷汗,没想到他朋友圈的那张照片已被截图转发,自己随手拍下某军事单位定制设备的包装箱也会产生如此严重的后果。而后,小明被带走调查。

部门说法

上述案例中,小明作为货运站员工,即使未接受专项保密培训,也应对工作中接触的特殊货物(如“特别包装”)保持警觉。小明拍摄的“神秘货物”实为涉军设备,属于国家秘密范畴,其拍摄行为可被认定为过失泄密。朋友圈属于半公开网络空间,小明应预见信息可能被转发扩散。即使其设置“仅好友可见”,如果照片被传播至境外网站,造成国家安全风险,仍需承担法律责任,后果的严重性会影响量刑。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小明的行为若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面临刑事处罚;若单位内部调查认定后果较轻,泄密未造成军事部署实质性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也可能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南海区司法局提醒,在数字化深度融合时代,信息扩散速度的加快,使得任何岗位都可能成为泄密节点。每个职场人都应当成为基层保密工作的参与者和监督者,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安全注意义务,更要强化职业敏感性,对于非公开信息保持距离,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将“随手操作”转变为“随手保护”,从源头阻断“无意识泄密”风险链,用规则意识筑牢国家安全底线,避免因“猎奇心理”触碰法律红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十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文/南海融媒记者 原诗杰

来源:佛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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