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注数字平等,关注数字弱势群体社会融入过程中各种有效的支持与救济路径,尤其是媒介化环境中媒介系统的特定性、针对性支持作用是对数字中国国家战略的必要回应,更契合社会对美好生活的普遍期待。
导 读:
关注数字平等,关注数字弱势群体社会融入过程中各种有效的支持与救济路径,尤其是媒介化环境中媒介系统的特定性、针对性支持作用是对数字中国国家战略的必要回应,更契合社会对美好生活的普遍期待。
一、引言
“数字弱势群体”由传统社会学与政治经济学中“弱势群体”的概念演化而来,主要指由于主体在经济、技术、社会地位及学习能力方面的差别,加之信息社会分化、数字科技的不均衡传导特征以及信息时代的虚实同构、去中心化新型社会结构等原因,致使无法及时有效地获取、理解和利用网络数据信息,进而导致资源匮乏、能力不足、被边缘化乃至正当权利受损。[1]因此,数字弱势群体的出现,本质上仍然代表着社会特定群体在数字时代基本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不平等处境。
随着新一代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应用,数字化、智能化的社会生活日益成为常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建设“数字中国”和“网络强国”战略目标,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包括《“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工作要点》《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等在内的一系列推进数字中国发展的规划,为数智时代中国社会发展明确了总体方向和实现路径。在全面推进数字中国和网络强国建设过程中,有相当数量的数字弱势群体,主要包括老年群体、边远贫困地区居民和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人群等,由于学习能力、经济状况、资源分配差异等因素,在运用数字媒介、获取数据信息、接入数字生活、分享数字红利时处于弱势,面临着难以融入数字社会的现实困境。因此,关注数字平等,关注数字弱势群体社会融入过程中各种有效的支持与救济路径,尤其是媒介化环境中媒介系统的特定性、针对性支持作用是对数字中国国家战略的必要回应,更契合社会对美好生活的普遍期待。
二、媒介支持的基本原则
数字弱势群体在融入数字社会过程中遭遇不同障碍,比如,老年群体因智能设备操作复杂、通信资费高昂等原因难以触网;残障人士面临技术适配不足、无障碍应用稀缺的困境;偏远地区民众受限于网络基础设施落后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数字不平等,限制个体的生存能力与发展权利。媒介支持需要有效针对这些障碍,为数字弱势群体融入数字社会提供基本技术保障和服务兜底。因此,媒介系统的支持要体现公共性、可供性、针对性和无偿性。
(一)公共性原则
公共性原则强调将媒介支持视为公共产品而非市场商品,确保其公益性和普惠性,就像学者们界定的那样,互联网、万维网、GPS、政府数据开放门户网站和Wi-Fi都是公共产品。[2]因此,媒介支持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需要抵抗的是数字垄断和资源特权,而任何资源的霸权都会加剧弱势群体的边缘化。媒介支持的社会性目标在于,在技术盈利属性之外,划拨出属于公共资源的部分,发挥技术的公共性与非竞争性,确保基本数字服务如网络接入、政务平台等成为普惠性公共产品。
互联网技术已经为人们构建了平台化社会,整个社会生活需要在各种平台媒介层面实现,无论最基本的衣食住行还是更复杂的社会实践,人们的大多数活动已经离不开平台支撑了。正是因为如此,平台才更需要彰显它的社会性和公共性。从理论上讲,包括技术在内一切属于人类智力劳作的产品,都必然具有与生俱来的公共性特质,这些产品都基于人类的公共性实践,并以优化和改善人类整体性的生存境遇为目标,因此,技术公共性逻辑的存在是一个客观的事实。[3]基于这样的技术公共性价值根基,媒介技术的系统性技术王国,因其对人类生活已经产生的巨大影响而更应体现其公共性价值。媒介系统对数字弱势群体社会融入的支持,首先在于能够保障技术的公共性与普惠性,在于利用媒介系统与互联网平台有效整合资源、分配资源,实现一定的社会公平。
比如,作为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日本,各政府部门、社会机构还有互联网企业等,都非常关注智能化养老服务,这个社会工作的目标旨在缩小技术鸿沟,用数字智能技术满足老年群体的生活需求,并确保他们相关社会权益的实现。我国近年来也不断出台各种政策,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在内的一系列举措,都在为老年人融入数字社会提供解决方案,这些努力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可见,数字不平等现象不仅仅是技术问题,其涉及许多现实的社会因素,其弥合更需要强有力的社会政策和制度的干预,因此,媒介支持的首要原则是公共性,它以社会的整体发展和公共利益为目标。
(二)可供性原则
在传播学领域,“可供性”这一概念用以描述技术或物品对日常生活产生影响的“可能性”,[4]同时,可供性的原始含义不断扩延,理解重心从功能性转向关系性,人与技术物之间的交互性关系也在逐步升级[5]。因此,对于技术可供性的理解,更应该从人与技术的互动关系层面进行理解。
在此方面,应特别重视各互联网平台的可供性。平台作为互联网媒介的最高形式,直接改变了人与人的连接方式,也改变了人与内容的关系,深度影响着人与人的关系。平台对社会关系结构产生深层影响,也孕育各种新的资源,为用户之间的多维度连接提供多种可能,但同时也在控制着这些资源。因此,“平台不仅具有媒介属性,也在多个层面推动、构建人的媒介化生存”。[6]从这个意义上讲,媒介系统的社会支持,在于为所有人提供普遍的社会关系建构的可能性,为所有人尽可能地拓展社会互动与公共交流。内容可供与关系可供,是媒介系统最重要的可供性。
对于数字弱势群体而言,重点在于强化媒介对其认知资源与关系资源的拓展,真正地让平台能够服务到特定群体。例如,可以通过不断优化平台应用的适应性,在界面设计方面适配用户的生理特点与文化需求,确保技术的易用性和包容性;为视障群体开发声纹验证系统,替代传统的图形验证码;为农村用户设计方言语音交互功能,提升他们的使用体验。这些技术适配和文化适配,都是在技术可供性方面的开掘。
(三)针对性原则
针对性原则强调根据不同弱势群体的特征和需求,制定具体的介入策略,提供定制化的媒介支持与媒介救济。比如,既往研究表明,老年人在基本人口特征、健康状况、文化水平、经济地位、价值观念等方面存在很多差异,属于高度异质性群体[7],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同质化服务方式,尚未针对老年群体的异质性做出反应[8]。因此,老年群体对媒介的需求是高度差异化的,如何实现对这种高度差异化的社会需求的满足,是一个现实挑战。以老年人差异化需求为导向,多维角度对数字弱势群体进行异质性识别与分类,同时结合实地调研数据对不同类型的数字弱势群体的数字实践需求及使用方式进行具体分析,才能提供精准的、有针对性的支持。由此,针对性原则的终极目标不是固化群体差异,而是通过精准支持实现实质平等,通过分群体制定策略从而确保每个弱势群体都能获得适合的支持和服务。
再比如,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仍缺乏更加适配的数字服务用以保障乡村弱势群体的生活生产实践。有研究发现,受数字乡村发展进程的影响,实践中适配性数字服务在保障乡村数字弱势群体权益方面仍存在服务覆盖度不高、普惠度不够、回应度不足、满意度不高的现实问题。因此,应从提高适配性数字服务覆盖度、增强适配性数字服务普惠度、增进适配性数字服务回应度、提高适配性数字服务满意度等方面切实保障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数字乡村高质量发展目标。[9]
(四)无偿性原则
无偿性原则是确保数字弱势群体跨越经济障碍、实现实质公平的核心机制,其本质是通过制度设计和国家保障将数字服务从“市场商品”转化为“基本权利”,打破“支付能力决定数字生存权”的资本逻辑。2001年,美国学者卡斯特在其著作《网络星河》中就指出,“基础的数字鸿沟并非以连接网络的数量来衡量,而是通过连接或缺失连接所带来的结果来衡量的”[10]。无偿性原则着重于数字技术进步和应用差异所引发的社会阶层新分层与不平等现象,强调数字服务的义务性和无偿性,确保数字弱势群体能够公平地享有数字社会的福利。换言之,对于数字弱势群体,国家具有保障其基本权利的义务,这种国家义务设置的目的,就在于维护公民的多项社会权利,从具体操作的角度来看,国家义务包括尊重、保护和给付。[11]那么,尤其在给付层面,需要通过直接给付与间接给付两种方式,一方面履行积极的义务,包括满足特定的物质的、程序的和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方面的供给;另一方面,需要对特定的弱势群体实施倾斜性制度保护与资源配置,通过这些特定保障来弥补弱势群体的能力弱化、分配不均、权益受损等问题,保障公民平等的生存权、参与权与发展权。
比如,为低保家庭或残障人士提供免费的基础通信服务(通话+流量),为经济落后或边远地区居民开放在线教育或医疗资源访问权限,在电子政务办理、法律援助平台使用中对弱势群体予以支持等。通过这些国家给付和服务保障,帮助弱势群体克服经济障碍,提升他们的数字技能和社会参与度。对弱势群体来说,无偿性原则是他们从“数字难民”甚至“数字弃民”到“数字公民”的身份转变,获得发展机会的入场券;对企业来说,是从“流量收割”到“社会价值共创”的责任升级;而对社会发展来说,是在代码世界中重建“老有所依、弱有所扶”的基本保障。
三、媒介支持的联动机制
媒介系统的支持机制是数字弱势群体社会融入的“动力引擎”,旨在通过制度设计和技术创新,协调多元主体行动,保障弱势群体平等享有技术红利、参与数字社会。在实践调研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媒介支持必须从单一的工具或政策供给走向多主体、多维度的联动机制。
(一)响应机制:构建从需求感知到快速反应的识别—反馈系统
需求响应机制是媒介支持系统的“神经末梢”,通过动态感知和精准识别,分级处理弱势群体的现实需求,实现媒介支持与服务供给的及时性与适配性。其核心逻辑为“数据驱动—智能识别—分级响应”:首先,通过广泛的数据来源与多元化的社会调研,包括政务平台投诉案例、社交媒体舆情报告、智能设备日志以及线下调研报告等,对这些社会需求尤其是数字弱势群体的特殊性需求进行汇总和监测,梳理和分析各类特定需求的解决方案与技术路径,及时反应以实现对这些需求的回应。一方面,要实现媒介使用层面的常规优化,尤其是在智能手机各App使用过程中的体验不佳或特殊需求,如字体问题、播放问题、简洁性问题以及风险规避问题等;另一方面,需要优先响应甚至紧急响应相关社会需求,包括弱势群体基本权利受阻如社保认证失败、参与机会丧失等。
在家庭和社区,更需建构需求感知与响应系统,及时采集弱势群体的媒介需求。目前已有的数字社工、适老化体验官、社区数字帮扶与培训等实践,都可以实现渐进性帮扶,在技术伦理、文化适应、制度弹性等维度持续突破,最终实现“需求即时感知—资源精准滴灌—权利实质平等”的数字包容新范式。
(二)救济机制:数字正义的调节器
数字弱势群体产生的根源在于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全面彻底的数字化,无论是客观层面的技术应用与社会分化,还是主观层面的社会融入与数字素养,数字弱势群体因为无法适应这种数字化生存方式,其各项权益都会因此而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面对权益受损,媒介救济就成为不可忽视的补偿机制。数字弱势群体的相关权益需要与一般性的公民权益加以区分,它主要指维持公民数字化生活“最低水准”的社会权利,具体包括信息平等权、信息自由权、信息安全权和特殊保护权,[12]因此,媒介救济也具有非常明确的目标指向,即通过媒介支持保障和维持数字弱势群体的基本社会权利,尤其是在信息权利的实现方面。
针对数字弱势群体面临的数字不平等,政府、媒体、平台等都是救济主体,各救济主体都具有明确的预防性责任,也就是说,在现实损害或机会不平等出现之前,相关主体应当以充分的预防性请求权的方式保护个人的数字权益,而不是在损害或损失出现之后的弥补。根据中国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调查数据和数字素养对农户收入的实证考察发现,数字素养提升能够显著促进农户收入增长,促进农户创业并缓解农户信贷约束,同时,相比高收入、高人力资本、低年龄组和男性户主的农户而言,低收入、低人力资本、高年龄组和女性户主的农户获益十分有限。[13]上述研究印证了数字素养提升有助于实现农户收入增长,但也揭示了农村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平等问题。
同时,智能技术体的出现,导致不同个体在与智能技术交互的各个环节上逐渐拉开差距,形成“智能鸿沟”,数字弱势群体就面临着被技术进一步边缘化的境地,也更容易因为无法使用这些工具而丧失机会上的平等。此外,算法偏见所导致的对特定主体信息自由权的侵害、技术应用局限导致的对信息平等权的无视等问题,都需要正视和纠正。因此,在不断数智化的技术社会,更值得警惕的是智能媒介技术,因为算法本身就是一种定义和立场,其间很可能存在社会排斥和歧视。[14]对此,媒介必须发挥其预防性的救济机制,以此推进数字平等的实现。
(三)协同机制:破解主体孤岛效应
协同机制旨在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家庭等多元主体的资源和能力,通过规则设计、技术赋能、文化调适等构建高效协作媒介支持系统。协同机制首先是一种技术赋能的协同,政府提供数字弱势群体的分布数据,企业贡献用户行为特征,在加密状态下联合训练需求预测模型。其次,这也是一种文化协同策略。一方面,涉及数字素养的全民提升,从文化理解到行为改变等方面,全面提升数字弱势群体的社会参与度;另一方面,也涉及家庭和社区内代际反哺工程的积极建构,比如青少年数字素养课程增加“祖辈教学”模块、孙辈帮助老人建立电子家族档案等。
媒介支持系统需要协同各主体力量,比如深圳市政府与腾讯共建的“银发科技实验室”,实现了区块链政务数据共享,产出了许多App适老化专利;再如上海社区建设中推行的家社共治的“家庭数字素养积分”制度,成功地将数字反哺与代际互助的做法加以推广。上述主体协同、共同支持的方式都已经产生了典型实践案例,对数字弱势群体社会融入的支持具有显著推进作用。
四、媒介支持的提升策略
除了基本原则和联动机制之外,媒介支持系统的构建与作用发挥,还需要有更具体的、更具针对性的提升策略。对于弱势群体而言,数字鸿沟仍然是他们融入数字社会的巨大障碍,媒介支持的目的就是帮助这些群体克服障碍,学会并利用数字媒介为自身赋能,改变不利地位,获得重新社会化的可能和机遇。
(一)针对接入权益的媒介基础设施建设
尽管数字化、智能化媒介技术的社会应用已经很大程度地普及,为大多数人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和福利,但对于许多弱势群体来说,网络覆盖不足、设备昂贵以及技术适配性差等依然是阻碍他们融入数字社会的重要因素。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强媒介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每个人都能平等地享有数字接入的权利。这不仅需要政策和市场的双重推动,还需要技术创新和标准化的配合,从而真正实现数字社会的普惠和包容。
首先,实现最大限度的物理覆盖,解决“最后一公里”网络盲区。一方面,将政策强制性与市场激励结合,要求和鼓励运营商承担“普遍服务义务”,对未完成偏远地区基站建设的企业征收数字包容税。例如,印度《电信政策》规定,所有州将实施统一且强制性的通行权规则,以简化获得许可的流程,设定最高费用,并要求推出电信基础设施的数字化、透明的系统。[15]这种政策不仅通过强制性手段确保网络覆盖,还通过市场激励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形成政策和市场的双重驱动力。另一方面,创新低成本技术方案,推广互联网扶贫模式,为偏远地区提供低成本、高覆盖的互联网接入服务。这些创新技术方案能够有效解决“最后一公里”网络盲区的问题,确保偏远地区的居民也能享受到数字社会的便利。
其次,实现技术使用的经济可及,降低设备与流量成本。可以通过集中采购为老年人和残障人士定制专用终端设备,例如,韩国首尔市政府联合通信公司为65岁以上市民推出了每月资费2万韩元的套餐,让老年人能以相对较低的价格享受智能手机上网服务。通信公司同时为加入套餐的老年人提供智能手机基本操作培训服务。[16]这种方式不仅能够降低设备成本,还能确保设备的适用性和易用性。此外,通过“以旧换新”回收旧设备并翻新后进行二次分配,可以有效利用资源,降低设备成本。另外,还可以尝试建立公共数字设备共享站,在社区中心、卫生所等公共场所设置可租借的平板电脑,并按使用时长补贴费用,类似于共享充电宝的模式。这种方式能够降低设备使用成本,提高设备的可及性,确保弱势群体能够方便地使用数字设备。
最后,追求精准的技术适配,突破生理性的接入障碍。实践中已经尝试进行的许多技术案例,比如参考亚马逊Echo的语音服务架构开发的“声纹识别+语音交互”的无屏幕终端,以解决视障用户操作难题,这种无屏幕终端能够通过语音交互提供各种数字服务,极大提升了视障用户的使用体验。再如,为肢体障碍者设计脑机接口基础设备,通过脑电波实现基础操作,华为正在测试的意念打字头盔便是这种路径。这些技术对人体的生理性限制都是极大的突破,让受困于身体残障的人群也能同样获得技术加持,走进数字世界。
(二)针对权利失衡的媒体权利义务再分配
保障数据主权,打破平台对用户数据的垄断性占有,是对数字弱势群体数字权益的基本尊重。对于数字弱势群体的数字主权极易受损的现状,可以尝试推行数据代言人制度,授权残联、老龄协会等组织作为法定代理人,行使弱势群体的数据删除权和携带权,防止平台对用户数据的垄断性占有;也可以采用“数据信托”模式,将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群体的行为数据存入第三方托管机构,平台在使用这些数据时需支付许可费并接受用途审查。这种模式不仅能够保护弱势群体的数据隐私,还能确保数据的使用透明和合规。
强化算法权力制衡,遏制技术黑箱中的隐形歧视,是对数字弱势群体权益受损的预防性救济措施。尤其是媒介越来越智能化的情境下,算法偏见可能导致社会不平等,加剧边缘化群体的劣势。这种权力失衡要求我们在技术应用中关注公平性与透明度,并通过伦理监督平衡技术带来权力分配变化。[17]要持续推行算法审计制度化,监管主体对互联网平台的推荐算法进行反歧视测试,例如,可以用老年用户账号模拟求职、消费场景,检测是否存在降权现象。推行“算法影响声明”制度,要求互联网企业在上线新功能前提交“弱势群体影响评估报告”。上述制度都能确保企业在开发和应用算法时充分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避免技术对这些群体造成不公平的影响。
最后,拓宽媒介救济渠道,建立群体性侵权应对机制。政府和平台都需要加强侵权救济方式与渠道创新,比如设立“数字公益诉讼”快速通道、开发App内“一键维权”数字工具等,都是必要且可行的救济方式,例如腾讯“微法院”接入老年人语音投诉功能,就体现了鲜明的救济意识。
(三)针对系统性阻隔的媒体公共服务优化
系统性阻隔使得弱势群体难以获取必要的媒体公共服务,优化媒体公共服务体系,确保服务的普及性和可及性,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系统性阻隔的主要原因,在于管理系统和技术系统中存在的部门壁垒,许多地方也尝试通过“一站式”接入的方式破除这种壁垒,比如浙江的“浙里办”,就是一款浙江政务服务的一体化平台和面向公共服务的超级App,其中的“掌上办事”“掌上咨询”“掌上投诉”等核心功能板块,囊括了几乎所有的政务服务,在优化功能的同时也不断对界面布局进行调整,针对老年用户需求上线“长辈版”,支持老年用户一键拨打政务服务热线、方言搜索、慢速读报等。这种集成式服务已成为各地政务服务平台的基本模式,但在优化使用方面,各地还存在巨大差异。比如民族地区,在语言转译方面还有待提升。
在集成化服务平台建设之外,还要在媒介公共服务之外提供人性化交互,才能更好地支持数字弱势群体的再社会化。技术是冰冷的和通用的,人性化交互则是个性化的和有情感温度的,在技术支持之外,媒介系统还需要提供人工服务兜底。上海市的为老服务“一键通”,承诺15秒内转接人工座席,对未达标的机构进行通报批评。这种机制能够确保在自动化服务无法满足需求时,用户能够迅速获得人工帮助,避免因过度自动化导致的服务暴力。同时,在服务领域推广《数字包容服务规范》,为数字弱势群体提供专业化的公共服务。
媒介系统的公共性服务能力提升还可以通过服务场景创新实现。比如,开展“移动数字服务站”下乡行动,改装5G通信车为流动服务点,每月巡回偏远村庄,提供设备维修和技能培训。这种创新服务模式能够将数字服务带到偏远地区,解决农村居民获取服务难的问题。再者,可以开发“数字社工”岗位,招募大学生村官兼任数字辅导员,协助数字培训。例如,浙江的“万名数字专员进村社”计划,通过数字社工的作用,提升基层数字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
(四)针对能力匮乏的媒体技术赋能
数字弱势群体之所以弱势,正是因为在可行能力视域下,数字弱者表现为数字权利弱化和数字失能的复合状态,因此,对其保护的价值原则,是在各种保护支持的立场上和环节中嵌入可行能力。[18]
生理补偿、认知辅助、情感激励等,都是弥补能力匮乏的有效路径。比如,一个非常有意义的媒介实践,是不断降低媒介工具使用的复杂性,不断提高媒介工具的认知辅助功能。比如,为文盲群体或视障群体开发的AR实景翻译镜片,佩戴后可实时识别路牌、菜单并进行语音播报,百度开发的“智能眼镜”已经在盲人学校进行试用,其赋能作用可以想见。还有一些认知赋能案例,如:方言版Siri、小米“小爱同学”四川方言版,这些辅助功能都可以帮助农村老人通过方言操作手机,让他们也具备使用智能媒介的能力,可以充分利用数字工具和资源。情感激励类似“数字陪伴者”的角色,在媒介使用过程中用虚拟数字人陪伴引导或进行渐进式教学,能够有效激发数字弱势群体的自我效能感,以激励他们参与数字实践的更大勇气。
(五)针对社会参与不足的基层传播机制发挥
社会参与不足使得弱势群体的声音难以被听到,充分激发基层传播机制,增强社区和基层组织的传播力,可以有效提升弱势群体的社会参与度。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要“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这些要求都对社会治理中的媒介系统支持提供了基本遵循。一方面,发挥县级融媒体、平台媒体的特别频道等渠道作用,在内容生产赋权方面做好激励鼓励。比如,培训乡村留守老人用短视频记录乡村变迁,生产本土化的鲜活内容,在这方面快手的“乡村振兴带头人”计划非常有代表性,该计划利用#银发主播#话题获得流量扶持,不仅赋予乡村老人内容生产的能力,更增加他们的社会参与热情和自我表达机会。喜马拉雅开设的《无障碍声音实验室》栏目,组建残障人士播客联盟,由残障人士制作和主持音频节目,探讨数字包容议题、分享日常生活等,也是一种非常有意义的支持方式。在基层传播机制层面,抖音对“三农”创作者进行“短视频内容+电商”的全方位培训,针对优质内容提供现金和流量扶持[19],确保弱势群体的内容获得足够的曝光和传播机会;B站也开发了“社区温度计”相关指数统计标准,根据内容的本土相关性、代际互动频率等指标优化推荐算法,确保社区内的弱势群体内容得到应有的关注。
另一方面,注重对社区网络的激活,构建线下线上融合统一的社会参与模式。比如,在基层或社区议事平台设置“数字代表席位”,确保老年、残障群体代表不低于一定比例;通过线上低技术门槛方式实现社会沟通或民主恳谈;充分发挥社区媒体的作用,直接对接现实问题和诉求,让弱势群体更便捷地表达意见和参与讨论,有效形成参与式治理机制。也有学者提出社会参与的“民主立方模型”,用“参与者—参与方式—媒体赋权程度”分别对应参与的公正性、认同性和有效性,[20]也是对媒介支持社会参与创新路径的有效总结。
(六)针对数字文化隔膜的媒介素养提升
素养的本质是一种能力,媒介素养的核心就是理解和使用媒介的能力。[21]无论是哪种原因造成的数字弱势,相关群体对数字媒介和数字文化都有深厚的隔膜感,表现出较低的媒介素养,这也是他们难以融入数字社会的重要因素。媒介素养是个老概念,但依然是个新问题,媒介技术的迅猛发展,从媒介素养到数字素养,再到算法素养、数智素养等等,概念在不断翻新迭代,但本质问题仍然只有一个,即如何全面理解并合理使用媒介。普通人群尚且需要在媒介不断加速演进的节奏下不断调试适应更新自身认知,对于弱势群体而言,这种媒介素养的培养与更新就更具挑战性了。有研究表明,农村居民具有简单的数字媒介抵触和强烈不自觉的数字媒介依赖表现,媒介应用呈现出两极化接触特征,因此,提升农村居民的数字媒介素养需要有群体针对性,培养媒介接触兴趣、引导使用行为,才能实现数字媒介对乡村振兴的有效释能。[22]
理解数字媒介,理解其基本逻辑和通用功能,是最基本的媒介素养,是数字时代每一个个体都需要具备的能力,对于弱势群体而言,媒介素养就更需要通过全周期教育、多主体参与和多举措并举的方式加以培养。比如,边远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应更重视对少年儿童的媒介素养教育,尤其在数字技能培养、信息甄别、网络伦理等方面加强教育;同时,媒介素养培养要在视角、对象、范式和体系方面用力,在助力个体应对智媒时代种种挑战的同时,推动媒介的使用与发展朝着更加人性化的方向演进。[23]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智能媒介包含安全风险,对其使用过程需要特别关注。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4年9月发布的《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1.0版明确表述:“人工智能系统设计、研发、训练、测试、部署、使用、维护等生命周期各环节都面临安全风险,既面临自身技术缺陷、不足带来的风险,也面临不当使用、滥用甚至恶意利用带来的安全风险。”[24]对于这些风险缺乏认识,会加剧弱势群体权益受损的可能。
五、结语:权利与能力的双重进路
应该说,数字不平等现象是全球性的问题,是数字化社会发展不均衡导致的必然挑战。关于数字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消除数字不平等的路径问题、数字化生存与发展的质量问题等,都是当前重大的社会关切,媒介系统的支持需要在权利保障和能力赋予的双重路径上加以推进。
无论是在接入层面、认知层面还是使用层面,数字鸿沟的不断加剧会导致新的和程度更大的数字不平等,要消弭数字鸿沟、坚守技术的公共性伦理,媒介使用是核心环节。只有不断增强弱势群体媒介使用的能力,才能有效落实其各种数字权益。换言之,只有保障媒介供给义务,加强媒介赋能,才能实现数字弱势群体的数字平等。就国家而言,应承担尊重、保护和给付义务,主要是提供物质与服务帮助及创造平等机会与条件;就企业与大平台而言,其义务正在经历从“道德义务”向“法律义务”的转化。
数字弱势群体社会融入的过程一定会面临诸多难题,这是因为造成数字弱势的因素是综合的和复杂的,有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的原因,有个体能力天然缺乏的原因,也有资源分配不合理不公正等原因。但无论哪种原因,都在结果上造成了弱势群体权利与能力的双重削弱。因此,包括媒介支持在内的各种社会支持方式,都要在权利与能力的双重维度上发力。从权利层面看,数字社会中的个体同时拥有传统权利和各种新型数字权利,数字弱势群体需要跨越巨大的数字鸿沟才能和其他群体拥有平等的数字权利、资源分配和机会平等,因此,媒介支持的首选方向,便是保障弱势群体的各项权利可以通过媒介得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和实现。从能力层面看,数字能力是媒介素养的升级版,对个体在数智化环境下的认知能力、行动能力和连接能力等都是一种再要求,个体能不能够在数字社会顺利地参与社会生活、享受数字红利,或者在权益受损的时候获得社会支持与救济,取决于数字能力的高低。因此,媒介支持系统要在数字能力的维度上增强对数字弱势群体的支持。
从更宏大的视角理解数字弱势群体的社会融入以及融入过程中各种社会支持因素的介入,还涉及数字社会主义与数字帝国主义之间的社会目标对抗。数字帝国主义权力结构或者说权力集中的资本主义逻辑,垄断性、剥削性与扩展性是其显著特征,在数字技术的加持下更容易造成数字剥削和不平等。因此,全力保障数字弱势群体融入数字社会,全力弥合数字鸿沟和权利鸿沟,全力推进全社会的数字平等,防范数字技术不平等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层面的具象化,代表着一种更高目标的数字文明探索。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数字弱势群体’社会融入的媒介支持”(批准号:22BXW044)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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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格式参考:
王敏芝.原则、机制、策略:数字弱势群体社会融入的媒介支持,青年记者,2025(09):12-19.
来源:大众新闻-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