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良好的校风和学风,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学校对违纪的学生,坚持以教育为主、纪律处分
一、指导思想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良好的校风和学风,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学校对违纪的学生,坚持以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教育从严,纪律处分从宽相结合的方针,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具体条款
(一)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等因素,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或开除学籍。
1.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
(1)考试作弊一科次的;因多次不完成作业,受到老师点名批评的;
(2)一学期累计旷课7课时的(迟到早退三次计为一个课时,每天按七课时计);
(3)扰乱课堂或考场纪律,不虚心接受老师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
(4)辱骂他人、挑拨是非的;
(5)在校内骑自行车(电动车)或乱停放车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6)故意损坏学校设施等公物隐瞒不报的;
(7)有三次违规违纪行为,认错态度不端正的;
(8)有盗窃行为的(视情节轻重);
(9)违反宿舍相关管理规定及影响他人休息情节较轻者;
(10)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不正当使用手机的;
(11)去网吧、歌厅、迪厅等不宜学生进入的娱乐场所的;
2.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违反第四条的规定,情节严重者;
(2)已受到警告处分,又违反以上其他条款或其他校规校纪的;
(3)一学期累计旷课14课时的;
(4)唆使他人去网吧、歌厅、迪厅等不宜学生进入的娱乐场所的;
(5)唆使他人吸烟、喝酒、看不健康的书刊、影像等,听不健康音乐的;
(6)因琐事对同学动手动脚并造成轻微伤害的;
(7)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后果者;
(8)在校园内翻墙、翻窗、翻护栏,不听劝阻的;
(9)在校园内聚众打牌的。
3.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
(1)违反第五条的规定,情节严重者;
(2)已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又违反以上其他条款或其他校规校纪的;
(3)一学期累计旷课21课时的;
(4)男女同学交往过密,在校内有拉手、拥抱、接吻等不雅行为的;
(5)逃课逃夜上网一次的;
(6)因违规使用(充)电器,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7)考试作弊三科次的;
(8)纠集人员打架斗殴,致他人轻伤造成一定影响的;
(9)撕毁或涂改学校通告、布告、通知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
(10)沉迷于网吧和游戏厅,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的。
(11)无理顶撞老师及学校工作人员,不服从老师正当管理的;
(12)在校内吸烟(带烟)、喝酒(带酒)、看不健康的书刊、影像,听不健康音乐的;
4.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违反第六条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者;
(2)已受到记过处分后,又违反以上其他条款或其他校规校纪的;
(3)一学期累计旷课28课时或考试作弊四科次的(不发毕业证书);
(4)聚众斗殴或打伤他人,情节严重的,视情节处分双方;
(5)敲诈勒索他人钱物行为的(视情节);
(6)偷看、传播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或不健康言行的;
(7)恐吓师生、拉帮结伙、勾结校外人员(含家长)干扰学校秩序的;
(8)传播虚假信息、诋毁老师或学校声誉的。
(9)考试时使用手机作弊的;
5.对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第七条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者;
(2)已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又违反以上其他条款或其他校规校纪的;
(3)无故旷课72课时(含(72课时)以上的;
(4)采用暴力手段威胁师生人身安全的;恐吓、推搡、殴打老师的;
(5)参与赌博或吸毒,或为赌博、吸毒提供条件的(不分数额大小);
(6)打击报复、后果严重的;
(7)携带管制刀具(烟花爆竹)等危险品入校园,对校园安全构成威胁的;
(8)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拘留或判刑的。
6.其它违纪参照以上有关条款,根据情节酌情处理。
(二)下列行为可考虑从轻处罚
1.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2.主动揭发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的;
3.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三)下列行为依规依纪从重处罚
1.拒不承认违纪事实,承认错误态度不好的;
2.包庇他人或为他人作伪证的;
3.屡犯不改的;教唆他人违纪的;
4.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注重违纪调查取证,严格处分审批制度
1.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一般由学生所在级部负责,并提出处理建议;涉及两个年级以上或校外的问题由德育处会同年级处共同调查处理。
2.处分材料的搜集
(1)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
(2)违纪者本人的检讨或保证书或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
(3)其他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4)其他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
(5)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连同其他的旁证材料等报学校德育处备案;处分材料分别由违纪学生本人、学生监护人、班主任、年级处主任签字后,由德育处归档。
3.处分的审批权限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德育处讨论决定,报学校分管校长审核签发。
(2)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德育处提出意见,报学校分管校长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开除学籍处分须上报市教育局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省委教育工委同意,由省教育厅审批。
4.违纪学生处分的善后工作
(1)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一经批准签发,应在校内公布,同时由各级部通知学生家长,并做好学生本人的思想工作。处分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2)超过受处分的期限(从决定处分之日算起)后,由学生填写受处分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班主任、年级组填写意见,报德育处审批,学校根据受处分学生的表现,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撤消。给予撤消的学生,可以将其处分材料从学生档案中撤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3)学生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明显进步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察看。察看期间对错误坚持不改或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凡所犯错误给集体或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依法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6.学生如认为给予的纪律处分有误,可向学校申诉,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复查,并做出结论。
7.本条例仅适用于我校在校学生。
8.对违反校规尚不够违纪处分者,给予通报批评。本条例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类似条款执行。
9.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德育处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本条例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五)规范违纪处理程序,明确处分撤销步骤。
1.一般违纪事件的处理程序
一般违纪事件是指学生违反校纪校规,错误轻,危害小,影响小的事件。
其处理程序:
同一班级的违纪事件,由班主任负责查实情况,做出处理。
同一年级不同班级的违纪事件,由年级主任或年级组长和相关班主任负责查实情况,做出处理。
不同年级间的违纪事件,由德育处牵头,相关年级主任或年级组长和相关班主任负责查实情况,做出处。
2.严重违纪事件的处理程序
严重违纪事件是指学生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应给予纪律处分的事件。
其处理程序:
及时上报:学生违纪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当事学生本人及事件知情人(学生、教师、职工等)均应在第一时间向德育处汇报事件情况,并尽可能地向德育处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调查取证:德育处根据所提供的事件基本情况,迅速组织当事学生及事件知情人全面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德育处人员应第一时间赶往现场),了解事件真相,对相关学生进行教育,端正其态度,发生严重违纪事件时要求相关班主任、学部主任或年级组长必须到位,并积极配合协助德育处做好工作,严重违纪的需通知学生法定监护人来校协助教育.
违纪记录:德育处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及事件知情人所提供的材料,认真填写学生违纪事件记录表。
德育处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及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研究,并做出处分决定。
在公布处理意见前,由班主任通知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告知处分结果,并做好必要的思想教育。
德育处宣布处分决定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特殊情况下除外)。
学生违纪处理的善后工作:
德育处将学生违纪事件记录表和处分结果完整地分类存档(便于以后更清楚地了解学生情况)。
违纪学生向班主任交一份检讨书。
班主任对违纪学生至少每一个月跟踪调查一次,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做到自省、自律。同时将受处分学生的谈话教育记录表并上交德育处
3.撤销处分的程序
受警告处分,考察期原则上为三个月;受严重警告处分,考察期原则上为六个月,受记过处分,考察期原则上为九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原则上为一年。
受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满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积极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学生本人向班主任申请领取“撤销处分申请表”,填好表格后交班主任讨论签字同意,再交学部主任签字同意,最后交德育处审查考评后按规定予以公布。
学生学业成绩符合毕业条件,但处分尚未撤销者,或不申请撤销者(放弃申请撤销者),将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来源:校园的路灯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