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发“避雷贴”被判刑!“种草”和“避雷”的边界在哪里?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4-17 14:30 1

摘要:虚假“避雷帖”或构成名誉侵权何谓“避雷帖”?近年来,各个社交媒体平台上“避雷帖”层出不穷,这些帖子往往以“亲身经历”“真实反馈”为标签,一开始多是控诉一些商家存在欺诈、商品质量低劣、服务态度差等问题,后来甚至发展为控诉个人道德品质等各方面问题。

“种草帖”与“避雷帖”逐渐成为消费者作出消费决策的参考然而这两种看似对立的表达方式却暗藏法律风险:虚假“种草”可能涉嫌欺诈情绪化“避雷”或涉嫌侵犯名誉权如何在分享与评价中守住法律底线?《方圆》记者就此采访多位专业人士结合司法实践解析网络评价的“是与非”并探索治理路径

虚假“避雷帖”或构成名誉侵权何谓“避雷帖”?近年来,各个社交媒体平台上“避雷帖”层出不穷,这些帖子往往以“亲身经历”“真实反馈”为标签,一开始多是控诉一些商家存在欺诈、商品质量低劣、服务态度差等问题,后来甚至发展为控诉个人道德品质等各方面问题。发布者或以受害者身份自居,阐述不堪的经历,发泄着负面情绪,使得此类帖子具有不少真实性和说服力,受到网友热捧。从消费、出行、娱乐,到求职、报考,作为“种草”的镜像,“避雷”旨在帮助网友减少试错成本。很多人通过看“种草帖”高效获取了自己想要的体验,与此同时,也有不少人看到“避雷帖”决定不去尝试。“避雷帖”作为网络世界中的一种负面评价形式,是否会波及那些诚信经营的无辜商铺?网络评价的边界何在?一些随意宣泄情感、假避雷真推销的内容,有时还会造成负面影响,一个“避雷帖”重创一家企业的情况不时发生。今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涉及自媒体账号运营者杨某某的案件。杨某某在房地产领域运营自媒体账号,与某房地产开发商产生了矛盾纠纷。在该案例中,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分销代理合同的前一日,杨某某在其自媒体账号中发布“避雷帖”。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杨某某将该公司的分销代理行为评价为“搅乱市场”“打劫同行”等,同时使用“诈骗”“捣乱”“强盗”“抢劫”“无赖”等侮辱性词汇评价,并故意混淆关联企业某家居品牌,导致该房地产开发商订单流失。法院最终认定,杨某某捏造事实、恶意诋毁,构成名誉侵权,判决其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昕栋向《方圆》记者介绍,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若评价中包含不实指控、蓄意混淆事实主体或蓄意煽动负面情绪的行为,行为人可能需要承担停止侵害行为、赔偿损失等一系列法律责任。被侵权者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删除帖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同时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情节严重,可能构成诽谤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如果“避雷帖”的内容涉及个人隐私,恐怕还面临多重追责,问题也会复杂很多。中国法院网曾发布一起发生在广东的案例。2022年9月,谢某与杨某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杨某委托其子与谢某进行协商解决。原来,谢某曾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了不当装修,造成了房屋不同程度的损害,而谢某不仅拒绝修复,还多次在短视频平台及相关视频评论中提及,“避雷某银行对面的两间店面”“黑心房东退房以各种理由扣押金”等,并在多家社交平台发布其所承租铺面的具体地址,泄露杨某的真实姓名,侵犯了杨某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同时还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了对杨某的侮辱性语言,在当地影响较大。杨某之子与谢某协商无果。杨某认为谢某侵犯其名誉权及隐私权,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谢某发表的避雷文字内容涉嫌故意且放任、误导网友在评论区发表对杨某的侮辱性语言,造成他人对杨某道德品质及社会评价有所贬损,侵犯了杨某的名誉权、隐私权。广东省揭阳市中级法院审结这起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并判令其将发布的侵犯房东杨某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言论予以删除,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杨某精神抚慰金1000元。吴昕栋介绍,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被侵犯隐私者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导致被侵权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可能需要承担更重的民事责任,甚至可能触犯刑法相关规定。

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除了涉及侵犯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更严重者可能触犯刑法。《方圆》记者了解到,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曾经办理过一起利用网络暴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餐厅的离职员工王某为了偿还赌债,联合“内鬼”张某摆拍了用盛放食物的容器洗涮拖把、扫把等视频,除了在视频网站上发表“避雷文案”,反映后厨卫生脏乱差,还以“曝光”视频威胁餐厅老板,“如果不想把事情闹大,就拿500万元封口费作补偿”。餐厅老板选择报警。朝阳区检察院经审查,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王某、张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2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万元。办案检察官表示,不法分子通过要挟企业实施“有偿删帖”,是一种典型的网络暴力侵害企业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除了针对企业,还出现了针对个人的制造、散播网络谣言的敲诈勒索案件。孙某某是一名网络主播的粉丝,侯某经营的培训机构与该网络主播有业务合作。2022年6月,孙某某认为侯某与该主播关系暧昧,随后,在网络直播间对侯某进行辱骂,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侯某家人的联系方式,利用他人电话向侯某家人散布侯某婚内出轨的谣言。侯某要求孙某某停止人身攻击,孙某某借机索要100万元。被侯某拒绝之后,孙某某给侯某的培训机构员工、学员家属打电话、发短信,散布侯某婚内出轨、偷税漏税、猥亵儿童等虚假信息。此外,她还匿名向相关政府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侯某的培训机构存在多种违法行为,并在多个知名网站论坛发布“避雷帖”,让侯某及其培训机构濒临社会性死亡。侯某选择轻生,而孙某某不仅未停止侵害,而且继续发布侯某“畏罪自杀”的不实信息,并借此向侯某家属索要钱财。侯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孙某某被抓获,并最终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可见,“避雷帖”不是简单地想发就发,涉嫌犯罪之后,也会让人追悔莫及。

真实评价需“有理有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第17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浙江理工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郭兵介绍,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监督权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然而权利行使还需以事实为基础,避免情绪化表达与过度渲染。如何区分真实体验与主观情绪的界限?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法院披露了一起案件。张女士在某月子服务中心接受产后护理服务。服务结束之后,张女士在小红书发布了“避坑某月子服务中心”的帖文,帖文中提及该月子中心月嫂素质参差不齐、月子餐难吃、产妇护理不及时等服务不周诸多问题,并对上述言论附相关照片佐证。该月子服务中心认为张女士对相关事实篡改和恶意夸大,误导网友进行恶意差评,导致其企业名誉和形象严重受损,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2万元。然而,院认定其言论基于真实消费经历,且未使用侮辱性语言,不构成侵权。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商家主张名誉权受损时,该如何举证呢?郭兵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商家主张名誉侵权要从存在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以及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举证。首先,商家需要通过公证、电子存证等方式及时保存侵权言论的原始载体,并提供其产品或服务的事实情况证明相关评价内容失实,从而完成侵权行为的举证。例如,在某起案例中,某医美机构起诉消费者小美发布“毁容”言论,但因未能提供术后效果对比证据,故法院驳回其诉求。其次,商家需要证明消费者的评价存在主观恶意,例如前期与消费者进行了充分沟通说明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以证明消费者明知其评价不实仍然传播。再次,商家需要对消费者恶意评价导致的损害结果进行举证,例如相关评价误导了其他消费者或者商家的合作者,导致其他消费者投诉、合作者解除合作等,或者相关评价导致新闻媒体、自媒体进行负面评论等。最后,商家还有必要举证说明其损失非市场环境、自身经营等原因导致。那么,消费者该如何自保?吴昕栋建议,首先,消费者需妥善保存消费凭证、沟通记录及商家承诺等证据,以确保所发布的“避雷帖”内容真实可靠。其次,应在“避雷帖”发布之前,仔细检查帖子内容是否基于真实消费体验,是否存在夸大或不实陈述。最后,在发布“避雷帖”时避免使用侮辱性或恶意诋毁语言,确保体验感受和评价在合理范围内。若内容确有不当,应及时删除或修改,并与商家协商解决问题,避免事态扩大。尤为重要的是,在面对商家索赔时,消费者应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如实陈述情况,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治理网络评价乱象近年来,“避雷帖”已经衍生出不少负面新闻。某电商平台负责人向《方圆》记者透露,“避雷帖”泛滥背后的灰色产业不可不查。一些人瞅准商机,从中牟取利益:有人歪曲事实敲商家竹杠,有人借避雷他人推销自己,破坏了公平交易原则。在利益裹挟下,避雷帖越发疯狂。“种草”与“避雷”的边界何在?郭兵分析道:“‘种草’与‘避雷’本是消费者行使监督权的体现,若评价源自消费者的真实经历,通常情有可原,且较难构成侵权行为。但消费者或者内容发布者若被利益与情绪裹挟,隐瞒相关利益关系,捏造或者夸大事实,则可能涉嫌侵犯名誉、虚假宣传或者商业诋毁等,轻则构成民事侵权,重则构成行政违法,甚至可能涉嫌犯罪。”对于网络评价乱象,郭兵则认为,治理需要商家、网络平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各方主体共同参与。对于内容发布者而言,应当尽可能理性客观发表言论,如果存在特定利益关系应当如实披露(例如标明合作广告推荐等),避免夸大、捏造事实。对于商家而言,应当及时回应消费者投诉,通过公开检测报告等事实以澄清消费者的误解或者谣言;对于恶意差评,商家应及时采取平台投诉等措施,请求删除不当言论;同时,商家也需要注意区分“恶意评价”与“合理差评”,尊重消费者合理的监督权。对于网络平台而言,应当健全有效的投诉反馈机制,畅通投诉维权通道,履行好平台责任,既对“合理差评”审慎处理,也应当对“恶意差评”及时处理。此外,监管执法部门也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对网络评价中存在的违法甚至犯罪问题依法查处;针对涉嫌侵害公共利益的网络评价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应积极考虑发起公益诉讼,利用行政公益诉讼手段推动监管执法部门履行职责,同时借助民事公益诉讼增加违法者的成本负担。总之,唯有在法律框架内厘清边界,平台完善审核机制,消费者理性发声,商家包容改进,方能构建“评价有据、维权有度、竞争有序”的网络消费生态。正所谓“尽信书不如无书”“百闻不如一见”,理性看待“避雷帖”和“种草帖”,毕竟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编辑丨肖玲燕 房佳佳 设计丨刘岩记者丨方菲

来源: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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