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偷录上司通话被判侵权,公司合法解雇获法院支持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9-19 11:30 1

摘要:员工关系基本要点劳动者于2009年3月16日入职用人单位,工作至2018年7月25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需要向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至2018年7月。劳动者曾是用人单位销售经理,掌欣欣曾是劳动者的上级主管。

俗话说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

这在员工关系的管理中同样如此

如果偶尔间窥探到自身利用的言辞之类

你是莞尔一笑

还是留存后手呢

员工关系基本要点劳动者于2009年3月16日入职用人单位,工作至2018年7月25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需要向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至2018年7月。劳动者曾是用人单位销售经理,掌欣欣曾是劳动者的上级主管。

掌欣欣曾与劳动者因外出工作入住同一酒店,劳动者在掌欣欣房间门口偷听掌欣欣与他人之间的通话并进行录音,其后将录音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他人发送。掌欣欣以劳动者侵犯其隐私权为由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3民终7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82312号民事判决,劳动者立即删除其于2018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6日期间在北京工大建国饭店录制的有关掌欣欣的音频,不得保留任何形式的副本,劳动者向掌欣欣书面道歉。

2018年7月25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行为准则》、《员工手册》相关政策为由,向劳动者作出《即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8年7月26日,劳动者以主张赔偿金等为由申诉至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18]第41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9599元、未休年休假工资60073.9元、竞业限制补偿金37368元、报销款1643.63元。

用人单位对该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劳动者存在在上级主管掌欣欣房门外偷听、偷录及向他人发送音频的行为,认定劳动者侵犯掌欣欣隐私权。虽然用人单位提交的规章制度等材料中与劳动者行为不完全吻合,但不能苛求用人单位对每一细节均作出规制,尤其是按照一般认知不具有正当性的行为。

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经理级别管理人员,在上级主管入住的房门外进行一段时间的偷听、偷录并向他人发送,且劳动者自述掌欣欣与他人通话内容涉及其个人工作安排,该行为在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同时,亦对上级主管的劳动管理造成妨害,该种行为不应当为社会所倡导,故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其诉请不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予支持。

2020年4月13日,二审法院立案后出具(2020)津03民终513号民事判决

用人单位主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提交《员工手册》及另案生效法律文书以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劳动者不予认可。

经审查,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在上级主管掌欣欣房门外偷听、偷录及向他人发送音频的行为,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2019)京03民终7526号民事判决业已认定劳动者侵犯掌欣欣隐私权,一审判决基此认定“劳动者对上级主管的劳动管理造成妨害,该种行为不应当为社会所倡导,故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其诉请不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2019年5月17日,二审立案 案号:(2019)京03民终7526号

另,二审庭审笔录记载:

“审:被,是否认可进行录音了?

被:认可,对于邮件截图对方一审时提交过,只是没有做公证而已。内容就是上诉人与人事部经理的通话,通话过程完全涉及到我方的工作上的不好,被上诉人听到自己名字,感觉会对自己工作造成影响,然后我方只是想保留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且通话录音中涉及不到任何隐私。

审:被,如何录音的?

被:因为出差在同一酒店,双方住的相邻房屋,然后隔音不好,在谈话时多次提到我方当事人名字,然后就站在楼道里录音了。”

二审法院认为,掌欣欣主张在其入住北京工大建国饭店期间,劳动者偷听发生在掌欣欣与他人之间的通话并进行录音,其后将录音材料以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传播。

二审中,劳动者当庭认可录音和将录音发送给特定对象的行为。双方对于劳动者的录音行为及发生过程不存在争议。对于双方均认可的事实,本院不持异议并予以确认。

劳动者虽认可其实施了录音行为,但主张其动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录音内容不涉及任何隐私、没有进行广泛传播,因而未侵犯掌欣欣的隐私权。

第一,劳动者在房间外对掌欣欣在其酒店房间内的电话交谈内容进行录音并将录音内容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特定人发送,该行为是否造成掌欣欣的隐私利益遭受侵害的后果;

第二,劳动者关于偷录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目的、内容不涉及隐私、未将录音广泛传播的意见是否构成其侵害掌欣欣隐私权的抗辩事由。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如下。

关于劳动者在房间外对掌欣欣在其酒店房间内的电话交谈内容进行录音并将录音内容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特定人发送,该行为是否造成掌欣欣的隐私利益遭受侵害的后果一节。

本案中,根据双方均确认的事实,掌欣欣被录音时正处于其酒店房间内。酒店房间具备封闭、独立之特征,与公众空间分隔,属于掌欣欣的个人空间。劳动者在掌欣欣的房间外,对掌欣欣在其个人空间进行的谈话进行录音,对掌欣欣的个人空间隐私权造成了侵害。劳动者称酒店隔音效果不好,其在自己房间内即可听到掌欣欣谈话的声音,该抗辩不能改变其后续采取的录音和传播行为的违法性质。

掌欣欣对其在个人空间内发生的谈话不被偷听、偷录应享有合理的期待,掌欣欣并不具有将自己在个人空间内的谈话内容为谈话对象之外的人所知悉的意愿,未以任何形式放弃自己的隐私利益。因此,即便如劳动者所述其并非刻意偷听,劳动者将谈话内容录音并发送给他人亦构成侵犯掌欣欣隐私权的行为。

关于劳动者辩称其偷录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目的、内容不涉及隐私、未对录音进行广泛传播的意见是否构成其侵害掌欣欣隐私权的抗辩事由一节。劳动者称录音内容涉及自身人事安排事项,与其切身利益相关,因而进行录音。

对此,本院认为,录音当时,原单位尚未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从劳动者将录音内容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部分人员发送的行为以及邮件的具体内容来看,劳动者希望借录音内容要求单位领导介入相关人事纠纷。劳动者以侵犯掌欣欣隐私权的形式获取录音,在掌欣欣的绝对隐私权与劳动者所称其在个人劳动争议中需要领导关注并介入的利益存在一定冲突的情况下,劳动者并未被剥夺以其他方式实现其所称利益的途径,劳动者所持排除其侵权行为违法性的利益并不具备迫切性和必要性,亦不属于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范畴。因此,劳动者辩称偷录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目的,不构成其侵犯隐私权的抗辩理由。

关于劳动者所持录音内容不涉及隐私、其并未对录音进行广泛传播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劳动者对掌欣欣个人空间隐私权的侵犯不以录音内容是否涉及隐私以及偷录内容是否被传播为要件,劳动者在他人房间外的偷录行为,一经发生即构成对他人空间隐私权的侵害。故对其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犯隐私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掌欣欣的空间隐私权属于法律保护的隐私权范畴,具备以法律强制力进行保护之必要性。掌欣欣诉请要求劳动者删除录音内容并向其道歉,属于合理的侵权责任承担形式,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第一,劳动者在房间外对掌欣欣在其酒店房间内的电话交谈内容进行录音并将录音内容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特定人发送,该行为是否造成掌欣欣的隐私利益遭受侵害的后果;

第二,劳动者关于偷录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目的、内容不涉及隐私、未将录音广泛传播的意见是否构成其侵害掌欣欣隐私权的抗辩事由正确。二审法院围绕争议焦点所作论述并无不当,依据查明的事实,结合双方诉辩意见及举证情况,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劳动者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来源:空中号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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