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惊慌之下,他选择跳窗逃生,却不幸摔成右脚踝粉碎性骨折。这起发生在安徽宣城的意外事件,最终对簿公堂,判决结果引人深思。
公共交通工具竟成“密室陷阱”?一名15岁少年在公交车上熟睡后醒来,发现自己被反锁在空无一人的车厢内。
惊慌之下,他选择跳窗逃生,却不幸摔成右脚踝粉碎性骨折。这起发生在安徽宣城的意外事件,最终对簿公堂,判决结果引人深思。
一觉醒来,噩梦开始
2024年5月3日上午,15岁的小唐像往常一样从某镇站点乘坐公交车前往市区。由于旅途时间较长,小唐在车上渐渐进入梦乡。他没想到,这一觉竟然会让自己陷入一场噩梦。
上午11时左右,公交车顺利抵达终点站。驾驶员按照常规操作将车辆停靠至充电桩区域,却没有按照规范巡视车厢,而是直接锁闭车门离去。此时,仍在熟睡的小唐对已经到达终点站的情况浑然不知。
当小唐醒来时,眼前的景象让他顿时惊慌失措:车内空无一人,车门紧锁,自己被完全困在这个封闭的空间里。
惊慌失措,跳窗受伤
小唐尝试打开车门,但无论怎么努力都无法开启。他四处寻找车内的应急呼叫装置,却一无所获。恐惧和焦虑逐渐笼罩了这个15岁的少年。
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小唐发现有一扇车窗未完全关闭。情急之下,他做出了一个改变自己人生的决定——从车窗跳出去。不幸的是,这一跳导致他的右脚踝粉碎性骨折。
事故发生后,小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过手术治疗,他的医疗费用累计高达1.6万余元,还不包括后续的康复治疗和可能带来的长期影响。
责任之争,对簿公堂
事故发生后,小唐的父母多次与公交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过程并不顺利。公交公司辩称其驾驶员已按规范操作,车辆到站时通过语音播报、停靠等方式提示乘客下车,小唐未及时下车存在过错。
公司方面还强调,小唐选择的跳窗行为并非合理避险方式,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后,小唐一家最终选择诉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公交公司及其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公交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交公司作为客运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乘客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包括确保所有乘客全部下车后再锁闭车辆。
法官在判决中指出,公交公司驾驶员在终点站未检查车厢即锁车离开,直接导致未成年乘客被锁车内,这明显违反了承运人应尽的安全检查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
虽然车内有乘客门应急控制器,但并无证据证明公交公司履行了安全告知义务。
考虑到客车面积较大,不能苛求乘客知道应急控制器的位置和正确使用方法。因此,法院判决某公交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比例酌定为70%。
同时,法院也认为原告小唐已年满15周岁,已具备基本风险认知能力。事发时正值中午,且在公交终点站,车窗可以打开,其本可通过呼叫、寻找紧急按钮等更安全的方法脱困,而小唐选择了跳窗这种不合理的脱困方式,其自身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比例酌定30%。
因公交公司与保险公司约定了免赔比例,法院最终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小唐损失2500余元,保险公司赔偿小唐损失2.29万余元,驳回小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司乘双方均需尽责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公交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工具,承载着保障乘客安全出行的责任。
本案中,公交车驾驶员安全意识不足,在到达终点站后未仔细检查车厢,导致未成年乘客被锁车内,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法官提醒,公交公司及驾驶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在车辆停靠终点站后务必确认乘客全部下车,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乘客,更应给予充分关注,确保其安全乘车。
同时,乘客在乘车过程中也需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如遇类似被锁车内的紧急情况,应保持冷静,优先通过车内紧急呼叫装置、敲打车窗呼救等合理方式寻求帮助,切勿盲目采取跳窗等危险行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公共交通安全不容忽视
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的广泛关注。专家表示,公共交通作为服务大众的出行的方式,其安全性必须放在首位。
公交公司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完善操作规程,确保每辆车在结束运营前都能得到彻底检查。
同时,应当在车厢内明显位置标注安全设备和应急装置的使用方法,方便乘客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确使用。
对于乘客而言,提高安全意识同样重要。了解基本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方法,在紧急情况下保持冷静,采取最合理的求助方式,才能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安全。
这起“公交车密室逃脱”事件最终以法院的判决画上句号,但它留给我们的思考远未结束。
如何更好地保障公共交通出行安全,需要运营方和乘客共同努力。只有双方都尽责尽责,才能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小唐的遭遇令人同情,而法院的判决则明确划分了各方责任,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公共交通安全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
希望这起案件能够促使公交公司加强安全管理,同时也提醒乘客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共同营造更安全的公共交通环境。
来源:秦姑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