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更令人震惊的是,3天后,吴某将这段不雅视频公开发布至微信朋友圈,导致视频迅速在网络扩散,引发公众强烈反感和广泛社会谴责。
2025年2月24日凌晨,上海市某海底捞门店发生了一起令人瞠目结舌的事件:
两名17岁的少年唐某和吴某在包间用餐后,竟先后站上餐桌向火锅内小便,并互相拍摄视频。
更令人震惊的是,3天后,吴某将这段不雅视频公开发布至微信朋友圈,导致视频迅速在网络扩散,引发公众强烈反感和广泛社会谴责。
事件发生后,海底捞公司迅速启动应急机制:涉事门店所有餐具被全面销毁并更换,全场进行深度清洁消毒,并向事发后至消毒完成期间所有受影响顾客(共计4109单)全额退还餐费,并额外给予订单金额10倍的现金补偿,以表歉意与诚意。
3月14日,海底捞方面正式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某、吴某及双方父母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共计2300余万元。
一、法律如何定性两名少年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唐某和吴某不仅共同策划、实施了向火锅小便的行为,还拍摄并传播视频,造成海底捞多项实际损失,包括餐具报废、消毒费用、营业中断损失、商誉受损以及维权成本等,已构成共同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海底捞此前主动向顾客提供的“十倍赔偿”属于企业自愿补偿行为,不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权损害赔偿应遵循“填平原则”,即按实际损失计算。法院在判决中未支持将该企业自愿行为纳入损失计算范围。
二、是否构成对海底捞名誉权的侵害?
是的。尽管传统名誉权侵权多指向诽谤或诋毁商誉,但本案中以极度侮辱性方式在火锅中小便,并将视频公开传播,严重损害了海底捞作为餐饮企业所依赖的卫生、安全及诚信形象,属于以行为侵害法人名誉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定,该行为已明显造成社会公众对海底捞的负面评价,企业为消除影响付出了巨大努力,故侵权人须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
三、父母要为孩子的行为“买单”吗?
要。尽管唐某、吴某均为17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子女有个人财产,应优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两名少年虽未成年,但对其行为的违法性及后果应具备基本认知能力。其父母未尽到充分监护与教育责任,也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道歉+220万元赔偿
经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六被告(唐某、吴某及双方父母)在指定报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恢复海底捞名誉;
并判令共同赔偿海底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0万元。赔偿金应优先从两名未成年人个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
五、启示与反思:荒唐行为背后,是教育与规则的缺失
一场所谓“恶作剧”,最终以220万元的赔偿收场,不仅两个家庭付出沉重代价,更再次为社会敲响警钟:
1. 法律底线不容挑战:无论年龄大小,故意侵害他人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网络非法外之地:两名少年拍摄并传播视频的行为,显示出他们对网络传播后果的严重无知。在社交媒体时代,任何内容一旦发布,就可能失控扩散,带来无法挽回的影响。
3. 家庭教育责任重大:此案折射出部分青少年规则意识淡漠、对他人权益缺乏尊重的问题。家长应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孩子的法治教育与道德引导,培养其责任意识和边界感。
这起案件不仅是一起高额赔偿的民事纠纷,更是一堂面向全社会的公开课:尊重他人财产与名誉,遵守公序良俗,是每一个公民、每一个家庭应守住的底线。
来源:秦姑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