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浙江杭州某地法院对一起网络诽谤案件,进行了刑事自诉转公诉的程序,并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后判决被告人构成诽谤罪。我们知道,诽谤、侮辱案是自诉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况下,自诉案件可以转化为公诉案件,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诽谤案件可以
浙江杭州某地法院对一起网络诽谤案件,进行了刑事自诉转公诉的程序,并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后判决被告人构成诽谤罪。我们知道,诽谤、侮辱案是自诉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况下,自诉案件可以转化为公诉案件,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诽谤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呢?
根据杭州的这起案例,被告人通过偷拍被害人视频、伪造聊天记录等方式,通过发布微博、转发QQ群信息,对被害人伪造了一个生活作风存在严重问题的虚假人设,导致网络阅读量上亿次,话题讨论5.8万人次,对被害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严重损害。检察机关认为,该案不仅对被害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不可修复的损害,更是造成了不特定社会公众的恐慌和安全感、秩序感的下降,而且诽谤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评价,虽然经公安机关辟谣,仍然对网络秩序造成很大冲击,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符合提起公诉的法律条件。
虽然辩护人认为造成不实信息在网络上大量传播途中还存在网民的编辑和转发,造成如此结果不能全部由被告人承担,但是法院认为被告人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网络具有开放性和不可控性,网络传播过程中他人的传播和扩散行为并不违背被告人在网络上散布信息的本意,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
诽谤罪是指捏造事实并予以散布,贬损他人名誉和人格,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同一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5000次,或者转发500次以上的;或者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两年内曾因诽谤受到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多次捏造事实诽谤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于诽谤和侮辱在实践中如何进行区分的问题:
侮辱罪和诽谤罪最重要的区别在于诽谤是捏造并散布有损于他人名誉权的虚假事实来对他人的人格进行侵犯;而侮辱是利用当事人的某种情况,公然地对他人人格进行损害,并未限定必须是真实的情况。对于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从侮辱的手段、方法、内容和主观目的等角度来进行全面考量、整体分析,予以综合判定。
诽谤罪与侮辱罪都是以特定的自然人为犯罪对象,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名誉。网络环境下,两罪的区别是诽谤罪的明知标准更高、所散布信息的真伪有别、认定情节严重的侧重不同。在衡量网络侮辱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时,应重点考虑侮辱行为对被害人名誉及其社会评价的损害程度,以伤害后果、侮辱次数、侮辱信息的传播范围、深度、时长等作为认定标准。
网络诽谤、侮辱的取证问题,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案件,被害人提起自诉,但提供相关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依职权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来源:法匠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