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周去舅舅家吃饭,饭桌上他翻出一张泛黄的纸条,是二十多年前工厂“买断工龄”的协议,上面写着“一次性补偿8000元,从此与工厂无涉”。舅舅叹着气说:“当时以为拿了钱就完事了,后来才知道,这钱根本不是法律规定该给的数。”
上周去舅舅家吃饭,饭桌上他翻出一张泛黄的纸条,是二十多年前工厂“买断工龄”的协议,上面写着“一次性补偿8000元,从此与工厂无涉”。舅舅叹着气说:“当时以为拿了钱就完事了,后来才知道,这钱根本不是法律规定该给的数。”
不光舅舅,我身边不少下岗职工都有类似经历——当年工厂效益不好,说“买断工龄”给笔钱,大家为了生计只能签字,可到现在才明白,自己亏在了“不懂法”上。今天就用拉家常的话,跟大家说透“买断工龄”的事儿:为啥那笔钱不是法定补偿?下岗职工现在要补钱,到底合不合法?
先得搞清楚:“买断工龄”到底是啥?这事儿主要发生在九十年代到两千年初,很多国企为了减员增效,跟职工说“一次性给你一笔钱,以后你就不是厂里人了,自己找活干”。就像我舅舅,在纺织厂干了12年,当年拿了8000块就下了岗,现在算下来,平均一年才合600多块,连当时两个月工资都不到。
但从法律上讲,“买断工龄”从来就不是个正规说法——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里,压根没提“买断工龄”,只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给法定经济补偿”;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更是直接发文,明确说“任何单位不能以‘买断工龄’为由,终止职工社保关系”。这就等于明着说:“买断工龄”这做法本身不合法,那给的钱,自然也不是法定补偿。
那法定补偿该怎么算?按现在的《劳动合同法》(当年虽没这部法,但有类似规定),是按“工作年限算钱”:在厂里干满1年,就给1个月工资;干满6个月不满1年,按1年算;不满6个月,给半个月工资。打个比方,要是当年我舅舅月工资800块,干了12年,法定补偿该是12×800=9600块,可他实际只拿了8000块,少了1600块——这还是按当年的标准算,要是搁现在,差额更大。
当年很多企业就是钻了“职工不懂法”的空子,用“买断工龄”的说法,少给甚至不给法定补偿。有些职工干了二三十年,只拿了两三万,跟法定标准差得老远。现在大家懂法了,才发现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了——那问题来了:过去这么多年,现在再要补钱,合法吗?
答案是合法!因为“买断工龄”本质上是企业用不合法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少给了法定补偿,这属于“拖欠职工应得报酬”。根据法律规定,只要能证明自己当年在厂里工作过(比如工资条、工作证、买断协议),哪怕过了十几年,都能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要求企业补齐差额。
我老家就有个真实案例:2022年,一群老纺织厂职工联合起来,拿着当年的买断协议和工资条,找了律师申请劳动仲裁。最终仲裁委认定,工厂当年“买断工龄”的补偿不符合法定标准,判决工厂给32名职工补发了共计18万的差额。其中一位干了18年的老职工,补到了2.3万块,他说:“这钱虽然不多,但总算找回了该得的权益。”
可能有人会问:“当年的工厂早就倒闭了,找谁补钱啊?”这就得看情况:如果工厂是被其他企业收购、合并了,那就找接手的企业要;如果是破产了,只要当年破产清算时没结清职工补偿,也能通过当地国资委或社保部门申请补领——国家对下岗职工的权益一直很重视,不会让大家“投诉无门”。
说到底,下岗职工当年为企业、为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现在要求补回法定补偿,既合法又合理。要是你身边有当年“买断工龄”的亲戚朋友,不妨跟他们说说这些法律规定,帮他们看看当年的补偿够不够;要是自己就是下岗职工,也别觉得“过去这么久了就算了”,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是对当年辛苦工作的自己最好的交代。
来源:玲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