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区人民法院:以保促调,当场履行200万!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9-19 09:55 2

摘要:“以保全促调解”这一方式,有效兼顾了当事人权益保护、司法效率提升和社会关系修复等多重目标,是司法实践中高效、公正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东胜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保全制度”在解决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强化“保全”意识、用好“保全”妙招,通过以保促调、以保促执,倒逼当事人

“以保全促调解”这一方式,有效兼顾了当事人权益保护、司法效率提升和社会关系修复等多重目标,是司法实践中高效、公正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东胜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保全制度”在解决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强化“保全”意识、用好“保全”妙招,通过以保促调、以保促执,倒逼当事人主动履约。

原告鄂尔多斯市某商贸公司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就鄂尔多斯市某煤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事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张某甲、张某乙支付1000万元股权转让款。两被告却未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向原告办理上述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原告诉请两被告及其所在的某煤业公司共同向原告偿还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违约金100万元、损失费 200万元,总计1300万元债务,并就解除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向东胜区人民法院申请冻结两被告在鄂尔多斯市某煤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

东胜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做出裁定,依法冻结两被告在鄂尔多斯某煤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股权冻结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议,顺利解除了之前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同时约定被告向原告出租选煤场地,以租赁费抵顶被告所欠原告的1300万元的债务。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既不向原告交付租赁物,也不向原告偿还上述债务。

为了提升实质解纷的效率,立案庭的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有“股权保全”这一筹码,调解较为顺利,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履行1000万元,且被告须当场履行200万元。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200万元得以即时履行,有效缓解了原告的资金压力,实现了调解的实际效果和价值。协议约定剩余的800万元按月给付,至2026年3月31日前全部清偿完毕。如被告在任何一月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可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债务。

下一步,东胜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以保促调”“以保促执”的重要作用,兼顾公平与效率,保障民生,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助力基层社会治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张秀 韩美丽)

来源:内蒙古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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