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76年12月31日20时左右,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分局柏泉农场派出所接到报警称:东西湖堤坊科年轻女临时工吴某某下班步行回家,途经径河农场和柏泉农场交界的东流港桥时,被一名从后面追赶而来的男青年拖下公路并强奸。
1976年12月31日20时左右,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分局柏泉农场派出所接到报警称:东西湖堤坊科年轻女临时工吴某某下班步行回家,途经径河农场和柏泉农场交界的东流港桥时,被一名从后面追赶而来的男青年拖下公路并强奸。
接到报案后,东西湖分局刑侦科的侦查、技术人员立即驱车赶赴现场,通过对受害人吴某某的询问,获得如下情况:
1、受害人吴某某家住柏泉农场,距离堤坊科工作地点约30里地,原本都是骑自行车上下班的,但这次因为自己的自行车掉了链子,所以选择了步行。
2、吴某某行至径河农场场部的时候听到场部的喇叭开始播放广播,此时正好有一辆手扶拖拉机经过,她本想搭车,结果因为拖拉机不去柏泉农场而作罢,只好继续步行。
老照片 手扶拖拉机
3、吴某某继续走了不到300米后,发现前头有一个男青年在行走。这时,那辆手扶拖拉机从她身边经过并转弯开走。在行走到东流港桥时因为能见度差,吴某某也见不到原本走在前面的那个男青年了。
4、吴某某刚走过东流港桥后就听到背后桥面上有急促的脚步声和“站住”的喊声。
5、听到喊声后,吴某某回头看去,就看到一个上身只穿一件似红非红的卫生衣,下身一丝不挂的男青年朝她逼过来。吴某某当即被吓坏了,呆立当场,喊不出来又迈不动腿。那个男青年疾步上前,一拳将她打倒,然后将她拖到公路旁的斜坡下进行奸污,事后竟然穿着她的长裤逃跑。
警方对吴某某描述的受害过程觉得有些不可思议:当时时值寒冬时节,寒风刺骨,什么样的犯罪分子能光着身子赤裸裸的守候在东流港桥?走在吴某某前面过了东流港桥的那个男青年过桥后去了哪里?犯罪分子为何要穿着吴某某的裤子逃走?
因此,部分侦查员怀疑吴某某在报假案。
警方经过反复查找,找到了经过吴某某身边的那辆手扶拖拉机的司机,他表示:他的拖拉机属于径河农场实验站,当时车上除了他以外还搭载着五个人。
在找到这五个人后,警方首先通过询问他们当晚的行踪排除了他们的作案嫌疑,随后拖拉机上的六个人一致反映:吴某某和他们商量搭车的时候,一名男青年手里提着什么东西,肩上背着一个筒形背包从他们身边走过,行走的速度很快,像是在赶路。从警方复盘现场看,案发的时候这个男人已经走过了东流港桥,这和犯罪分子是从受害人身后出现的事实不符。
案发中心现场位于径河农场和柏泉农场自然界河上的东流港桥百余米的矮树丛,地处偏僻,距离东流港桥10米的径河农场辖区内有四个看地的棚子,此外附近再无人居住。四个棚子里分别住着四个人,其中三个都是年近六旬的老头子,另外一个棚子住着的是时年30岁的径河农场职工朱宏保。
根据现场勘察和走访的结果,警方认为朱宏保的嫌疑很大,理由如下:
1、朱宏保的棚子距离公路最近,且在朱宏保棚子的角度可以看清公路上行走的人是男是女。
2、朱宏保平素表现不好,对妇女有言语调戏、动手动脚等流氓行为。
3、朱宏保的体态特征和被害人反映的犯罪分子的体态比较相似,以朱宏保所在的棚子和案发现场的距离,他是可能将衣服脱在棚子里,赤裸身体跑过桥进行作案的。
4、经受害人吴某某秘密辨认,一口咬定朱宏保就是12月31日晚上将她强奸的强奸犯。
为此,警方决定对朱宏保进行审查。
1977年1月1日上午,警方传唤了朱宏保,并对他所居住的棚子进行搜查。朱宏保一开始很干脆的承认自己强奸的罪行:“昨晚天黑,我在河边打水,看见一个女的在桥上走,就起了歹心,从桥上追过去把她奸污了。”
但很快,朱宏保就全面翻供,声称这是他害怕自己有流氓前科,担心挨“大记忆恢复术”而胡编的,这可把负责审讯他的侦查员气得红温,你当人民警察是这么好糊弄的?随即就真给他整了一轮“大记忆恢复术”,结果即便挨了“大记忆恢复术”,朱宏保依然坚持自己和本案无关。可是另一边,受害者吴某某情绪激动的坚持认为朱宏保就是强奸她的凶手,这样一根筋变成两头堵了。
此外,受害者声称犯罪分子穿走了她的裤子,但是警方搜遍了朱宏保住的棚子也没有搜到那条裤子,朱宏保也表示根本不知道还有裤子这回事,更遑论把裤子藏在什么地方,因此几轮审讯下来,警方始终无法坐实朱宏保的犯罪事实,只能在1月2日解除对朱宏保的拘留审查,改为监视居住。为此,受害者吴某某和其家属还在东西湖分局大闹了一通,指责警方私放坏人,搞得警方一时间里外不是人,非常被动。
为此,警方再度分析案情,首先肯定此案不是假案,而是真实存在的,且从受害者的表现和近期思想状况看她也没有制造假案的动机。但为了进一步了解案发细节,警方再度深入现场进行复勘和复盘,同时再度对受害者吴某某进行补充询问。
经核实,受害者走到径河农场场部时广播喇叭响起的时间是17时50分,按受害者当时步行的速度计算,从场部走到案发现场需要25分钟左右,因此犯罪分子的作案时间可以确定在18时20分上下。
受害者说她是走过东流港桥100多米后听到桥上有跑步声并听到有人喊“站住”。但经复盘后发现,当时刮着北风,在这种情况下百米开外是根本听不见人的跑步声的,更加辨别不出人影,因此受害人吴某某听到跑步声时,犯罪分子不应在桥面,而是距离她20米左右的公路上。因此,警方判断当时走在吴某某前面的那个男青年和案发时出现在吴某某身后的犯罪分子很可能是同一个人。
根据复盘,犯罪分子作案后应该进入柏泉农场辖区,因此排查的重点就放在柏泉农场。不过,柏泉农场有十几个单位近百个生产队,还有一个强劳农场。且此时正值元旦假期期间,人员流动较大,排查极为困难。
为此,警方对现场再度进行复勘,结果发现:现场前面有一片偏僻而又隐蔽的地方其实更适合作案,但为何犯罪分子没有选择这里作案,而要在不太隐蔽的矮树丛呢?
带着这一问题,警方对走访了柏泉农场经常走这条路的职工群众,结果职工杨某某证实:发案当晚他骑自行车回柏泉农场,路过现场的时候应该是案发后,但是他没有看到任何人。
警方经过研究分析认为:现场前面约200米处有一条通往东湖大队的小路,犯罪分子选在不太隐蔽的矮树丛进行作案并不是因为地形不熟悉,恰恰相反是为了逃跑方便。如果他选择在那片偏僻而隐蔽的地方作案,在杨某某骑车经过的时候是有一定几率发现在那里有人的,要是被发现,就很可能被杨某某拦住。
这进一步证实了犯罪分子就来自柏泉农场。
随即,警方在柏泉农场党委的大力支持下召开各大队支部书记、民兵连长、治保主任和其他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会上公开了案情,布置排查任务,要求深入发动人民群众,将案发那天18时30分以后回来的年轻男子一个不漏地报上来由警方逐个审查,重中之重就在东湖大队。
老照片:开群众动员会
很快,排查结果出来了——东湖大队下放知青吴传斌有重大作案嫌疑,理由如下:
1、吴传斌12月31日上午回汉口的家中,当晚20时返回生产队,具有作案时间。
2、案发地点是吴传斌归队的必经之路。
3、吴传斌的身材,衣着特征以及当时身上背着的筒形背包和手扶拖拉机上的群众目击到的男青年的特征吻合。
警方首先对吴传斌的住处进行秘密搜查,希望找到受害者的女裤,但一无所获。因此大家分析受害者的裤子应该就在吴传斌的身上,于是以检查身体为由将吴传斌带到生产队卫生室进行搜身,结果果真在吴传斌棉袄的暗荷包中发现了受害者吴某某的裤子。
铁证面前,吴传斌只得认罪:
“元旦放假,我在1976年12月31日返回汉口,我母亲听说正在队里招工,于是催我马上回队。当天下午,我从汉口动身,因张公堤公路修路不通汽车,只能步行。”
今日的张公堤公路
“走到径河农场时,我看见一个女青年要求搭拖拉机,但没搭上,我刚好从旁边经过,听到这个女青年要去柏泉农场,就起了奸污她的念头。当时天色已黑,我背着包快步走到她前面,过了东流港桥后就闪到公路边上等着。不一会儿她来了,我连忙脱光裤子和棉衣,只穿一件卫生衣,直接追上去,连喊‘站住’,那女的吓呆了,我上去一拳将她打倒在地,然后把她拖到公路旁坡下的矮树丛中进行奸污。”
“事后因为天太冷,怕光着身子过公路被人发现,于是就穿了那女的裤子过了公路,穿上自己的衣裤后走小路于晚上8点左右回到生产队。回队里后,那条女裤不好处理,只好把它藏在身上,没想到居然被你们发现了。”
至此,本案历经72小时的侦办后告破,最终吴传斌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来源:顾氏造船厂厂长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