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广州某小区物业公司将业主欠费信息与门禁系统捆绑,欠缴物业费的业主刷卡或开车出入时,系统会大声播报“您已欠物业管理费超过26761.93元,请尽快缴费!”。超百户业主因不满物业服务欠缴费用,而物业无视政府“私下催费”的整改通知,坚持沿用该方式。本文拆解此举的违法
广州某小区物业公司将业主欠费信息与门禁系统捆绑,欠缴物业费的业主刷卡或开车出入时,系统会大声播报“您已欠物业管理费超过26761.93元,请尽快缴费!”。超百户业主因不满物业服务欠缴费用,而物业无视政府“私下催费”的整改通知,坚持沿用该方式。本文拆解此举的违法性,梳理双方争议焦点,教业主如何依法维权。(来源:法治日报、人民日报等)
一、门禁变“扩音喇叭”:物业的催缴操作有多刺耳?
最近广州某小区的业主,出门回家都得“社死”一回。
只要是没交物业费的业主,不管是刷卡进单元门,还是开车过小区闸机,门禁系统就会突然大声播报:“您已欠物业管理费超过26761.93元,请尽快缴费!” 声音大到周围邻居、路过的陌生人都能听得一清二楚。
更让业主气不过的是,这套带“播报功能”的门禁系统,是物业没经过业主同意就擅自更换的。业主们说,不是故意赖账,小区超百户人欠缴费用,根本原因是物业的服务太拉垮——卫生没人清、设施坏了没人修,管理上的问题一堆,大家多次反映都没解决,才用欠缴物业费的方式抗议。
面对质疑,物业工作人员态度强硬,说会一直用这种方法催费。而当地政府早在8月就出过整改通知,明确让物业好好提升服务,改用电话、微信私下催费,可物业压根没当回事。
二、法律不背锅:这种催缴方式,妥妥侵犯隐私权!
可能有人觉得“欠账还钱天经地义”,物业催费没毛病?但法律里,“催费”和“侵权”就差这一步——有没有越界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1. 欠缴金额属于隐私,公开播报已违法
《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刺探、泄露、公开他人的隐私。业主的物业费欠缴金额、欠费时长,属于个人财产状况相关的私密信息,并不属于需要公开的范畴。
物业通过门禁系统大声播报,本质上是把业主的私密信息“公之于众”,让邻居、陌生人都知晓其财务状况,这已经构成了对业主隐私权的侵犯。就算业主确实欠缴费用,物业也无权用这种“羞辱式”手段催费,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催费方式必须守住法律底线。
2. 政府已发整改通知,物业拒不执行涉嫌违规
当地政府已经出具整改通知,要求物业停止播报催费,改用私下沟通的方式,这既是对业主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物业行为的规范。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应当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执行政府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物业无视整改通知继续播报,不仅违背了行政要求,也违反了其作为物业服务提供者“文明服务”的基本义务,业主有权向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强制其整改。
3. 服务不达标在先,业主有权依法抗辩
很多人会问:“业主真的能以服务差为由欠缴物业费吗?” 答案是可以,但要依法依规。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有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能以“没接受服务”为由拒缴;但反过来,如果物业公司没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比如卫生、设施维护不到位),业主有权主张减免物业费,甚至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物业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物业得先把“服务短板”补上,才有资格谈“催缴物业费”。先摆烂不服务,再用侵权方式催费,这本身就是本末倒置。
三、网友吵翻了:催费可以,但不能“耍流氓”!
这事传到网上,网友的观点一边倒,几乎都在骂物业“吃相难看”:
吐槽物业派:“这哪里是催费,分明是公开处刑!物业自己服务不行,还好意思用这种下三烂手段?”“就算业主欠账,也有基本人权吧,物业凭什么把别人隐私当催费工具?”
共情业主派:“换我我也气,本来服务差就窝火,出门还得被广播‘示众’,这小区是没法住了。”“政府都让整改了还不听,这物业是没人能管了吗?”
理性建议派:“业主别硬扛,赶紧收集物业服务差的证据,该起诉起诉;物业也别嚣张,侵犯隐私是要赔钱的。”
结论:催费的底气是服务,不是“扩音器”
物业和业主的关系,本该是“服务与被服务”,现在却闹成“对抗与被对抗”,核心问题出在物业搞错了逻辑——以为靠“羞辱”能逼业主交钱,却忘了自己的本职是提供合格的服务。
物业的错,错在“服务不达标还硬要收费”,更错在“用违法手段催费还拒不整改”;而业主如果只靠“欠缴费用”抗议,反而可能被物业起诉,维权时容易陷入被动。
其实双方都该懂:业主可以收集物业服务差的证据(比如卫生脏乱的照片、设施损坏的视频、12345投诉记录等),先找物业协商减免费用,协商不成可向住建部门投诉,或起诉要求物业承担违约责任;而物业要是觉得业主欠费不合理,也能通过诉讼解决,但绝不能用侵犯隐私的方式“私设公堂”。
最后想问大家:你家小区物业有过“奇葩催费”操作吗?如果遇到这种门禁播报,你会怎么应对?你觉得服务差的物业,业主该用什么方式维权才最有效?评论区聊聊!
来源:一丝不苟的法律人